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使黔首自實田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也就是天下統一後的第六年,秦帝國推出了一項“使黔首自實田。”的經濟政策。簡單的這麼一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由於史文有缺,因此不得其詳。但因涉及到秦始皇的經濟思想,所以引起今天許多專家學者的紛紛猜測,尚無定論。很多人認為秦始皇的“使黔首自實田”,是徹底把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製變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製,為中國曆史的發展立了大功,事情果然是這樣嗎?曆史的真情到底是什麼?這還得從事情的源頭講起。
先說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製度——“井田製”。
簡單地說,“井田製”是我國原始氏族社會末期土地製度,進入到奴隸社會後的一種最初變態形式。它本質上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製度。它實行於我國曆史上的夏、商、周時代。
說“井田製”是我國原始氏族社會末期土地製度進入到奴隸社會國家後的一種最初變態形式,是因為“井田製”在階級社會中仍然保留著原始氏族社會土地公有製的某些殘餘,如反映原始氏族社會平均思想的土地定期重新分配製度,以及土地嚴禁買賣的公共占有形式。
不過,既然“井田製”已經是社會進入國家組織後的一種土地製度,那它就必然會打上階級和私有的烙印。就具有代表性的西周土地製度而論,“井田製”是與政治上的“分封製”相輔並行的。政治上的“分封製”,不僅僅是對奴隸製國家政治權力的一種等級分割,而且也是對土地這種特殊的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即按照西周王朝那種封閉的等級權力係統王、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等不同奴隸主等級,逐級分配的。他們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儀禮-喪服傳》說:
君謂有地者也。
鄭玄進而注明: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西周依據“分封製”,對土地這種特殊財富的再分配在這裏向我們清楚地表明,周天子名為天下的共主,但他的土地也僅是“規方千裏”的“甸服”,“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因此,我們說周代並不存在天子對土地的獨占,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在中國奴隸社會根本不存在那種所謂的土地國有製(或曰“土地王有製”)。
但問題到此並未結束。人們會問,我國奴隸社會的“井田製”到底是什麼所有製呢?如果我們沿著我國奴隸社會按照等級權力係統,分配社會財富這一線索追溯下去,土地的分配最後則落實到這裏: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製度。
這是一種什麼樣的製度呢?用今天的話說,這是一種宗族土地所有製。
在這種宗族土地所有製中,“宗法的傳重,主要是傳采邑或祿田;宗法的由正體於上者傳重,實際是嫡長子繼承製。分以采邑、祿田,複用嫡長子繼承的製度來確保所分得的采邑、祿田”這時財產的直接占有者不是別人,而是奴隸製宗法組織中大大小小的宗子,他們才是土地實際的主人。
還有,過去人們常常根據《周禮》等古文獻有關授田情況的記載,誤認為當時個體家庭是“國有土地的基本組成單位”。
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在授田製下的個體家庭不過是宗族土地所有製在授田、生產、交納租稅時的計量單位。而“室”才是宗族土地所有製的基本組織單位。
那麼,“室”究竟是個什麼樣的組織單位呢?根據有關材料,我們了解到這種“室”乃是一個生產、生活、財產的共同體,它包括一個血緣宗族中的宗子、宗族子弟及其妻室、奴隸、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動產和不動產。這裏“室”的主人是各級宗法貴族,而土地上的勞動者則是宗族子弟和奴隸。他們在這個共同體裏,過著同財共居式的生活,因此根本不會有個體勞動者出現的可能性。這種情況在出土的《侯馬盟書》中得到了有力的證明。
在這種由血緣網絡編織成的共同體內,任何人無疑都得依附於宗族的主人,不可能取得個體的獨立性,而且由於財產在名義上屬於宗族所有,所以,土地上的勞動者隻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可能有所有權。此外,這時的土地作為整個宗族的財產,也隻能通過某種特許或暴力掠奪作整體的轉移,但卻無法像商品那樣出售,否則奴隸社會的宗法組織就成了無本之木了。
