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中上)(2 / 3)

其實機構投資者違規申購新股問題並不是就此一家,尤其是部分券商在申購新股中的某些行為,就頗為令人懷疑。

新股億利科技的上市公告書顯示,截至2000年7月25日,其前十名股東中,湘財證券持有58.8萬股,第6大股東;國通證券49.5萬股,第7大股東。而第5至第9大股東均為基金與券商,除湘財、國通外,漢興、漢盛、安順也列其中。新股西水股份的上市公告書也顯示,湘財證券持有29.9萬股,國通證券25萬股,而金泰、安順、普豐三隻基金也是前十名股東。

億利科技與西水股份都隻采用上網定價方式發行新股,發行價分別為8.88元與6.38元,主承銷商均為國信證券,每個股票賬戶申購上限分別為5.8萬股與6萬股,中簽率分別為0.7187%與0.3451%。

在現有的規則限製下,湘財證券與國通證券既不是主承銷商,也不是分銷商,也不是發起人,通過什麼途徑獲得這麼多的新股呢?甚至比大多數基金還多呢?隻有一種情況,兩公司動用上千個賬戶分散資金同時申購。

以湘財持有億利科技58.8萬股為例,億利科技中簽率為0.7187%,意味著湘財總申購數量至少是8180萬股,動用資金7.2638億元。由於一個股票賬戶申報上限是5.8萬股,假如都按上限均勻分布申報量,至少需要1410個股票賬戶。這是否表明湘財證券公司至少動用了1410個以上的股票賬戶參與億利科技的申購,筆者不敢妄斷,但至少提示我們,加強對券商的賬戶管理迫在眉睫。

操縱市場,是機構最主要的違規違法行為。《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1.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到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也專門設立了“操縱證券價格罪”。如果依此而論,絕大多數的做莊行為都有操縱市場之嫌。

典型的操縱市場行為,一般是一些機構利用其擁有大量資金的優勢,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從而操縱價格。有時在短時間內,對同一種股票反複買進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交易活躍、價位見漲或價格暴跌的假象,誘使散戶上當受騙,而他們則在價格猛漲階段將股票拋出,在價格暴跌時大量買進,自己獲取巨額利潤,散戶則遭受重大損失。如1996年9月8日至14日共4個交易日內,申銀萬國證券公司買入陸家嘴股票超過300萬股,買入的日成交量超過該隻股票市場成交量的80%;此後,在10月17日至23日的7個交易日內,該公司又連續拋出陸家嘴股票,其中17、21、22日的賣出量超過該種股票市場日成交量的50%,17日達到60%;24、25日連續買進550萬股,28日至31日又連續拋出。在這一階段內,該公司累計買進陸家嘴股票2684.5萬股,賣出1387.7萬股。從10月3日起,該公司不但持有量一直高於市場成交量,而且仍在持續大量買入。經中國證監會查明,申銀萬國公司連續數日以自己不同的賬戶對陸家嘴股票作了價格、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據統計,該公司通過集中巨額資金大量買賣陸家嘴股票非法獲利達2343.8萬元。

還有的是機構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證券或者進行虛買虛賣,製造證券交易虛假價格或者虛假證券交易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些機構與其他機構通謀,在事先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在自己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實施賣出或者買入的反向操作,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目的在於虛假造市。這樣的操作反複進行,就可以抬高該種股票的價格,最後,機構就能以較高的價格拋出股票,獲取暴利。如1997年7月,人保上證、永興置業、中保物業三個單位共動用資金9122.9萬元,以3個機構賬戶和26個個人賬戶聯手操縱“萬裏電池”股票。該三機構在炒作萬裏電池股票過程中,大量采用對敲方式拉高股票價格。在1996年7月30日、8月7日、11月13日、12月9日和1997年1月30日、3月14日6天內,人保上證、永興置業、中保物業三個單位通過其控製的賬戶自買自賣萬裏電池股票361.35萬股,使該隻股票價格由1996年10月4日的5.13元升至1997年3月14日的9.5元,漲幅達85%。由於買賣量大,筆數頻繁,價量配合明顯,該三單位實際上操縱了萬裏電池股票價格,從中獲利1924.18元。

機構集中資金優勢進行炒作股票時,往往利用多個屬於自己控製的賬戶進行買賣,也可以與其他幾個機構聯手炒用,從而形成一定的價格壟斷,獲取可觀的壟斷利潤,此時,幾個機構實際上就成了市場的壟斷者,這與一般的市場壟斷行為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因此,法律禁止操縱股票價格,尤其是嚴禁資金和信息優勢者事先串通、聯手炒作股價,實際也是反壟斷法原則在證券交易領域的體現。

機構違規違法事件頻繁發生,並有愈演愈烈之勢,造成股市投機之風厲行,危及股市的健康發展。對此,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機構投資者已越來越成為決定股市沉浮的主導力量,而股市的發展也越來越依賴於機構力量的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的行為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著股市發展的方向與運行的秩序。我們需要理性的規範的機構投資者,但絕不能容忍投機的違規的機構投資者在股市裏興風作浪。最近有人提出一種奇怪的論調,認為對機構投資者要“寬容”,管緊了會影響機構入市的積極性。他們就不想想,投機的違規的機構猶如一匹匹害群之馬,它將破壞股市的正常秩序,影響股市的健康發展。我們固然需要“超常規培育”機構投資者,但這既是熱情的、鼓勵型的培育,也是嚴酷的、管束性的培育。任何的放縱不管或者投鼠忌器,都是不應該的。事實上,隻有將那些危害股市破壞股市的違規機構趕出股市,股市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機構投機導致日本股災

