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中國專製主義皇權的發展(6)(2 / 3)

2.諫官、史官製度的完善

諫官的設置在中國曆史上也很早。諫之為言正也,以言正人謂之諫。在儒家的政治理想中,受諫是王者博采兼聽、匡正已失,以救時弊,使達到上下之情無壅,小大之政鹹敘,以臻乎至治的必要手段。“三五以降,則軒轅有明台之議,堯有行室之間,舜有進善之旌,禹有五聲之聽,湯有好問之浩,武王有天道之訪,鹹所以詳延嘉話,彌縫其闕。故前史所載,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補察其政。至於朝夕起居,不忘納誨,在輿有旅賁之規,位寧有官司之典,倚幾有誦訓之諫,居寢有褻禦之箴,臨事有瞽史之詔,燕居有史工之誦。至於大夫士有規誨、傳言之告,庶人商旅有誹謗。陳貨之儆。百工之賤,許執藝以獻喻;道人之職,專徇鐸以采詩。”(《冊府元龜》卷五二三《諫淨部總序》)召公說周曆王:“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替獻曲,史獻書,師箴,艘賦,朦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人盡規,親戚補察,替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行事而不停。”(《史記》卷四《周本紀》)這些傳說與記載,都旨在表明,古之聖君明王對諫淨都是十分重視的。提倡諫,是儒家政治理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白虎通》說:“明王所立諫淨者,皆為重民而求已失也。”(卷五《諫諍》)這裏指的,不但是君主必須虛心聽納保博大臣的意見,而且也應該主動廣泛地采納民間的輿情。所謂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招諫之鼓,都是施之於采納民情的。傅說告誡武了:“後從諫則聖。”周製:每歲終,“天子齋戒受諫”。能不能納束,是君主是否有道、政治是否清明的關鍵。周曆王行監謗之令,召公諫之曰:“善為川者決之便道,善為民者宣之使言。”即所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曆王不聽,卒之引起國人暴動,迫使曆王出奔。(《國語》)春秋戰國時的列國,皆有諫官的設置。管仲進賢於齊桓公,說:“犯君顏色,進諫必忠,不辟死亡,不撓富貴,臣不如東郭牙,請立為大諫之官。”(《管子·小匡第二十》)齊威王且申令於全國:“群臣吏民,能麵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詩議於朝市,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戰國策·齊策一》)當時的庶民自無由進諫,但士則有責任傳語。可知其時國人議政、國君納諫實一代風氣。秦用商鞅變法,首先便禁止國人議政,無論是讚成或者反對,一概隻允許俯首奉行,容不得半點議論,甚至連先前言冷不便,而到後來見法令已效而來言令便者,也橫指為亂化之民,盡遷之於邊地。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明定誹謗之罪,把人民議政懸為曆禁。在朝廷中雖有諫大夫一職之設,以諫為職,然已與古者國人皆可議政進諫的局麵完全不同。故曰:“秦人惡天下之議己,思有以遏絕其路,故置諫大夫之官,而言路始狹。”(《山堂考索後集》卷二五《官門·諫淨》)對於這一點,古人頗有不同的意見。支持上述論點的人認為:“古者諫官無定員而言路益廣,後世諫官有常職而言路彌塞。古者工誦箴諫,則百工得以諫也;瞽誦詩諫,則朦瞽得以諫也。公卿比諫,則凡在朝者得以諫也;士傳言諫,則庶士得以諫也。庶人謗於道,商旅議於途測庶人商賈亦得以諫也。上而公卿大夫,下而至於土庶商賈百工之賤,莫不皆得以諫,是舉天下皆諫淨者也,固不待處諫官之職然後即取以為諫也。豈非古者諫官無定員而言路益廣歟!後世不然,立諫官之職,將以求諫,而不知諫淨之路反由此而塞。夫何故?諫議大夫,此所謂諫官者也,拾遺、補闕,此所謂諫官者也。為諫議者,可得而諫;不為諫議者,可得而諫乎?為拾遺、補闕者,可得而諫乎?蓋謂之諫官,則以諫諍為職;諫官既以諫淨為職,則不居此官者,皆不得而諫也。有所諫,則日侵官;有所諫,則日犯分。語及天子者,則日指斥乘輿;言關廟堂者,則日誹謗朝政。所以然者,蓋由諫官之有定職故也。”(《山堂考索續集》卷三六《官製門·古者諫官無定員後世諫官有常職》)王夫之則另有一番議論。他認為諫官專立,不僅是“古今之時異,而廣聽之與慎聽也,不得不殊;進言之跡同,而受益之與防邪也,亦各有道,未可以一概論也”(《讀通鑒論》卷十一《晉二》)。無論如何,秦在專立諫官之同時,剝奪了廣大人民表達政見、譏評時政的天賦權力。古史關於人皆得諫的記載,姑不論其實際情況如何,即使是一種理想主義的設想,終不失為一種原始的民主主義思想,作為寶貴的精神財富,應當受到充分的肯定。這種原始的民主主義製度為秦始皇橫暴地扼殺,正是秦始皇法家路線的采行、專製主義皇權樹立的嚴重後果。

漢興,曾相繼除挾書律(惠帝四年)、三族罪妖言令(高後元年)、誹謗罪(文帝二年)。在文帝除誹謗罪的詔文中,明確說明要重興古製,“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族,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漢書》卷四《文帝紀》)。然而,隨著漢武帝專製主義製度的加強,元狩五年,複設以諫為職的諫大夫,並相繼製定了怨望誹謗政治不道罪(《漢書》卷九十《嚴延年傳》)、妖言罪、非議詔書毀先帝不道罪(同上卷七五《夏侯勝傳》),甚至腹誹也可以招致死罪。秦始皇的一套,又不折不扣地重加采行,人們一點點言論自由也盡遭剝奪。後漢置諫議大夫,然三公則當國有過事,可共諫淨。曹魏更置散騎常侍、侍郎,掌規諫,不典事。晉仍之。到了唐、宋時期,諫官製度始形大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