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中國專製主義皇權的發展(10)(2 / 3)

三省封駁製度、諫官和史官製度等的罷廢,是皇權惡性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中國專製主義皇權自我調整機製喪失,從成熟走向衰腐、僵化的主要標誌。

朱元津以“拯生民之塗炭,複漢宮之威儀”為標榜,滅元興明。在建製上,以承唐、來為名義,而實際上卻繼承元朝,不過將一些蒙古的名號、製度予以廢棄和改易。君尊臣奴在名義上當然已改變了,但君臣尊卑的差距卻一仍元舊。於慎行所說的“本朝因之,未能複古”,就是這個意思。

朱元璋這個托缽遊方的小沙彌出身的皇帝,雄猜大略。他自卑,又自大,牢牢地把握著權力杖。為此,他殘酷地大殺功臣,以保證朱明江山千秋萬代。他厲行專製從洪武十一年起,就令奏事毋關白中書省。兩年以後,便明令罷中書省,廢丞相一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吏、禮、戶、兵、刑、工六部,分管全國的行政。曆代的皇帝,為了防範和削弱相權,不外乎采取兩種手段:一是在內廷置私人以侵削丞相之權;二是在外朝分設相當的機構,以分散丞相之權。朱元璋深儆內官之患,不許內臣幹政。所以,在分散權力方麵大作文章。行政方麵六部並立.軍政則置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而征調又隸於兵部。刑法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執行,刑部受理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又特設錦衣衛以掌詔獄。他也保留了給事中這一官職,六科(吏、戶、禮、兵、刑、工)給事中“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製敕宣行,大事複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他們的品級很低,各都給事中才正l匕品。朱元璋也曾有諫院、諫議大夫之設,尋罷。在明代,習慣上即以吏科都給事中為諫官領袖。(《萬曆野獲編》卷十九《台省、吏垣都諫被彈》)但實際上六科的主要職責在於監察六部,與隸屬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禦史職在糾察內外百司並無根本的分別,因此,科、道並稱,其規諫的作用事實上徒有虛名。中期開始,“科、道糾彈,多出上旨,或召對麵諭,且戒以勿泄.賜酒撰而退,或亦賜果核焉”(《水東日記》卷二七《糾彈多出上旨》)。“凡有彈糾,必六科先承密旨,十三道則因之。”(同上卷一《糾彈必承密旨》)可知六科與監察禦史一樣,都隻是皇帝的鷹犬,而且是直接受皇帝本人的嗾使而進行搏噬。這是與前朝有很大不同的。

從刑法製度上,明初君尊臣卑的惡性發展也表現得很明顯。薛允明比較了唐律與明律的差異,在《唐明律合編後序》中指出:“唐律於名例之首,即列八議,議情減之後,又繼之以官當蔭贖。其優恤臣工者,可謂無微不至也。明律俱刪除不載,是隻知尊君,而不知禮臣。偏已。”錢大聽也指出:古律有蔭減,蔭贖,本於周官八議。唐承隋,“始著於律。唐、宋相因,莫之或改。明名例律雖載八議之條,乃戒治獄官,勿許引用(《十駕齋養新錄》卷六《古律有蔭減蔭贖》)。洪武十八年,朱元璋頒行《大誥》。《大誥》是皇帝肆意恣行,法外立法的專製典型。宋朝的士大夫,在人格上基本是獨立的,對來自皇帝的征召和任命,可以一再辭免,拒不履任;意見不合河自行隱退,然後悠遊林泉,從事著述。政府還特別創提舉宮觀的閑職,以安置這些告退的高級官僚。朱元璋的態度就不同了。廣信府貴溪縣儒士夏伯啟叔侄二人各自殘其左手大姆指,示意不為新朝效命。朱元璋嚴厲申斥其“去指不為朕用,是異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爾宜嫋令,籍沒其家,以絕狂夫愚夫仿效之風”(《大誥三篇·秀才剁指第十》)。這就開所謂“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古時候的聖者伯夷、叔齊,不食周粟,可以避居到首陽山食蕨延命,不失其“清”。到了朱元璋的治下,儒士們連一點退隱的自由也被剝奪。根據朱元璋的指示,《大誥》這本書,“務要家藏人誦,以為鑒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大誥三編·頒行三誥第四三》)。朱元璋以行酷刑著稱,如淩遲、刷洗、稱竿、抽腸、剝皮、錫蛇遊、挑筋、去指、去膝蓋、斷手、刖足等等,雖有意在儆貪儆惡,但同時也在顯示與樹立君主的絕對淫威。靖難之變,方孝儒守正不屈,明成祖誅其十族。十族,即血親九族之外,並及其門人。這種嚴酷的濫殺是對文明的野蠻褻讀,對士氣的毀滅摧殘。當成祖進逼南京時,建文帝的臣僚中,翰林纂修周是修與同僚楊士奇、解縉、胡靖、金幼孜、黃淮、胡儼相約一同守節殉死。既陷之後,周是修謹守自己的諾言一,其他人則都食言而肥,改事成祖,搖身一變,成了新朝的權貴。所以有人指出永樂以來,士風為之一變。隱忍苟活的奴才性格是由專製者的屠刀訓練出來的。同時的科舉,以拘守《五經大全》、《四書大全》為內容,以八股文為程式,則把土子的思想牢牢禁錮,斫殺任何一線的生機。酷刑造就了馴順,科舉造成了迂腐。馴順與迂腐,開始成為明清士大夫的醜陋習性,而這些恰恰是極端專製主義皇權統治下必然、也是必要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