此外,我們還要強調一個問題,那就是作為我國奴隸社會成熟階段的西周國家組織,它有兩個突出的特點,這兩個特點都涉及到我們要說的問題。一個是政治上的“分封製”;一個是經濟上的宗族土地所有製,即“井田製”。從本質上看,前者就是一種政治上的分權製;而後者則是一種經濟上的分權製。這種與集權製背道而馳的分權製,固然是曆史的產物,但卻使我國奴隸社會的大小封君對中央王權產生了離心傾向,後來春秋時代的社會大危機就導源於此。
到了戰國時期,我們已經說過,“七雄”在彼此殊死的鬥爭中,為了爭生存,求發展,無不把富國強兵作為立國的根本。為此一些英明的君主和卓越的改革家,鑒於曆史的教訓和時代的潮流,他們不期而同地把消滅政治和經濟上的分權製作為改革內政的首要問題來抓。
這方麵,秦國做得最徹底,取得的成果最大。在商鞅變法中,秦國以郡縣製取代了傳統的分封製,實現了政治上的集權,對這點,人們取得了共識。但對商鞅土地改革的內容和性質的認識,至今仍有很大的分歧。傳統的看法主要是依據西漢思想家董仲舒的一段議論,他說: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他的話從那時起,就被古代著名學者所接受,而且長期以來一直被今天的學者視為是,在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對土地製度革命性變化所作的真實描述。認為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土地改革,其主要內容就是在廢除奴隸社會的“井田製”的同時,在全國推行土地私有化,以此在秦國確立封建的土地製度和生產關係。
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土地改革,果真走的是變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製為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製的道路嗎?我們已經說過,在我國的奴隸社會中,根本不存在什麼“土地國有製”或“土地王有製”,我國奴隸社會僅存在著一種體現經濟上分權傾向的宗族土地所有製——“井田製”。
既然如此,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土地改革走的又是一條什麼道路呢?曆史上所說的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又該如何解釋呢?
我們認為商鞅在秦國進行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並非是要徹底實現土地私有化,確立所謂的“新的封建生產關係”。而是在政治集權化的同時,補之以經濟的集權化,從而達到國家權力的高度集中,以此為手段,實現富國強兵、克敵製勝的目標。為了實現經濟上的集權,就必然要拿宗族土地所有製開刀,把土地所有權從長期的歸宗族所有強製變為國家所有。這樣在客觀上必然要觸動奴隸社會的生產關係,使之轉化為封建的生產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商鞅在秦國的土地改革確實廢除了傳統的“井田製”。但是,商鞅在這麼做的時候,卻並沒走董仲舒所說的“除井田,民得買賣”的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恰恰是走了一條土地國有化的道路。
商鞅為了使土地國有化,實現高度的經濟集權,他具體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商鞅為了消滅宗族土地所有製,采取了先消滅其存在基礎的辦法,即動用國家暴力,強製長期存在的宗族組織解體,以此作為培植由國家控製的一家一戶的個體家庭組織的前提條件。
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進行的兩次變法中,商鞅均提出了這樣的內容,即頒布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的國家法令。很明顯,這裏就是要通過徹底摧毀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同財共居為生活方式的奴隸製宗族組織,使國家意誌直接落實到每個國家公民頭上,而不是像夏、商、周時代那樣,國家隻能通過宗族組織來間接實行統治。
商鞅的高明之處就在於,他深刻地認識到傳統宗族組織是過去那個社會中一切製度的“根”,所以,土地改革的前提首先就得拔掉這個“根”,否則其他改革措施將難以推行。
第二,在秦國的宗族組織解體之後,實行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資料的國有化,即所謂的“上開公利而塞私門,以致民力”。因為商鞅認識到,在他所處的那個競爭激烈的時代裏,一個國家要避免滅亡的命運,就必須富國強兵;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走高度集權化的國家主義道路;而要實現國家的高度集權化,僅有政治的集權是遠遠不夠的,最主要的還得實現經濟上的集權。因此,就不可能在摧毀宗族土地所有製之後把土地分配給個體農民,承認他們的私有權,而是要立刻把土地這種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牢牢地掌握在國家手中。因為隻有當國家掌握土地時,才能夠壟斷一切人的生存權。隻有在這時,國家才能隨意地動員所有人力、物力、財力,去支援戰爭,才能取得“兵起而勝敵、按兵而國富”的預期效果。本著這樣的時代發展的內在邏輯,商鞅的土地改革根本就不可能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隻能走土地國有化的道路。
