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3 / 3)

如今四海之內的臣民都已匍伏在他的腳下,他們都翹首以待,熱切期望龍恩浩蕩,在戰亂之後賜給他們福祉、和平和光明。可是,秦始皇覺得從黑暗中走出的應該是他,也隻能是他,他要把黑暗、恐怖、毀滅贈給芸芸眾生,以便強迫他們為自己修建光芒四射的永恒帝國。所以他在公元前221年統一戰爭剛剛結束之後,就立刻決定:  水德之始,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於是急法,久者不赦。 從此,黑色恐怖的陰霾籠罩了全國。

秦始皇深感到他要做的事情實在太多了。他要修造宏偉的宮殿,他要修造宏偉的陵墓,他要修築通向全國各地的馳道,他要修築萬裏長城,他要遠征匈奴和南越,他要巡視全國,他要派人尋找不死藥,他要處理討厭的知識分子問題,等等,等等。一句話,他希望能在他的有生之年辦完這一切事情,讓他心中充滿陽光。他也相信這一切絕對會成為現實,因為他手中有“法”。從此這個“法”,就成為驅趕秦帝國二千餘萬臣民為秦始皇個人創造光明的一把懸劍!

這把懸劍的惟一功能就是“繁刑嚴誅”。隻要我們看一看秦帝國那讓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絕望了。

秦帝國的法律名目多如牛毛,真可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就死刑而言,就有如下數種:

(一)戮刑。《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說:“生戮,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就是先活著刑辱示眾,然後斬首。秦始皇之弟長安君成,就因犯了反叛罪被處以戮刑。但當時長安君已死,尚未定罪。定罪後,補戮其屍。

(二)磔刑。就是“裂其支體而殺之”。實際就是五馬分屍的“車裂”刑。商鞅就死於此刑。秦二世殺十公主時也用此刑。

(三)棄市。就是在鬧市執行死刑。秦始皇為了禁止言論自由,規定“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秦二世屠殺宗室時,公子12人就被處以此刑。

(四)定殺。就是對患有麻風病的重刑犯用水淹死。秦始皇把自己的異父弟弟兩人裝入麻袋,然後淹死,應是定殺的一種特例。

(五)生埋。就是活埋。本來法律規定處理麻風病犯人用活埋。但到秦始皇時,活埋已經擴大到對付一般人。秦始皇攻下邯鄲,就把與自己母家有仇的趙人全部活埋。後來在鎮壓知識分子時,在鹹陽活埋了460人。

(六)賜死。是適用於統治集團內部人物的一種死刑,表示皇帝對他們優待。死者臨死前要麵向北麵,向皇帝謝恩,然後自裁。秦始皇死後,他的長子扶蘇、愛將蒙恬都是被賜死的。

(七)梟首。就是砍下死犯的頭顱,掛在木杆上示眾。秦始皇在鎮壓集團叛亂時,對主犯“衛尉竭、內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

(八)腰斬。就是將死刑犯攔腰斬斷。李斯就是死於此刑。

(九)鑿顛、抽肋、鑊亨。鑿顛就是把死刑犯的頭頂鑿開;抽肋就是把死刑犯的肋骨抽出;鑊亨就是把死刑犯放在大鍋中用開水煮死。

(十)絞。就是把死刑犯用繩子吊死。

(十一)、剖腹。就是把死刑犯的肚子剖開以致其死。

(十二)族刑。就是殺死死刑犯及同族所有人。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族。”但族刑又分如下幾種:第一,滅家;第二,滅宗;第三,滅族。滅族又分夷三族、夷七族、夷九族、夷十族、滅裏。

(十三)具五刑。就是對死刑犯先施各種肉刑,然後處死。李斯為秦始皇賣了一輩子命,最後就落得個“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除了名目繁多的死刑之外,還有叫人怵目驚心的各種肉刑。如:

(一)黥刑。就是在犯人的麵部或別處刺上字,然後用黑墨顯現出來。這是秦代最常見的刑罰。

(二)髕刑。就是去掉犯人的膝蓋骨。

(三)斬左趾。割斷犯人的左腳筋。

(四)刖刑。砍斷犯人的雙腳。《鹽鐵論-詔聖篇》說,秦“斷足盈車”。雖未免誇張,但也絕非空穴來風。

五)宮刑。就是“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大刑罰,它僅次於死刑。秦始皇時的大宦官趙高就是受過宮刑的刑徒。

(六)劓刑。就是割去犯人的鼻子的刑罰。

(七)笞刑。就是鞭刑。這是秦代最常用的刑罰。秦《司空律》規定:“城旦舂毀壞了陶器、鐵器、木器,製造大車時折斷了輪圈,應立即笞打。所毀損物每值一錢,笞打十下;值二十錢以上,加以重打。”

(八)颺刑。就是把犯人的眼睛用馬糞熏瞎。秦始皇處分高漸離用的就是颺刑。

(九)髡鉗。剃掉頭發曰髡;以鐵具束頸曰鉗,就是給犯人帶上刑具,作為懲罰。根據《舊漢儀》說:“秦製,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可見,帶刑具在秦代是一種普遍現象。

