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1 / 3)

一、秦帝國出現了

統一戰爭的烽火熄滅之後,於公元前221年,在黃河、長江流域這塊被腥風血雨掃蕩了數百年的熱土上,突然出現了一個空前遼闊、空前統一、空前強大的大帝國——秦帝國。它雄踞於世界的東方,與世界之西的羅馬共和國和世界之南的印度孔雀王朝鼎足而立,成為三個驅動世界文明的動力之源。

秦帝國究竟是個什麼性質的國家?它與處於奴隸製社會的羅馬共和國和孔雀王朝有何本質的區別?這在當時,不僅秦以外的其他民族對此懵然無知,就是那些剛剛被征服的各族臣民們,對這個新國家也是一無所知。

要想搞清楚秦帝國的性質,我們就必須回到文明之初,考察一下國家的起源及其演化。就中國而論,國家出現在公元前21世紀,它的標誌是夏王朝的誕生。在此之前,有一個被稱為“五帝”的時代,這個時代處於中國氏族社會的末期,現在一般稱它為“部落聯盟與軍事民主製”時代。這個時代的本質特點是:

天下為公,選賢為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予今、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概括起來這個社會有這麼幾個特點:第一,經濟上的公有製;第二,社會管理上的民主製;第三,血緣關係是維係社會存在的基礎。

但夏王朝的產生卻改變了這一切,使社會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國家出現之後的情況是。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我們據此也可以概括出國家出現之後的社會的若幹特點:第一,經濟上的私有製;第二,政治上的世襲製;第三,地緣關係是維係社會存在的基礎。

這種翻天翻地的變化是怎麼產生的?從世界各民族的具體曆史情況和文化背景來看,每個民族進入國家形態的道路是各不相同的。我們認為,中華民族由原始氏族社會進入到國家形態的最初途徑,主要是原始氏族社會中的各個血緣族團之間長期進行征服戰爭。說得具體些,中國曆史上產生的第一個國家——夏王朝,可以說是“五帝”時代所進行的長期原始戰爭的最終結果,是當時以黃、炎二帝為首的華夏族團在長期的原始戰爭中,依靠暴力手段戰勝和征服其他血緣族團之後的必然產物。最初的國家,即這種原生態的國家,首先體現的是一個勝利的族團對其他失敗族團的壓迫;體現的是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強製統治;體現的是征服者的主流文化對被征服者文化的同化。當然,一個族團、一個民族,他一旦學會了奴役、壓迫、剝削別人,很快也就學會了怎樣奴役、壓迫、剝削自己人,所謂的“階級壓迫”也就由此產生了。最初的夏王朝如此,相繼而來的商、周兩王朝也同樣如此。

由於有上麵的原因,這種原生態的國家組織(今天我們習慣,稱它為奴隸社會)在國家組織結構上體現出一個特別突出的特點,即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對立,表現在統治階級所處地理空間與被統治階級所處地理空間的對立和隔離上。這是研究中國原生態國家的出發點。

從共時態看,這種原生態國家組織結構的特殊性就在於“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實行的是嚴格的國、野分治。即在這種原生態的國家組織中,征服者往往修築設防的城邑,並集結或定居在城邑及其近郊地區,組成一種“軍政合一”、“兵農合一”的特殊的社會組織——國。居住在“國”中的居民被稱為“國人”、“舊人”、“民”,他們是國家公民,有參與或決定國家大事的權力,有受教育的權力。他們平時“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積極備戰,交納軍賦;戰事發生,執幹戈以衛社稷就成為他們義不容辭的社會職責。在這樣的國家組織中,倘若不保持並提倡尚武精神,他們必然會由征服者變成被征服者,淪為敵對力量的奴隸。此外,在“國”中,社會分層雖然已經十分明顯,有國君、有貴族、有平民,但是,因為他們同宗共祖、源遠流長的血緣紐帶仍然是他們彼此相互維係和認同的基礎,因此體現血緣關係的宗族勢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始終處主導地位,從而淡化了“國”內人們的階級關係,使他們以“自己人”自居。但是被征服者在這種原生態國家中的地位就不同了,他們被征服後,被安排在“國”外的原野中,他們被稱為“野人”、“新人”、“氓人”,征服者允許他們保持他們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宅爾邑,繼爾居”,強迫他們從事沉重的農業勞動,交納田稅,戰時還要在軍中充當“役夫”。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毫無權利可言。在當時,統治階級絕不會將他們武裝起來,否則他們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武器去反對自己。

