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中國專製主義皇權的發展(4)(3 / 3)

《文獻通考·職官·宰相》謂:“初唐國隋製以三省之長中書今。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其後以大宗嚐為尚書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職,由是仆射力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征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日參議得失、參知政事之類,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貞觀八年,仆射李靖以疾辭職,詔疾小廖,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蓋始起於此。其後李猛以太子詹事同中書門下三品,謂同侍中、中書令也,而同三品之名蓋起於此。然二名不專用,而他官居職者猶假他名如故。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位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其後改易官名,而張文瓘以東台侍郎同東西台三品,同三品人銜自文瓘始。永淳元年以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人銜自待舉等始。自是以後,終唐之世不能改。”(卷四九)要說清楚這個問題,就必須檢討唐的三省製度。不過,在這裏我們想先指出兩點:第一、通過漢魏以來的長期發展,相權被不斷分割,到了唐初,已整齊成為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三省各擔負宰相的一部分職務,三省長官共議朝政,組成一個宰相群體。第二、其他官員,也可以因皇帝的指派,參加這個群體工作,他便也就是宰相的一員。宰相由一人而發展為群體,不專一相;事權被三數以上的機關分割,都是沿著君尊臣卑、專製主義皇權增長這條道路進一步邁進的表現。

三省之一的中書省,又有西台、鳳閣、紫微省之稱。其長官為中書令二人,掌侍從,獻替,製敕,冊命,敷奏文表,授冊,監起居注,總判省事。(《通典》卷二一)中書侍郎二人,掌侍從,獻替,製敕,冊命,敷奏文表,通判省事。中書合人六員,專掌詔誥,侍從,署敕,宣旨,勞問,授納訴訟,敷奏文表,分判省事。通事合人二十員,掌通奏,引納,辭見,承旨宣勞。中書省的主要工作是負責起草詔書,這就使它擁有決策方麵的重大權力。

門下省又有東台、鸞台、黃門省之稱,其長官為侍中二人,其職任是掌待從,負寶,獻替,讚相禮儀,審署奏抄,駁正違失,監封題,給驛券。監起居注,總判省事。門下侍郎二人,掌侍從,署奏抄,駁正違失,通判省事。若侍中缺,則監封題,給驛券,給事中四人,掌侍從,瀆署奏抄,駁正違失,分判省事。散騎常侍四人,掌侍從規諫。其後遷二員屬中書,遂分為左、右,左屬門下,右屬中書。諫議大夫四人,掌侍從規諫。門下省的主要職務是審核中書所起草的詔書,有權駁正,因此它同樣擁有決策的權力。中書、門下兩省皆設在禁中,以便與皇帝接近,便於控製。

尚書省以左、右兩仆射為長官,總判省事,統理六官,綱紀庶務。所屬有六尚書:吏、戶、禮、兵、刑、工,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又設有左、右丞各一人,“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禦史舉不當者。吏部、戶部、禮部,左丞總焉;兵部、刑部、工部,右丞總焉”(《新唐書》卷之六《百官一》)。尚書省是具體執行行政的最高機關。但是到貞觀末年,“除拜仆射,必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方為宰相,不然則否。然為仆射者那無不加焉。至開元以來,則罕有加者”(《通典》卷二二《尚書上·仆射》)。至此,尚書省就完全成了一個執行行政的機關。三省之中,唯尚書省設在宮外。這是唐之尚書省與隋“直省禁省,如漢之製”者根本的不同之點。國之大政,都是先由中書根據皇帝旨意,擬成文件,由門下審理署敕,交給尚書省具體執行。尚書呈皇帝的文件,“須緣門下省。以狀碟門下省,準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詩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駁正,卻碟省司”(《唐律疏議》二《名例》)。

三省各司其職,分掌宰相事權,自不免文書周轉,遇事稽遲;甚至所見不同,紛紜難決。因此,從唐初就集三省長官於門下省,會同共議,稱政事堂,故當時門下省地位獨重。其後,裴炎自侍中改中書令,徙政事堂於中書省,於是中書省的地位始重於門下。個中原由,顧炎武《日知錄·封駁》條引胡氏所論,說得很清楚,有助我們的理解。他說:“考唐之政事堂,宰執議事之所,舊在門下省,後移人中書省。蓋門下省,給事中所居也。中書省,閣人所居也。唐之給事有封還詔書之例,其於宰相建白,例得駁正。不於門下議事而於中書議事,乃閣臣誌在自專,不使門下預聞,因而無從駁正。待取中旨,然後封還,則其勢已難,甘塞默者多矣。此宰執巧於持權之法,必宗楚客、李林甫輩所為。”(卷九)玄宗開元時,張說為相,改政事堂之名為中書門下,改政事堂印為“中書門下之印”。故玄宗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便成了宰相的正式名銜。中書門下之後,分列五房,即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刑禮房,處理有關文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