不過,當我們說商鞅的土地改革是一場以土地國有為手段來實現國家經濟集權的運動時,卻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商鞅用以獎勵軍功的土地究竟是國有還是私有?這涉及到商鞅變法後的封建國家中的土地所有權和初期封建國家社會性質的大問題。對此,目前有兩種看法,一種說軍功田是私有製;一種說軍功田是國有製。首先必須指出,商鞅確實在推行“軍功爵”時曾明令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軍功田”並不在商鞅土地改革的範圍之內,它最初的目的正如《韓非子-顯學》所說的那樣:夫上所以陳良田大宅,設爵祿,所以易民死命也。
即用優厚的物質獎勵,讓民眾為統治階級在戰場上賣命,所以它的直接目的是為軍事服務。這樣,“軍功田”的存在就應被看作是秦國土地製度中的一個特例,其最初還沒有獲得普遍意義。
但是,既然“軍功爵”製與土地製度掛上了鉤,那就得回答“軍功田”的性質問題,它是私有,還是國有?遺憾的是這方麵的資料較少。但我們傾向於“軍功田”是私有的。先從文獻看,《史記-王翦列傳》記載,王翦在滅楚戰爭之前,曾多次向秦始皇“請田宅,為子孫業以自堅”。如果秦始皇賜給的“軍功田”不能世襲,王翦的“為子孫業以自堅”又從何談起呢?
再從出土的秦律看,其中有一條說:
何為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太子,皆為後子。
這就是說有爵者的子嗣,經官方認可後,就可以襲其爵,繼續享受其特權,其中當然包括繼承前人的“軍功田”。
又如《軍爵律》中規定: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
這也就是說,繼承人如果不是“有罪法耐遷”,那就可以“受其爵及賜”了。這裏當然也包括前人的“軍功田”。
這就使我們比較清楚地看到“軍功田”與“二十受田,六十歸田”的國有土地製度截然不同,“軍功田”明顯地具有私有的性質,這是不容置疑的。
私有的“軍功田”雖然是秦國土地製度中的特例,確切地說,是一種政治特權,但是“軍功田”的設置,在客觀上卻培植了一個新的階級——軍功地主階級,它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前身,經過曆史的演化,它終於變成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居統治地位的階級——地主階級。這個階級的出現,就其當時的意義來講,它為統一後的秦帝國奠定了階級基礎;從長遠的意義看,它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化找到了一個突破口。如果說,最初的土地私有化僅僅局限於軍功地主的範圍,那麼,在以後的曆史長河中,它卻成了土地所有製的主流形態。人們會問,為什麼土地私有化是曆史發展的大趨勢呢?這與人們在當初掙脫了宗法血緣網絡的桎梏後,逐漸產生的個體獨立意識以及隨之產生的個人權利與利益有直接關係。曆史實踐證明,這種屬於個體的獨立意識一旦產生,個體就必然強烈要求在生產和生活中對排他性的個人占有物的占有權給予確認。因此,也隻有在社會對個人排他性占有物的權力給予確認之後,個人才會盡其所能地去從事社會性生產,社會才能進一步發展。當社會處於這樣的發展階段時,私有製就必然成了調動人們社會積極性的杠杆。而夏、商、周時代,社會中殘存的某些公有製的觀念、傳統和製度,經過春秋時代社會大危機的破壞,到了戰國時代不僅不受民眾的歡迎,而且成了社會向前發展的障礙。在秦國統一中國的前夕,政治家、思想家呂不韋已經清楚地認識到這點,他曾說: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
也就是說,在秦統一前夕,商鞅土地國有化的改革方案也已經走到了盡頭,“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就是明證。相反,在私有的“軍功田”內,卻是“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那裏是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曆史發展到這裏,土地私有化的全麵鋪開似乎大有水到渠成之勢,隻等某個時代的先行者一聲令下,它頃刻間就會變為現實。