從曆時態看,這種原生態國家的組織結構也有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夏代的國家組織尚處於從原始社會向國家過渡的階段。從文化學的角度看,夏代的國家組織乃是原始文化與國家出現後的地緣文化既並存又互相衝突和鬥爭的產物。“當禹之時,天下萬國”,這就是夏王朝誕生前夕的文化環境。當然,這裏所謂的“國”,乃是後人用自己的觀念對無階級社會狀況的追述。“萬”是泛指,說明當時是個部落林立的社會。那時,由於生產力水平相對低下,人們的活動範圍受到很大的限製,特別是地理屏障的阻隔往往斬斷了文化信息的橫向傳播,結果必然使一個個十分分散的原始族團陷入孤立狀態,隻能在各自近乎於封閉的環境中自然發育自己的文化。這種情況甚至使源出同一母體的原生文化,在其文化擴張的過程中,也呈現出相當強烈的分化趨勢和發展不平衡性。僅就《史記-夏本紀》記載,以崇部落為母體的一支原始文化,自大禹之後,已逐漸分化為“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等一係列子文化群。其中真正完成由原始的血緣文化向文明時代的地緣政治文化轉型的,僅有“夏後氏”一支。也就是說,在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16世紀這段相當漫長的時間裏,在廣義的夏文化圈內,始終存在著以夏後氏為一方的原生態國家組織和以有窮氏、伯明氏、斟氏、有鬲氏、豢龍氏、禦龍氏、昆吾氏、有仍氏、有虞氏等為一方的自然長成的原始部落新舊兩種社會形態長期共存並生的特殊現象。這種現象是非過渡時期的其他階級的文化中絕無僅有的。首先,這種新舊兩種丈化、兩種社會形態並存共生現象,與“當禹之時,天下萬國”那種諸多孤立的原始文化群體共存並生現象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前者是兩種高低質態的文化共存並生,而後者則不是。其次,這種新舊兩種文化、兩種社會形態共存並生於一個文化統一體內的現象,在以後的商、周文化中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商、周國家在自己的社會組織內基本上已經涵化了舊的文化殘餘,新的文明時代的地域文比已經基本確立,從而結束了夏王朝國家組織的過渡狀態。所以,新舊文化和社會形態並存共生的現象是夏文化的主要特點。

夏之後的商王朝是在滅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又一個原生態國家,與夏王朝比較,他們沒有什麼本質的不同,但相對說來,它又有所前進,那就是它已經處於原生態國家的形成和發展階段。

從發生學的角度看,夏、商最初都是堯、舜、禹部落聯盟的成員,後來聯盟因夏王朝率先進入國家形態而發生分裂,商人從此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這條道路就是商人用武力征服他邦、他族的道路。他們從塞外的蠻荒之地,沿著渤海灣,來到泰山腳下,征服了東方的夷人,然後揮師西進,向夏王朝發起毀滅性的進攻,最終消滅了夏王朝。在這期間,商王朝這個原生態類型的國家確立起來。

商在國家形態上比夏更加成熟。首先,從“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到“湯放桀而複毫,三千諸侯大合會”,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在國家進一步形成的過程中,血緣族團的數量在急劇減少,從萬降到千並不見得是實指,但社會發展的趨勢卻可由此看得一清二楚,那就是國家的力量在加強,氏族血緣族團的力量在削弱。商王朝在征服其他族團,特別是滅夏之後,商人作為一個新的征服者,必然要考慮到怎樣在廣大的被征服地區建立起自己牢固的統治。誠如《詩經-大雅-蕩》中所說: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

