正文 第八章 外彙管理法(二)(2 / 3)

(一)矩期外彙貸款

1.貸款的對象和使用範圍。這種短期外彙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生產出口商品和能給我國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彙收入並具備貸款條件的單位,而不是我國國內的所有單位。重點是支持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

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1)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材料,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能力,提髙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璜;(2)發展交通運輸、旅遊事業,對外承包工程;(3)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4)支持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5)支持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彙收入項目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2.貸款的條件。能夠獲得這種貸款的單位,除了符合上述貸款對象的條件之一,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經濟效果明顯;(2)還款確有保證;(3)國內配套的廠房、設備、水電汽、燃材料等已經落實;(4)項目經過批雄。

3.貸款的申請、審批和使用。借款單位應向中國銀行(在未設中國銀行機構的地方向當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貸款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要提交使用外彙貸款的申請書,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和進口物資清單,已經落實的國內配套計劃和有關的合同副本,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歸還進口設備所需要的人民幣資金計劃。用出口商品還款的項目,要有生產單位和外貿公司鑒訂的產銷、還彙合同或協議。

國務院各部的貸款項目,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貸款條件逐項審查辦理;地方的貸款項目,由各省、市、自治區中國銀行的管轄分行在總行批準的計劃數內,按照管理權限掌握審批。對需要總行和有關部委審查的貸款項目,應上報批準。

貸款批準後,借款單位應到中國銀行訂立借款合同,開立貸款賬戶,並辦理進口訂貨。對借貸單位不及時鑒訂借款合同或鑒訂借款合同後不及時提出進口訂貨卡片的項目,超過批準貨款文件規定的期限,銀行即按自動撤銷貸款處理。借款單位提出的訂貨卡片需經銀行蓋章有效。銀行根據批準的進口物資清單審查核對,未經銀行同意,借款單位不能變更貸款用途和進口物資的品種、數量。借款單位向國外訂貨的進口合同副本要送給銀行備查。銀行要積極主動幫助借款單位用好該款。

金額比較大的貸款項目,借款單位應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計劃,銀行按照用款計劃組織資金,借款單位按照用款計劃用款。因為計劃不周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借款單位應該在季末一個月以前申請調整用款計劃。借款單位不能按計劃用款,未用部分和未報計劃或超過計劃的用款,銀行向借款單位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彌補對外籌措資金払損失。

4.貸款的期限和利率。貸款期限從開始用彙日算起,到還清本息止。用於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的項目,一般為1年;用於進口設備的項目,不超過3年;其他貸款項目,一般也不超過3年;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項目,一般不起過5年。

外彙貸款利率,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在國標市場上籌措資金的成本加銀行管理費確定公布。

5.貸款的管理。貸款的發放單位和管理機構都是中國銀行。中國銀行采取下列方式對貸款進行管理:(1)擇優發放貸款;(2)用合同明確經濟責任;(3)實行信貸監督;(4)追究違法行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

為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政策、法規,本著安全,有利、服務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貸款。

1.貸款的對象和種類。貸款的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都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但優先支持經濟效益好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貸款貨幣分為外幣和本幣兩類。

貸款種類有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現彙抵押貸款和備用貸款四種。

申請貸款的條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已取得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紮營遜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有帳戶;(2)注冊資本按期如數繳納,並經依法驗資;(3)企業董事會作出借款的決議和出具授權書;(4)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由計劃部門批準;(5)企業有償還貸款能力,並提供可靠的還款,付息保證。

3.貸款的期限、利息和申請貸款的程序。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不超過7年,個別特殊項目經中國銀行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企業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一年。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貸款期限的計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規定的還清全部本息和費用之日終止。

貸款利息按人民幣貸款利率和外幣貸款利率的不同種類計息。人民幣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國營企業貸款利率執行,並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外幣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總行製定的綜合利率執行,也可以由借貸雙為根據國際市場利率協商確定。使用外國買力信貸和其位信貸的利率,以其協議利率為基礎加一定利差確定利申。外幣貸款按借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

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應按以下程序辦理:(1)企業提出借款申請書,並根據所需借款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然後由中國銀行對企業的借款申請書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查評估,經審核同意後,借貸雙方協商鑒訂借款合同。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

4.貸款的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和用途使用貸款,並應接受銀行的監督和管理。貸款的管理機構是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在下列幾個方麵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1)信貸檢查;(2)對企業機構活動的監督;(3)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的企業采取處理措施。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彙抵押人民幣的貸款。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中,要購買國內的原材料,要和國內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各種往來,這樣,就需要有一定的人民幣資金“外商投資企業從中國的銀行借貸人民幣是人民幣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國務院在《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規定,“中國銀行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銀行,可以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現彙抵押業務,貸放人民幣資金。”據此,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彙抵押人民幣貸款的暫行辦法》。

除了經濟特區外,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體經辦和管理這種貸款業務。這種貸款的審批程序是:申請這種貸款的企業(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分局申報外彙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準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酕受托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填寫借款申請書;銀行審查同意申請後,抵押單位和受托行簽訂借款合同,然後抵押單位交納抵押外彙,受托行發放人民幣貸款。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單位提供抵押的外彙等價的人民幣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