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下)(3 / 3)

其次是促進谘詢機構業務向專業化發展。出台的法規要求谘詢機構取得從業資格方可開展業務。而取得從業資格又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比如谘詢人員數量、注冊資本、場所設施、管理製度等,以保證谘詢機構開展業務的需要。《暫行辦法》要求分別從事證券或期貨投資谘詢業務的機構,應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谘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的機構,應有10名以上證券、期貨投資谘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證券或期貨谘詢人員人數不得少於3名,並且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從業資格。為滿足谘詢機構日常業務的需要,《暫行辦法》還規定,谘詢機構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設施。另外,谘詢機構還需要有公司章程和健全的管理製度,以滿足持續、穩定、高效地開展業務的需要。

再次是要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證券投資谘詢業務形式多樣,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會不斷演化出新的形式。但不管是誰,不管其從事什麼形式的谘詢業務,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要有資格。無資格不得從事谘詢業務,否則將構成違規;有資格卻不遵照規範開展業務的,要暫停甚至撤銷其資格。為了把對谘詢人員的日常業務監管與資格管理結合起來,《暫行辦法》還要求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其供職的谘詢機構參加年檢時,同時辦理執業年檢。這個要求,非常符合證券業的特點。可見,實行資格管理,符合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實際。

由上可知,要達到三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絕非一蹴而就、輕而易舉之事。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不具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混入證券投資谘詢隊伍之中,自封為股評家而誤導股民,甚至欺騙股民。同時,這些法規也規範了證券投資谘詢機構與人員的業務範圍和行為要求,嚴格禁止借股評散布虛假信息操縱市場、損害股民利益的行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谘詢機構主要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證券商和一些專門的投資谘詢機構組成。上述三個法規都一致規定,隻有取得證監會授予的資格才能從事谘詢活動。其業務主要包括:接受投資人或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谘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投資谘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係統,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谘詢服務形式。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證券投資的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及其谘詢從業人員應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谘詢服務。法律規定,證券投資谘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代理行為作為常見的民事行為,本來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但代理行為的適用範圍要受法律的一定限製,《證券法》就禁止投資谘詢人員這類特殊的主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因為投資谘詢機構具有特殊的行業地位,谘詢人員的工作性質特別,他們本身是不允許從事證券買賣的,如果允許其接受客戶委托,就可能影響其谘詢意見的公正性,影響客戶及客戶間的利益。(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證券市場是個高風險的市場,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不得與投資者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損失,作為專業的投資谘詢機構,更不應有此種承諾,否則隻會擴大市場風險,擾亂市場秩序。(3)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資谘詢機構一般要為發行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投資價值分析之類的研究報告,可能成為公司的內幕人員,再買賣該公司股票,顯然有內幕交易之嫌。

1998年3月27日,中國證監會根據各谘詢機構的申報,評定了第一批有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機構及人員,74家機構、667名個人榜上有名。3月30日,又公布了26家證券經營機構和228人的獲準名單。第一二批獲得資格的谘詢公司和人員名單公布後,在當時的市場上引起了不小的轟動。獲得資格的谘詢人員前所未有地受到了各種媒介的青睞,而昔日曾呼風喚雨的一些股評家,卻因沒有獲得資格門可羅雀。一些自以為有“名”走遍天下的股評家,看到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不是兒戲,也不敢輕舉妄動了。

1999年4月25日,對於中國證券界來說,是一個很不尋常的星期天——9000多名證券投資谘詢人員在全國11個考點參加資格考試。由於這場考試事關證券投資谘詢人員的“派司”問題,而持證上崗,先要有“派司”,因此昔日那些在電視上侃侃而談、在報紙上高談闊論的股評家們,也不由得慎之又慎,其緊張之態不亞於高考的學生。

以上政策與法規的實施,對於規範證券投資谘詢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以為從此中國的證券投資谘詢業就天藍水清,成為太平盛世,則顯然也是幼稚的。美國對投資谘詢業管理相當嚴格,這是有目共睹的,但不久前也曝出了聞名世界股市的《華爾街日報》醜聞。剛過而立之年的費斯特·溫南,是美國《華爾街日報》著名股評專欄“街談巷語”的主筆之一,該欄目在美國股民中可謂“一紙風行”。據調查,溫南從1983年10月到1984年2月,每寫一篇“街談”之前,總要鬼鬼祟祟地給股票經紀人彼特·布朗特打電話,提前泄露文中將評價的上市公司,以“互通信息”、“相互合作”達27次,獲取私利69萬美元。東窗事發後,溫南被判刑,美國股民也是一片嘩然。

我國現有的政策與法規對於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和個人的資格管理已初成體係,對其行為的管理也漸上正軌,但對於不負責任誤導股民的現象、對於與莊家勾結哄騙散戶上當的行為,卻仍缺乏有力的打擊。在今年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部分全國人大常委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時就嚴正提出,一些股評人士和證券記者為圖私利,與券商相勾結,通過證券資訊發布等形式,或透露所謂的內幕消息,或隨意評說,有意誤導投資者,尤其是給廣大中小散戶造成重大損失,對於這種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懲處。這是我們需要在以後的法律法規中繼續完善和強化的地方。

值得散戶注意的是,從業人員取得資格,隻能說明他們具備了為投資者提供谘詢服務的條件,但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谘詢意見就千真萬確了。谘詢機構及其人員的分析、評論和預測隻能起到參考作用,投資決策仍然要投資者自己獨立做出。法律保障的隻是谘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條件可以向社會提供一定的投資谘詢意見,防止不具備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誤導投資者,擾亂市場秩序,但並不能保證其谘詢意見的準確性。如果我們因此就對證券投資谘詢人員一百個放心,一千個信任,那既是幼稚的,也是危險的。在今年網絡股的狂炒中,一些證券投資人員不負責任的煽風點火,尤其是對一些暴炒的個股推波助瀾,許多輕信和盲從的股民深受其害,其教訓就相當深刻。事實上,不管市場如何成熟,不管法律如何完備,誤導和欺騙的現象都不可能徹底消失。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股評對中小散戶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麵,又有消極的一麵,既有正麵效應,又有負麵效應。這除了市場大環境尚需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證券谘詢業從業人員需要提高業務水平和加強職業道德修養的培養、法律法規要嚴懲與莊家勾結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外,最為重要的還是要廣大散戶自己提高辨別能力與分析能力。散戶的盈虧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隻有自己負責,無論政府還是股評人士都不可能最終地負責。換句話說,你的盈利別人不能分享,你的虧損同樣不可能由別人分擔。因此,投資者個人需要不斷加強學習證券知識和提高投資技巧,需要認真研究宏觀形勢與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對股評要采取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去弊為利、去害得益的態度,客觀分析,理性對待,切忌一味地迷信股評,依賴股評。在某種意義上,投資者的收益正是對自己潛心學習和研究的回報。

在此我們不是否定股評,更不是反對股評,而是要提醒散戶不要迷信股評,不能盲從股評。因為過於相信股評而誤入陷阱的悲劇,幾乎天天都在股市裏發生著,我們是該認真吸取教訓的時候了。同時,我們在這裏也祈求受散戶尊重受散戶擁戴的股評家們,應該實事求是地分析股市,預測走勢,切不可為了一己私利成為莊家的走狗,置散戶利益於不顧,而要對散戶說實話,說真話,以幫助散戶認識股市,把握行情,從而進行正確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