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中下)(1 / 3)

三、“倒倉”——更能迷惑人的操縱行為

上述引用的報告中還有“倒倉”的概念,即甲、乙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的價格、數量和時間,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行為。

由於這裏所涉及的甲方、乙方是同一家管理公司的兩隻基金,也有自買自賣的意思,也稱雙向對倒。

事實上,倒倉在市場中時有發生。我們還可以寬泛地描述這樣的現象,即使雙方在價格、數量和時間上沒有事先約定,由於對某隻股票的價格空間有分歧,也可以出現甲方將手中持有的大量股票拋售給乙方的現象。

但是,這樣“倒倉”對甲方而言經常是求之不得的事。因為做莊的人都知道,從收集籌碼到將股價拉抬至高位,僅僅是完成任務的一半;最困難的事是如何將籌碼拋給別人最終變現。所以,市場上流傳著許多故事:莊家糊裏糊塗地吃進許多股票,卻怎麼也走不了,最後做莊做成了大股東,進了董事會。

所以,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兩家基金相互倒倉,無疑解決了先上市的基金的流動問題,又不影響甚至可以提高淨值,真是“得來全不費功夫”。我們需要觀察的是,及至開放式基金出現,是不是會再將封閉式基金的大量股票倒給後者?

倒倉比對倒在市場上更容易讓普遍投資者看不懂。既然要倒倉,股票交易一定放量,但股價的波動卻不一定很大,投資者稍有動搖,就被倒出去了(因為倒倉的價位一般較高,大家疑為莊家出貨)。

第一份研究中作者描述了兩家或兩家以上同“字號”的基金如何“增倉”和“減倉”:

“在增倉的行為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一家基金為主,其他基金進行輔助建倉,在大成和博時管理的基金中較為多見;一是兩家基金建倉總量差異不大,有的隻是小規模買入,有的共同持倉籌碼較高。而在交易行為中,一種是一家基金進行個股的經常性買賣,一家基金進行時機性買賣,如防止深幅下跌或波動性過大的時機性買賣,在博時的基金中相對較多;一種是一家基金先大規模買入,完成建倉後,多家基金再間斷性小規模買入,在大成管理的基金中相對較多。在共同減倉的行為中,主要是多家基金同時較大規模的減倉較為多見。”

四、“獨立性”——一個搖搖欲墜的幻覺

從對倒到倒倉,乍一看都是為了基金投資人的利益。不過,當倒倉行為頻繁出現時,人們不可能不會想到,這種倒倉不僅可以發生在同一公司的兩隻基金之間,也可在更大範圍實現利益目的。這就牽涉到了基金的定位。

作者在論述基金的定位時,認為“如果基金發展為股東或發起人服務,那麼基金的獨立性就很成問題。非理性操作例如高位‘接倉’等就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這裏已經在對基金的機製發問。當年第一批基金成立時,市場上就曾質疑其是否會應合股東或發起人而出現倒倉行為,現在作者提出了同樣的疑問。

他還指出,保持基金的獨立性是衡量維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標準。由於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多是由證券公司發起。其獨立性相對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與其發起人共同建倉的行為。其中,南方管理公司的基金天元和開元的獨立性較差,在南京高科、飛樂股份、江蘇工藝等重倉股上,與其發起人南方證券存在著共同建倉行為;博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獨立性也較差,與第一食品等存在著共同建倉行為;國泰管理公司、長盛管理公司、華夏管理公司、大成管理公司的獨立性相對較差;華安管理公司、嘉實管理公司、鵬華管理公司的獨立性較好;富國管理公司的漢興和漢盛在泰山旅遊上存在著高位買入股票,其獨立性也較差。

雖然在研究期間並未發現基金與股東或發起人相互倒倉的直接事例,但從兩者共同建倉的合作關係看,從基金雙向倒倉時的肆無忌憚看,人們很難相信在機製上並未獨立運作的基金與其股東和發起人之間沒有更嚴重的違法聯手作莊行為。特別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幾乎都是以證券公司為母體,基金與發起人關係過分密切,公司決策人員主要來自大券商高層,交易經理大多來自券商自營盤的操作人員。

有人形象地將基金管理公司比喻成大券商的“資產管理二部”,事實上這並不過分。

對基金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是關聯交易和內部人交易;但由於基金經理的權利和責任不對稱,倒倉還可能以更惡劣的方式發生。

《財經》記者在采訪中獲悉,證券投資基金在一隻股票股價高位接盤的情形在市場上並不鮮見。一個場景在市場口口相傳:在熱氣騰騰的桑拿浴房中,談判的雙方“坦誠相見”,沒有錄音或者泄密的可能,希望基金接盤的機構開出價碼,“每接我一股,我給你個人一塊錢。”

據說,基金高位接盤的市場行情是:每股一元起,甚至有每股十元的情形。全部現金,支付給個人,不用任何單據與簽字。不少擁有巨額資金使用權的基金經理都有機會接到這類約會的電話和來訪。

從理論上講,“投資基金三角”——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間是靠基金契約來調整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持有人持有基金資產,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他們的背後分別體現著所有權、經營權和保管監督權。

但是,由於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有的基金達五六十萬人,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成本及難度均很大,重要事項審議所需要的50%以上表決權很難湊齊,因此持有人對基金管理公司實際上較少監督與製約;而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基本上是“無為而治”的態度,地位超脫,監督不多。

由於製度方麵的因素,基金運作的內部監控和外部監控都遠遠達不到應有的力度,其實倒倉早已在眾多投資者的意料之中;見怪不怪,這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的悲哀。

五、“淨值遊戲”——不僅僅是表麵的欺瞞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基金為了互相攀比,采取對倒、倒倉等手段將股價做高,提高自己管理的基金淨值。這是否能夠得出結論,為淨值而對倒的僅僅是在“表麵”上欺瞞投資者嗎?問題不那麼簡單。

第一,目前基金都是封閉式基金,以對倒來提高淨值,似乎隻能說是“徒慕虛榮”。但今後一旦管理開放式基金,由於其規模隨業績的好壞而增減,如果繼續以此手法提高業績,就與上市公司做假賬虛增業績、吸引投資者如出一轍。

第二,表麵上提高淨值,最後的客觀結果還是為了方便出貨。很多人有一個誤解,以為股價在高位下跌且無量,就把莊家也給套住了。其實,在很多情況下並非如此。因為如果莊家在上升的階段反複洗盤,亦即經常高拋低吸,作階段性的盈利,而且時間足夠長,到了最後,它的成本已經極低。此時,即使股價暴跌,它仍有一倍甚至幾倍的利潤。這樣,若股價跌了1/3,很多投資者以為可以搶反彈了,莊家就可以把股票賣給他們;若股價又跌了1/2,更多的人以為見底了,又進去了,莊家再把股票賣給他們。最後,莊家仍大有斬獲。

另外,市場上對基金獲得的種種配售優惠的非議也並非沒有道理。報告中指出,基金大多是在配售股上市日即拋出。這麼簡單的一二級市場套利行為,並不需要理財專家的慧眼。

將對倒直接用於提高淨值是基金特有的做法。過去的莊家或機構由於沒必要公布自己的經營業績,所以一般不會這樣做。然而,由於股票質押貸款的合法出現,機構質押的股票市值與質押的款項的數量成正比。如不嚴加監控,莊家機構極有可能出現類似基金為淨值而進行的對倒行為。

六、“投資組合公告”——信息誤導愈演愈烈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條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內編製完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60日內編製完成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應在公告截止日後15個工作日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