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中國專製主義皇權的發展(11)(1 / 3)

滿洲旅人主內地,重演了四百多年前的蒙古的舊劇。當然,它們間的情況電各有差異。蒙古是遊牧民,滿洲是農業為主而兼畜牧。盡管它們都無例外地遵照落後的征服者終為先進的被征服者所征服的發展鐵則,但滿族比起蒙古來,接受漢文化的過程畢竟更快,程度也更深,因而舊俗的保存也要少一些。清朝在製度上基本上是一仍明製。然而,在很多地方,那種落後的家長奴隸製習俗仍被保留下來,給已趨惡性發展的專製主義皇權帶來更壞的影響。滿洲大臣在奏事中,向有稱臣或奴才者。乾隆戊子,“諭嗣後頒行公事,折奏稱臣;請安謝恩尋常折奏,仍稱奴才,所以存滿洲舊俗也。乃久之,滿臣奏折無論公事私事,俱稱奴才以為媚矣”(《清稗類抄》冊五第2170頁《奴才》)!明朝皇帝在答詔裏對臣下俱稱“卿”,以示尊重,後期對南六卿一度一切叱名,“識者以為非禮”。而清則於滿漢大臣一律以“爾”斥之。清在大朝時,王公百官都必須行三跪九叩首的大禮,其他朝儀亦如之。這比起明常朝時所行一拜三叩首來,禮數嚴重得多。明時早朝畢,四品以上官人侍內殿,“凡百官於禦前侍坐,有官奏事,必起立,奏畢,複坐”。而清朝奏事則無不跪於地。清朝的大臣受召見,“跪久則膝痛,膝間必以厚棉裹之。光緒某年,李文忠公鴻章以孝欽後萬壽在邇,乃在直隸署中日行拜跪三次,以肆習之”(《清稗類抄》冊一第407頁《召見膝裹厚棉》)。阿Q被團丁不明不白的抓到官府大堂,見著上麵“有些來曆”的人,“膝關節立刻自然而然的寬鬆,便跪了下去了”。中國人有這種“本能”,是不能不感謝滿洲皇帝的。

清朝也有給事中之設。“國初《會典》開載:該科所奉旨意,有灼見未便之處,許封還;執奏部院督撫本章,有情理未協者,俱得駁正題參。是舊製猶以封駁為職,不任以他事也。雍正元年,以六科內升外轉一事,奉旨歸都察院管。此後科臣循照台例,一切城倉潛鹽等差,與禦史一體開列。台省並為一官,與列代之製異矣。”(《養吉齋叢錄》卷之一)又“國初《會典》開載:凡內閣交出密本,由該科掛號,即將各原封送各該部,是從前密本(即今之奏折)未有從內閣徑下者。至順治末,密本有不由科臣,徑由內閣發部,科臣不得即見者”(同上)。至此,封駁製度在表麵上也不再保存。清初“京官並許條陳,康熙十年,憲臣奏請停止,凡非言官而建言為越職,例當降調”(同上卷三)。言路也從此大窄。柳詒征所謂:“獨夫專製,而無人能監督之,自清始也。”(《中國文化史》下卷第710頁)從極端的程度而言,這個話也是不無道理的。

雍正七、八年間,西北用兵,為了便於迅速處理軍情奏報,創設了軍機處。這個機構經過發展,取代了內閣的大部分權力,成為處理朝廷機務的樞要。於是,尋常吏事,仍由內閣票擬;而大政則皆由樞臣麵奉指揮,擬旨繕發,由兵部加封,發驛馳遞,即所謂“廷寄”。軍機大臣並無正式的衙署,人值的大樞由皇帝選派,以滿漢大學士、六部尚書、侍郎和總督等奉特旨充任,均為兼差。軍機處的司員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由內閣及各部考選保送,再由軍機樞臣考試,考取者由軍機處帶領引見,先行記名,以次傳補。“大抵首列無不記名者,第二名以下,或記名或否,由上圈定。”(《南屋述聞》)章京初無定額,嘉慶四年始定為滿漢各十六員為兩班,每班以一人為領班,一人為邦領班,俗稱達拉密、邦達拉密。其後班複增額外章京一人,共為九人,尋增至十人。兩班日頭班、二班,值期以二日番替。朝廷政務,“本章歸內閣,機務及用兵皆軍機大臣承旨。天子無日不與大臣相見,無論宦寺不得參,即承旨諸大臣,亦隻供傳達繕撰,而不能稍有讚畫”(《簷曝雜記》)。可知清代的軍機處,完全是機要秘書之類。同樣,“內閣大學士沿明製,主票擬,然一一皆稟上裁,大學士無權也”(《養吉齋叢錄》卷二三)。清朝的皇帝皆以大權獨攬,不使旁落相標榜。康熙曾經說過:“天下之權,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聖祖實錄》卷二五九康熙五三年六月)又說:“今大小事務,皆朕一人親理,無可旁貸。若將要務分任於人,則斷不可行。所以無論巨細,朕心躬自斷製。”(《康熙東華錄》卷九一)乾隆說:“本朝家法……一切用人聽言,大權從無旁落。”(《高宗實錄》卷三二三乾隆十三年八月)他在《書程頤論經筵劄子後》一諭裏,曾就來範仲淹的名言士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大加批判,說:“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誰乎?使為人君者,深居高處,自修其德,惟以天下之治亂付之宰相,已不過問,幸而所用若韓、範,猶不免有上殿之相爭;若不幸而用王、呂,天下豈有不亂者也?此不可也。且使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而目無其君,此猶大不可也。”嘉慶也曾說過:“我朝列聖相承,乾綱獨攬。皇考高宗純皇帝,臨禦六十年,於一切綸音宣布,無非斷自宸衷,從不令臣下阻撓國是。即朕親政以來……令出惟行,大權從無旁落。”(《樞垣紀略》卷十四)與此同時,“內外臣工,纖細不敢自專,必以上請”(《養吉齋叢錄》卷二三)。故文書旁午,犢案山積。所有這些,都是清朝專製主義皇權惡性發展的有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