許多人隻看到機構投資的作用,卻對機構投機的危害視而不見。實際上,機構的瘋狂投機,對市場的危害性與破壞力是無以比擬的。日本股市在90年代初爆發的股災,便與機構投資者的瘋狂投機密切相關。

早在1965年起,日本企業就發明了“穩定股東”的做法,即在資本自由化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外國資本或意外資本吞並,企業從市場上大量吸收浮動股,然後讓有交易聯係的銀行、商社、鋼鐵公司等法人持有這種股票,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出售。結果法人持股比率提高,法人之間的相互持股促進了行市平穩。這就是日本著名的“法人持股結構”。

進入70年代,大藏省允許由麵額發行股票轉為按時價發行股票,法人購買能抬高股價的作用為日本企業所利用。發行公司為籌集更多的資金而進行穩定股東的工作,通過這種方法來控製股票的供求關係,促使股價上漲,再以高股價增資擴股。這種做法迅速普及,證券公司開始將其作為自己的業務積極地為發行公司工作,目的是收取高額手續費,這使得80年代股價異乎尋常地上漲,促使企業與券商大肆投機。尤其是1984年製訂“特定金錢信托製度”後,日本大企業將巨額資金委托給信托銀行和證券公司,從事金融交易。證券公司勸誘發行公司發行可轉讓的公司債券和附加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券,將籌集到的資金再委托給證券公司進行股票投機。因此,除了機構投資者的狂熱投機外,法人大資本的投機也成為股市膨脹的一大動力,並終於導致股市失控。即使股票的市盈率已高到令人難以相信的水平,投資者仍然在爭相搶購,最終引發一場毀滅性的股災。

自1989年年底交易所最後一次開市日經平均股指高收38915點,不可遏製的暴跌就像意外的狂風驟雨劈麵向人們襲來,一夜變巨富的美夢化成噩夢深淵。1990年10月,日經平均指數跌破20000點,1991年上半年略有反彈,旋即轉入更深的跌勢,1992年4月1日東京證券市場的日經指數跌破17000點的心理大關,散戶已陷入絕望情緒中。8月18日日經指數再度創下14309點的新低,基本上回到了1985年的水平。在此過程中,約300兆日元的股票市值化為泡影。

這場股災,幾乎將日本近十幾年來經濟發展的成就全部毀滅,它引起的經濟衰退時期之長、程度之深,並不亞於美國30年代的大蕭條。從1991年股市大幅下調以後的幾年中,股票市場的證券交易量隻有以往的20%,主要靠手續費生存的200多家證券公司全部入不敷出,1992年不少大公司的赤字高達400億日元以上。股災導致泡沫經濟的破滅,同時也打擊了日本的實體經濟。90年代初至1995年,日本經濟處於零增長和負增長之間,長期回升乏力。1996年以來,以紐約、倫敦、香港為代表的世界股票市場股指不斷創出各自的曆史最高紀錄,呈現出空前的盛況,然而,受“泡沫經濟”嚴重打擊的亞洲最大股市——東京證券交易所與那些火爆行情毫無緣分,顯得冷冷清清,直到現在,也還沒有恢複元氣,現在日經指數仍在16000點左右徘徊,不到高峰期的一半。

此次股災給日本投資者以深重的災難,也給中國投資者一個深刻的教訓。有的人一味地相信機構的力量,認為隻要機構源源不斷地將資金扔進股市,就能使股市大漲特漲,全然不考慮宏觀經濟的狀況與上市公司基本麵的改善。固然,中國股市還屬於一種資金推動型的市場,資金的多少決定股市的漲跌。這使得機構可以將一些虧得資不抵債的股票天天拉漲停,也可以將2000年的深滬股指隔不了幾天便刷新一次曆史最高記錄。但這種濫炒股票、狂拉股指的做法卻是極端危險的。股市的基礎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整體經營效益日益低下,根本不足以支持股市的大幅上漲。自1994年以來,滬深股市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連年滑坡,1994年是0.35元,1995年0.27元,1996年0.29元,1997年0.248元,1998年0.185元,1999年是0.207元,到2000年中期,則僅為0.1079元,並且還有11%的上市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有的甚至是連續5年虧損。在上市公司業績滑坡的情況下狂拉股指,濫炒股票,無異於在沙漠上建大廈,最終都是要垮下來的。進入9月份後深滬股市即出現大幅回調,便是一個證明。我們固然希望股市天天火爆,希望股指天天飆升,希望股價天天上漲,但這必須以上市公司的經營為基礎,而不能單純依靠機構的炒作。否則的話,炒高的股指終究要掉下去,炒熱的股票也肯定要冷下來。炒得越高跌得越慘,日本的股災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值得那些把股市發展的希望單純寄托在機構炒作上的“市場人士”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