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隋文帝開皇二年(582),朝廷發布命令,“罷辟署令,吏部除授品官為州縣佐官”(《日知錄》卷八《掾屬》原注)。當時劉炫在回答牛弘的詢問中,明白指出:“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惟令而已。其所具僚,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隋書》卷七五本傳)從這以後,地方官吏不論長貳椽屬,皆由中央吏部統一考核任免。(《陔餘叢考》卷十六《郡國守相得自置吏》)中國曆史,在大一統與中央集權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然私辟掾吏之餘風,在唐代尚沿習不止。中唐時的沈既濟在上疏中猶謂:“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唐等使,自判官、副將以下,皆使自辟。”(《陔餘叢考》卷十六《郡國守相得自置吏》)韓做為桂州觀察使,所部二十餘郡,自參軍至縣令三百餘員,吏部所補才十一,餘皆觀察使量才補職。(《舊唐書》卷一。一本傳)唐自安史之亂以後,又一度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麵。上述情況的出現,無疑是對隋製“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的一種反動,是和藩鎮割據這一事實直接相關連的。中唐以後長期的藩鎮割據,又一次對大統一與中央集權構成嚴重的挑戰與破壞。不過這次的分裂與魏晉時期已有所不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分裂導源於分封製度,其基礎則為門閥世族與內遷的少數民族部族酋領。中唐以後的分裂導源於掌握有大批常備軍隊(他們是以軍戶的形式,世代以軍事為職業的)的邊防軍閥,其基礎則是地區經濟的發展。而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又必然衝破地區的局限,為宋朝的一統奠定了新的基礎。這裏,我們附帶還要指出,宋朝的一統是僅就內地而言的。北宋時期有宋、遼、夏、南詔等的並峙;南宋時期,與女真南北對峙,蒙古草原又有蒙古部的興起。這些民族政權的興起,都是邊境地區經濟發展的結果。它們的進一步發展,終於導致元朝全國空前規模的大統一。
宋朝為了徹底改變從中晚唐迄於五代的藩鎮割據局麵,對地方軍政製度采行了一係列重大的措施,有效地杜絕了地方軍政失控而危害統一的根源。史載趙匡胤作了皇帝後,曾以“天下自唐季以來,數十年間,凡易八姓,兵革不息,蒼生塗地,其故何也?”詢之於宰相趙普。普答言:皆由節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今所以治之,無他,惟稍奪其權,製其錢穀,收其精兵,則天下自安矣”(《東都事略》卷二六本傳)。根據這一建議,趙匡胤采取了一係列措施。
其一,以知州易方鎮。地方州郡的長官,由朝廷派遣在京的文官,以“權知”,即暫領的名義前往擔任,任期三年,使不致久於其任,改變了軍人掌管地方政府的局麵。知州之外,另置通判。通判既非副貳,也不是屬官。地方政府所有的文書,都必須有長吏與通判的共同簽署,否則,所在不得承受施行。因此,通判例以監郡自居潮廷利用它來對知州進行牽製。對節度使的權力也多加以限製。唐及五代時的節鎮皆各領支郡。宋太祖平湖南,即改令潭、朗等州直屬中央,長吏得自奏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李瀚奏:節度領支郡,多使親吏掌其關市,阻滯貨物流通,不便商旅。他提議:“不令有所統,以分方麵之權,尊獎王室,亦強幹弱技之術也。”太宗納其議。並詔邠、寧、涇、原等三十餘州,“並直屬京。天下節鎮無複領支郡者矣”(《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十八)。同時又禁止節度自派鎮將。“五代以來,節度使補署親隨為鎮將,與縣令抗禮,凡公事專達於州。縣吏失職。”太祖建隆三年,詔還統於縣,鎮將所主不及鄉村,但廓內而已。(同上卷三)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複禁藩鎮補親吏為鎮將。(同上卷十八)地方節度使的權力大大削弱。以後,它實際上已僅為寄祿的虛銜。
其二,收其精兵。藩鎮的割據,皆緣節度使各擁強兵。趙匡胤在擴建強大的中央禁軍隊伍的同時,乾德三年,“令天下長吏擇本道兵驍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補禁旅之缺;又選強壯卒定為兵樣,分送請道。其後,又以木挺為高下之等,給散諸州軍,委長吏、都監等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都下。上每禦便殿親臨試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宋初,全國禁兵共二十二萬,駐京師者十萬餘,諸道十萬餘,保持內外相維,無偏重之患。其後禁軍屢增為六七十餘萬。然“州郡禁軍有缺額處,都不補”(《朱子語類》卷一二八((本朝二·法製》)。地方廂軍之數,中期為籍五十萬,皆不知戰。(《止齋文集》卷十九《赴桂陽軍擬賽事箚子第三》)這樣的軍隊連地方治安也維持不了,故盜賊穿州過府,如人無人之境。它當然已不再能成為地方的割據勢力。
其三,製其財用。從唐玄宗天寶以來,地方各擁強兵的節度使都擅將地方的賦稅扣留,以供自己的用度,名日“留使”、“留州”,僅將很少的一部分上供朝廷。五代時的方鎮皆任自己的部曲主領場院,厚利自斂。宋朝在太祖乾德三年重申“諸州度支經費外,凡金帛以助軍實,悉送都下,無得占留”(《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按:乾德二年已有令:“諸州自今每歲受民租及管權之課,除度支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輦送京師。”)。宋初地方財政收入大部分上繳中央,少部分留為本地的經費。在管理上,諸道賦租管榷屬於轉運使;房廊地利、坊場河渡二稅則額付之郡守。王安石變法,分使榷利,“色役、青苗、色色取辦。舊例財努,悉歸經費,守臣所有者,正有限額正使錢而已;而又禁其回易,限其溫造,而州郡之財匾矣”(《山堂考索續集》卷三七《官製門·郡守·宋朝郡守》)。經過太祖。神宗兩次整頓,地方財政,極少存留。故顧炎武稱“自此一錢以上,皆歸之朝廷,而簿領纖悉,特甚於唐時矣。然來之所以愈弱而不可振者實在此”(《日知錄》卷十二《政事·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