當秦始皇用暴力手段統一中國後,他是怎樣對待這股向他湧來的潮流的呢?對於秦國軍功地主的利益,他顯然不會觸動,不僅不會觸動,他還必須想方設法讓他們在新的、統一帝國中撈取到更大的好處,以此來獲得他們的支持。但是,秦帝國軍功地主的人數占統一後人口數的比例很小。前六國境內的非秦係軍功地主,由於他們是戰敗國的中堅分子,秦始皇是不承認他們的利益的。這點,從秦統一後立刻“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的政策中就可以看出來。過去,我們隻注意到“豪富”中那些六國的舊貴族、各地的富商大賈,卻忘記了其中數量更多的應是原六國的軍功地主。但與這些被遷徙的“豪富”的命運相比,那些在統一戰爭中為數甚巨的六國俘虜,則更為悲慘。根據秦國法令“寇降,以為隸臣”的規定,他們都要淪為奴隸,其中除大量的普通士兵外,各級身為軍功地主的指揮官也難逃厄運。“諸侯吏卒異時故徭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就說明了這種情況。總之,出於各種原因,秦始皇在統一後,竟對同一階層的人實行著雙重政策:一方麵打擊原六國的軍功地主,剝奪他們的即得利益;另一方麵卻極大限度地滿足秦國軍功地主的利益。實踐證明,這是秦始皇統一後最大的一個決策失誤。因為這種雙重政策不但沒有收到強幹弱枝的實效,反倒人為地製造了地主階級內部的分裂,從而為秦帝國的早亡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對軍功地主階級如此,對廣大農民呢?據有人研究:“戰國時代,授田製是各國的通製,但土地國有化的程度,亦即國君對土地和人民控製以及由此決定的農民對國家的依附程度,各國則略有差異。大體說來,以秦的國有化程度最高,韓、趙、魏次之,齊、楚則又次之。燕國資料缺如,難解其詳。”這就是說,在秦國統一天下之前,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參差不齊的,國家統一之後,自然也要對土地問題作出個統一的規定。但是處理土地問題似乎並不是秦始皇的興奮點,他更感興趣的是搞那些轟轟烈烈的非生產性活動。這個問題一直拖到統一後的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才有了個說法,即“使黔首自實田”。
我們認真研究了這條史料的背景材料,覺得“使黔首自實田”,不過是秦始皇讓民眾如實地申報各自使用土地的數量而已。秦始皇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確定一個人使用土地的數量,是確定他對封建國家所應承擔的經濟和其他方麵的義務的依據。我們認為這條法令有很大可能是針對東方的民眾而言的。理由是,原秦國民眾的授田數和軍功田數政府已準確地掌握了,無須再申報。但原東方諸國這方麵的情況經過戰亂,使秦國難於有準確的掌握,所以也很難確定那裏的民眾對封建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為了簡化手續,就下令讓東方人自己申報使用土地的數量。秦始皇在此倒並不怕民眾弄虛作假,因為他更相信秦帝國法律的權威性。
在“使黔首自實田”的前二年,他在東遊齊魯大地時曾宣稱,要使“黔首改化,遠邇同度”。但他心目中的“改化”,自然是東方“黔首”的改化,那麼“改化”到哪裏去呢?顯而易見是改到原秦國的舊框架中去。用秦製作為天下的公製,用文化征服政策代替文化融合政策,這始終是秦始皇的主導思想。隻有抓住這個線索,很多問題才好理解。土地政策也不例外,在秦始皇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原東方各國的土地製度也隻能“改化”到原秦國舊有的製度上去。秦國的土地製度是土地國有,輔之以軍功地主的土地私有。但原東方六國的軍功地主已被消滅。因此,在東方的廣大地區,除少數秦帝國派遣到那裏的官吏和軍事占領者可擁有私有土地,所有土地都將作為國有土地被控製在政府手中。從此,東方的“黔首”也就成了國家授田的對象。
明白這一背景,我們才能夠理解在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經常搞的那種移民運動。其中大規模的,除公元前221年“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外,還有如下幾次:
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乃徙黔首三萬戶琅邪台下,複十二歲”。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皆複不事十歲”。
秦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遷內地居民三萬家到北河、榆中,等等。
這種“虜使其民”的國策,如果在土地私有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的封建國家中,是很難如此大規模、持久地施行的。相反,在土地國有的條件下,在一般民眾隻有依附於封建國家才能生存的時候,秦始皇那種看去似隨心所欲的做法,才能實現。所以“使黔首自實田”並非像一些人想像的那樣,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秦始皇也並沒有推動土地私有化的進程,他不過是商鞅土地政策的忠實執行者,隻是在曆史的關鍵時期,把它推向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