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我國境內外幣存款和外彙貸款
一、我國境內外幣存軟的法律規定
為了擴大吸收外彙資金,管好境內外幣存款,從80年代以來,我國頒布了一係列有關外幣存款的法規,如1982年11月2日頒布的《中國銀行外幣存款章程》(甲種)、《中國銀行外幣存款章程》(乙種、《中國銀行人民幣特種存款章程》,1984年國務院公布《中園銀行外幣存敫章程》,1985年11月16日頒布的《中國銀行外幣存款章程》(丙種),1985年12月21日頒布的《中國銀行輕濟特區外幣存款章程》等。現根據上述外幣存款法規,將我國外幣存款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甲種外幣款
1.存款對象為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抅、商務機構、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楊和民間機構;在中國境外或港澳地區的中、外企業、團體;在中國境內的僑資、外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等。
2.存款分為定期和活期兩種。存款利息按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利率計息。存款的貨幣沖類為美元、英鎊、港市、西德馬克和日元五種。以其他外市存人,按存入日的外彙牌價折算成上述五種貨幣之一種入賬。
3.存款可使用於彙往中國各地或彙往境外;可按公巿的當日牌價兌換人民市:可轉入在存款銀行開立的其他外彙存款賬戶;經銀行同意可以酌情提取外鈔。
4.定期存款為記名式存單,整存整取。存期為三個月、半年、一年、兩年四檔。起存金額為不低於人民幣1萬元的等值外彙。
活期存款分為存折戶和往來戶兩種,可以隨時憑存折或者支取憑條支取,但不得透支。因為特殊需要,要求使用支票的往來戶,必須經存款銀行同意,往來戶使用支票的不計息。活期的起存金額為不低於人民幣1千元的等值外彙。
(二)乙種外幣存款
1.存款對象為居住在外國或港澳地區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同胞、短期來華者、以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駐華使領館外籍人員、駐華代表機構外籍人員,其他外籍人員、以及按國家規定允許將外彙留給個人的中國人。
2.存款分為定期和活期兩種。存取自由。到期本息可以彙往中國境外,也可按牌價兌換人民幣,享受僑彙優待。如存款人出境,可根據存款人的要求,經銀行同意,酌情售給外幣。活期存款使用存折。存款貨幣種類與甲種外市存款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公布的利率計息。存盤銀行對存款人的存款負責保密。
(三)丙種外幣存款
1.凡中國境內居民,均可開立丙種外幣存款賬戶。
2.存款分為外幣賬戶與外鈔賬戶。凡從境外彙入、攜入和境內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彙,均可存入外彙賬戶。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彙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托後方可存入。凡從境外攜入或境內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存入外鈔賬戶。
3.丙種外幣存款為定期存款,存期為3個月、6個月、1年和2年四個檔次。存款貨幣種類和甲種存款同。
4.存款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個人外幣存款利率計付外幣利息。存款遇到利率調整,仍按存入時利率計息。存款到期續存,按續存日的利率計息;到期不取不辦理續存手續,過期存款按支取日的乙種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5.存款開戶起存金額為不低於人民幣150元的等值外幣。
6.存款支取。存款支取須憑存單、預留印鑒或書麵約定支取方式辦理。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彙牌價兌換人民幣,享受僑彙待遇。外彙本息可以彙往境外,可以支取適量外鈔。支取外鈔彙往境外須按金額大小經中國銀行或外彙管理部門批準。存款人或其直係親屬獲準出境,按規定從存款賬戶中支取外幣現鈔,並可憑出境證件由存款銀行開給攜帶外幣出境證明。存款支取的貨幣應與原存款的貨幣相同,如兌換其他貨幣,缺支取日外彙脾價折算。存款如因特殊兼要,經存款銀行同意可以提前支取。
(四)人民幣特種存款
1.存款對象為各國駐華機構、外國或港澳地區的企業、團體,在中國境內的僑資、外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居住在中國境內、外的外國人、海外華僑和港澳同胞,按國家規定允許將外彙留給個人的中國人。
2.存款以外彙按脾價兌換成人民幣存入,存款使用時可將本息按支取日外彙牌價兌換為外忙彙往境外,或轉入其他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也可以轉存人民幣存款賬戶或支取人民幣,享受僑彙優待。
3.存款為記名式活期存款,分存折戶和往來戶兩種,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使甩支票的往來戶,不計付利息。
(五)經濟特區外幣存款
1.經濟待區外幣存款由經濟特區及海南島中國銀行辦理。存款對象為持有外幣的個人。
2.凡從外國和港澳地區彙入、攜入和境內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均可存人。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妥後方可存入。
3.存款分為活期和定期兩種,(1)活期存款,起存金額為不低於人民幣20元的等值外幣。(2)定期存款,起存金顫為不低於人民幣50元的等值外幣,存期分為8個月、6個月、1年、2年四個檔次。存款貨幣種類與甲種外幣存款相同。
4.存款按當地中國銀行公布的利率計劃外幣利息。存款本息可按支取日的外彙牌價兌換人民幣,享受僑彙待遇,其本息也可以彙往境外,也可以支取外鈔,支取外鈔彙往境外的須經批準。存款銀行應該對存款人的存款負責保密。
二、外彙貸款的法律規定
外彙貸款是中國銀行利用吸收的外彙資金而發放的一種貸款。主要用於支持國內企業引進技術或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以及其他資金周轉的需要,以發展出口商品的生產和其他經濟建設事業,增加外彙收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此,國家製定了《中國銀行短期外彙貸款辦法》、《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辦法》、《中國銀行出口賣力信貨暫行辦法》、《中國銀行特種外彙貸款辦法》、《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等等有關外彙貸款的法規。現就中國銀行短期外彙貸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貨款、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彙抵押人民幣貸款、特種外彙貸款的法律規定介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