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下)(2 / 3)

由此,現在股市裏似乎有一種定論,莊家可以為所欲為,股評家則是“托兒”。散戶上了當受了騙,雖然痛恨莊家,但莊家卻無影無蹤,奈何不得。於是,人們隻有把怨恨的目光轉向股評家,認為股評家做托兒害了散戶。

顯然,把股評家一棍子都打成莊家的托兒,既不符合現實,也不公正。股評界不乏盡職盡責為散戶解盤析股的股評家,對幫助散戶正確決策起了較好的指導作用。即使有的出現某些失誤,某些差錯,客觀上誤導了股民,但隻要不是有意為之,作為散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容否認的是,確實有極少數股評人士墮落成了莊家的托兒。他們或者拿了莊家的賄賂,或者與莊家有某些利益上的聯係,而不惜違背起碼的職業道德,以錯誤的股評誤導散戶,幫助莊家達到吸貨或者出貨的目的。有的股評家,在莊家吸貨時他們配合大唱悲觀論調,動搖散戶的持股信心;而一旦莊家吸足籌碼後,股價被狂炒濫拉到了頂峰,散戶正不知所以猶豫不決時,股評家們卻又聽從莊家的“指令”,大肆吹捧該股如何有成長性,如何有潛力,基本麵如何好,技術麵又如何強勁,目標位將會達到多少等等。一些迷信股評的散戶信以為真,紛紛殺入,哄鬧著買進他們“推薦”的股票,結果剛好撿了莊家吃飽喝足後扔出來的甘蔗渣,成功地掩護莊家達到了出貨的目的。據稱有一位著名的股評家,他的絕招是每周五推薦一股票,周一開盤就封漲停,連拉數天。日子一久,周末效應名聲大震,許多散戶買他推薦的股票以便搭上順風車。然而多數不給散戶買入的機會,在高位追入又常被套牢。於是這位股評家被懷疑為莊家最典型的托兒,甚至有更惡毒一點的語言形容其是“莊家的喪家走狗”。

做股評需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這就要求股評者不得從股市的漲跌中獲得任何利益,否則,股評就會帶有某種傾向性而誤導散戶。這就像球賽中的裁判一樣,如果某一隊的勝負對其裁判的切身利益有影響,其執法就難以公平而會帶有偏向性。而我國目前的股評者,雖然政策上不允許參與市場交易,但實際上大都與股市有染,或自己炒作股票,或是機構大戶的操盤人,所以其言論有失公允就在情理之中。散戶們不難想象,當股評者自己做多時他絕不會言空,相反他可能會將股市的前程描繪得輝煌似錦,以鼓勵散戶踴躍入市,從而抬高股價,便於自己出貨;而當股評者做空時他也絕不會看好後市,相反它會列舉種種不利的因素,以號召散戶斬倉斷臂,從而打壓指數,便於自己低價吸納。而有的股評家幹脆就是受雇於他人,如在股票即將上市時為上市公司搖旗呐喊,在機構大戶套牢時,營造虛假的股市氣氛、炮製聳人聽聞的概念,從而引他人上鉤,達到解套或漁利於人的目的。因此,一些業內人士提醒中小散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於大勢的研判可參考股評意見,買賣個股則應自己拿主意,少看或幹脆不理會股評家推薦的“黑馬”。

二、規範股評,有規矩才能成方圓

對證券投資谘詢人員實行規範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證券行業專業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不管是官方管理,還是民間管理,都要求投資谘詢機構及人員取得資格,並執行嚴格的行業管理標準。

美國聯邦政府在1929年10月28日發生股災之前,由於沒有製定任何法律來管理證券業,結果證券交易中操縱價格和欺詐行為非常猖獗,特別是對投資谘詢活動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谘詢公司欺騙客戶、操縱市場、傳播虛假信息等現象相當嚴重。這也是當年發生重大股災的一個重要原因。汲取這次股災的教訓,美國頒布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後,又頒布了《投資顧問法》,確定了投資谘詢行業的基本管理製度。目前在美國,要成為投資顧問,必須先在證券管理委員會注冊,參加從業資格考試,這種考試基本上每月都舉行一次。另外,還有一種CFA(注冊金融分析師)的資格考試,分三級,一年考一次,這種對專業人員的資格考試,一般要求具有大學本科學曆,且有三名證券從業人士的推薦者方可報名。