(十)鋈足。就是在罪犯腳上砸上鐐銬,與髡鉗相似,僅是部位不同。

(十一)餓囚。秦律《倉律》規定:“食餓囚,日少半鬥。”就是用饑餓作為懲罰犯人的一種手段。

(十二)耐刑。就是剃光犯人的鬢毛,作為一種懲罰。我國古代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所以剃光鬢毛也是一種懲罰。

除死刑、肉刑之外,還有各種徒刑:

(一)城旦和城旦舂。原是男子早起築城、女子早起舂米的苦役,在秦代已適用到各個方麵。城旦分為二大類,一類是受完肉刑再服苦役的“刑城旦”;另一類是不受肉刑的“完城旦”。

(二)鬼薪和白粲。原是為宗廟采薪和擇米的苦役,其實更多的是在其他領域服苦役。鬼薪和白粲也分為受肉刑和非受肉刑兩種。

(三)隸臣和隸妾。他們是犯罪後被罰做國家的奴隸。

(四)司寇和舂司寇。輕於隸臣、隸妾的徒刑。

(五)候。輕於司寇的徒刑。

最後要強調一點,秦帝國的徒刑沒有刑期,除特例外,刑無輕重都需終身服刑,即全是無期徒刑。

除徒刑外,還有各種流刑:

(一)遷。將犯罪者及其家屬遷到邊遠地區,這是秦帝國常用的一種懲罰手段。

(二)謫。“‘遷’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刑名,其本身就包含有必須發配到邊遠地區去的含義。而‘謫’則是因為政治上的某種需要而把其他罪名的犯人,發配到邊遠的地區去。”

除上述的法律規定外,還有貲刑和贖刑。

(一)貲刑。用經濟手段懲罰罪犯,秦代主要是罰甲和盾,如無力交納罰金,必須以勞役來代替相應的經濟懲罰。

(二)沒和收。即用沒收罪犯財產,甚至家屬作為懲罰手段。

(三)贖。就是交納法定的贖金以贖罪。

秦帝國的法律是相當完備,也是相當殘忍的,這自不待言。但需指出的是,秦帝國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數並非秦始皇這位皇帝始創;秦帝國的法律後世也不是沒有,在專製主義統治數千年的中國社會,法律始終是懸在廣大民眾頭上的一把懲罰之劍。既然如此,我們沒有理由獨獨去譴責秦始皇。確實,隻要封建專製主義存在,黑色恐怖的陰霾就不會消散,真正意義的法治就不會實現。從這個角度說,我們沒有理由指責秦始皇的“法治”主義。

但是,我們說秦始皇的“法治”主義帶來的是黑色恐怖,那是因為在這位皇帝的治下,統治手段更野蠻,對人民的壓迫更沉重,社會更黑暗。如果說有些帝王還懂得“文武之道,一張一弛”的道理的話,那麼秦始皇則更迷信暴力是萬能的。所以他竟把在戰場上用來對付敵人的方法拿來對付自己治下的民眾。他認為最成功的統治就是“群臣百姓救過不給,何變之敢圖”的恐怖統治。所以他視民眾為可以任意驅使宰殺的牲畜,把法律當成是他可以隨心所欲濫用的皮鞭和屠刀。為了滿足他那永無止境、荒誕不經的個人欲望,法律在他的手中不僅不是製止犯罪的工具,相反卻成了製造“犯罪”和“罪犯”的工具,這在曆史上實在是罕見的。

為了製造“犯罪”和“罪犯”,他不僅“專任刑罰”,把“刑罰”絕對化,而且在“刑而不賞”的同時,又把“重刑主義”推向極端,把本已十分嚴酷的秦法變得更加嚴酷。比如在帝國建立後,他接連頒布了“妄言法”、“焚書令”、“挾書律”、“誹謗法”等一係列禁钅固 思想的苛法。另外又把已有的刑罰做加大懲罰力度的處理。如秦統一之前的《徭律》規定:“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為“失期,法皆斬”。簡直嚴酷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秦始皇的“繁刑嚴誅”的實現,是以由軍功地主和知識分子轉化而來的官僚集團對他精神的領悟和政治上的忠誠做保證的。“吏治刻深”是對秦帝國官僚集團的最恰當、最公允的評價。秦帝國的“吏治刻深”究竟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呢?當時訂立了一個血淋淋的標準,即“殺人眾者為忠臣”。那麼這個標準具體落實的情況,在《史記-張耳陳餘列傳》中有個記載,有個範陽令,他在任10年,“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然而慈父孝子莫敢絵刃公指範陽令)之腹中者,畏秦法耳”。秦帝國的一個小小的縣今竟然如此凶殘橫暴,其他的官吏更是不用說了。

於是,在黑色恐怖籠罩下的秦帝國成了“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路,斷獄歲以千萬數”的大監獄。

在這個大監獄中又湧現出一支以“罪犯”為主力的、無償的、非生產性的勞動大軍,他們按照秦始皇的意誌源源不斷地開向最需要他們的地方。在秦始皇的黑色恐怖統治下,人人都有“罪”。因為黑色恐怖使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變成了人人在懲罰麵前平等。黑色恐怖把秦帝國境內的大多數人推向了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