詩中反映了殷人滅夏之後,對以往曆史,特別是對導致夏王朝滅亡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的反思。這種反思的結果必然會成為商人建構自己國家的指導思想。

就商人對夏代國家組織結構的改造而言,最大的成就就是“內服”、“外服”製的確立。據《尚書-酒誥》記載,商代的國家組織結構應是這樣: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裏居。

地下出土的文物《大盂鼎》也說:

惟殷邊侯田粵殷正百辟,率肄於酒。

從而證實了“內服”、“外服”製度在商化確實存在。所謂“服”,東漢的大經學家鄭玄在注《周禮-夏官-職方氏》“九服”時說:“服,服事天子也。”《荀子-正論》中把“五服”之製理解為“稱遠近而等貢獻”,他們說的雖然有道理,但沒有揭開“服”的本質。“服”作為這時國家組織結構的一個特點,它的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用暴力手段把國家機器進一步強化。“服”最初的含義應是征服,征服的結果是被征服者對征服者的服從,有了這種服從才會有“服事天子”、“稱遠近而等貢獻”等效忠行為。

“內服”、“外服”製的確定,說明商人已將自己的征服成果製度化。在“內服”,即以大邑商為中心的商王直轄統治區——王畿內,已經完全結束了國家組織與氏族組織並存共生的局麵。在這裏,“國”與“野”是國家組織的基礎,“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裏居”是國家的統治者,而“野人”、“新人”、“氓”是被統治者,在這種純粹的地域組織中,體現的完全是階級的對立。

至於“外服”,乃是商王朝的間接統治區,是原生態國家不斷通過征服戰爭向外拓延的結果。這裏原是些獨立的“自然長成”的氏族組織,但在與商人的戰爭中成為被征服者。對待他們,由於當時的這種國家組織尚無更大的力量正式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因此當他們屈服於商人的武力之後,隻要他們名義上服從商王朝的統治,隻要他們定期向商王朝交納貢品,隻要他們在戰爭時站到商人這邊,並且聽從商人的調遣,那麼,商王朝就允許他們有極大的自治權,允許他們保留自己的文化習俗、政治組織,甚至保有軍隊。這種情況從商、周關係中看得最為清楚。從文獻,特別是周原甲骨發現後,我們了解到了作為商王朝外服的周人的屈辱情況。周人在商人強大武力的震懾下,必須祭祀商人的祖先神,必須參與商人的對外戰爭。周人的首領隨時可被商人拘禁或殺掉。但是,周人仍然保留著自己的文化傳統,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國家組織和軍隊。商、周的關係隨著雙方力量對比的消長而有所變化,這也反映出商與其他“外服”的一般關係。

商王朝這種原生態國家組織,到了周代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周的先祖棄(後稷)也是堯、舜、禹部落聯盟中的重要成員之一,當聯盟瓦解後,棄的幾代後人曾在夏王朝擔任農官,到周的先公不纜時,夏王朝衰落,對農業生產不再重視,不纜隻好帶領族人“自竄於戎狄之間”,回到陝西渭水流域以圖發展。縱觀周人的發展情況,他們既無商人的赫赫武功,也無商人勝利後的自豪感,更沒有享受到“自彼氐羌,莫敢不來王”的無上榮耀。他們自己也承認:“先王非務武也。”

確實,他們缺乏商人那種英雄主義的尚武精神。他們在創建自己的國家組織時,與其說走的是征服者之路,不如說走的是一條反征服之路。他們在強敵的壓迫和侵擾下,在失敗和挫折的打擊下,往往是以退讓求發展,以屈辱換生存。他們“不敢怠業,時序其德,篡修其緒,修其訓典,朝夕恪勤,守以敦篤,秦以忠信,奕世載德,不忝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