日本也在此後製定了關於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管理的法律,要求投資顧問須在大藏省登記,實行統一考試和資格認定,以有效管理谘詢業務活動、規範投資顧問行為,從而保證投資谘詢機構及人員的素質,防止通過影響和操縱輿論對公眾進行誤導。

一般來說,在國外成熟股市,股評並不像我國這般泛濫,特別是在公開媒體上,一般都不對股市的漲漲跌跌進行評價,且即使做股評,也是事後評價,基本上不對後市進行預測,以免有誤導之嫌疑,或因股評的準確性而喪失聲譽。而對股價進行預測的,都是一些從事於投資谘詢的專業人士,其都有固定的客戶或服務對象,且都是通過內部通訊的方式,提供的是有償服務,谘詢質量的好壞與自己有密切的利害關係,一招不慎,就會影響自己的生計。而我國的股評,對投資者基本上都是免費的,隻要願意,買張報紙、撥個電話、打開電視收音機,股民就能看到或聽到股評。由於股評者與股民並沒有什麼利益關聯,結論的對與錯對自己沒有什麼約束,股評者也沒有法定的為股民提供高質量的谘詢服務的義務,而隻要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行。這也是現在雖然股評滿天飛,但對股民有實質性操作建議的卻不多的原因之一。

我國的證券投資谘詢業是隨著股市的迅猛發展、股民隊伍的不斷壯大逐漸發展起來的,由於管理的滯後,以至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規範與不公正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沒有從業標準。無論是誰,隻要是具備了一點股市的基本常識,不管目的如何、後果怎樣,都可到傳媒上渲染一番。尤其是股市成為經濟熱點後,各地的報紙、電台及廣播幾乎都開辦有股市熱線之類的節目,由於饑不擇食,且某些傳媒也不具備選擇的能力,所以一些文化素養及專業水準較差的股評人士也被請上了講台。更有甚者,某些傳媒的版麵就是股評單位出資購買的。在傳媒的反複“轟炸”下,這些人就成為了所謂的“股評家”了。因此部分谘詢機構和人員業務水平低下,或粗製濫造,盜用他人研究成果,或閉門造車,信口開河,誤導散戶。個別人甚至宣傳神秘主義,為股市“算卦、測字”,以迷信手段混淆視聽;二是缺乏執業行為規範,部分谘詢人員自我約束能力較差。一些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觀念淡漠,有的向散戶推薦自己被套牢的股票,有的與大戶合謀操縱市場或進行內幕交易,利用造謠等手段,為其打壓吸籌、拉高出貨服務。這些行為不僅不是向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反而是通過損害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的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三是缺乏必要的市場監管,行業無序運行。相當多的谘詢機構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聯係辦法,不少從業人員不以真實姓名示人,難以對其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管。

值得欣慰的是,這些問題不僅得到了業內人士的關注,更引起了中國證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加強對證券投資谘詢行業的管理,成為了證券市場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1995年4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發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注冊製度的第一部文件——《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又充分考慮中國的國情,對包括證券谘詢人員在內的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並把通過教育和培訓,使證券從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成為一個成熟的理性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這部文件之後,經過長時間的醞釀,並在廣泛征求各地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證券公司及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複修改,1997年7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大綱(試行)》。這部《大綱》是我國證券行業第一部為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提供遵循的指導性文件,它不僅在我國首次建立了比較係統的證券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體係,而且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方麵提出了要求。

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雖然涵蓋了證券投資谘詢人員,但證券投資谘詢人員又有著一般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具備的特殊性,因此,在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指導性文件發布後,1997年12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專門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並於1998年4月1日生效。4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又頒布了該《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為我國證券谘詢業的規範發展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而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則從更高的法律層次,對證券投資谘詢業的管理作了全麵的規範與要求。

我國對證券投資谘詢管理的法律法規,重點突出了三個方麵的原則:首先是保證谘詢隊伍的質量。證券投資谘詢業務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服務工作,不是人人都幹得了的事。因而有必要規定谘詢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學曆、從業經曆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取得資格者,除須具有大學本科畢業,還必須從事兩年以上的證券期貨實務工作,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品行良好,無劣跡。這樣,通過嚴把入門關,以及嚴格的年檢製度,來保證谘詢人員隊伍的素質,促使谘詢人員不斷地鑽研業務,提高服務水平。與此同時,還有必要對違規者作出暫停甚至撤銷資格,通過及時淘汰的方式,保證谘詢隊伍的高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