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中國專製主義皇權的發展(2)(1 / 3)

東漢在分封問題上設禁益嚴。“自光武以來,諸王有製,惟得自娛於宮內,不得臨民,幹與政事。其與交通,皆有重禁。”(《資治通鑒》卷七五諸葛格致齊王奮書)曹魏時期,朝廷對諸王的限製更加嚴厲。陳壽曾慨乎言:“魏氏王公,既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又禁防壅隔,同於囹圄。位號靡定,大小歲易。骨肉之恩乖,常棣之義廢。為法之弊,一至於此。”(《三國誌集解》卷二十《魏書·武文世王公》)當時正值大亂之後,人口凋殘,“於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無其實,王國使有老兵百餘人以衛其國,雖有王侯之號,而乃儕於匹夫。縣隔千裏之外,無朝聘之儀,鄰國無會同之製。諸侯遊獵不得過三十裏。又為設防輔監國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為布衣而不能得”(《文獻通考》卷二七。引袁子日)。曹同力主封建的《六代論》就是在這樣一個情況下寫成的。作為宗室人員,曹同力主恢複封建自然是很容易理解的。

司馬氏代曹,在某種程度上印證了曹同的意見。有懲於曹魏乏宗落之維,而使自己輕而易舉地篡奪來帝位,司馬炎乃大封宗藩。繼漢初以後,封建製度又第二次在中國曆史上回潮。晉製:請王或出鎮雄藩,或內專朝政,許自選官屬,又各置親兵。在大權在握的情況下,很快就演成八王之亂,西晉也就很快在內亂與少數民族的叛亂下滅亡。南渡以後,在分藩問題上曆朝皆大體上沿行西晉的製度。“晉、宋、齊、梁之製,諸王皆出為都督刺史,星羅棋布,各據強藩。蓋將假以事任,收宗子維城之功,而矯孤立之弊。然未、齊一再傳之後,二明帝皆以旁支人繼大統,伎忍特甚。前帝之子孫,雖在童孺,皆以逼見讎。其據雄藩、處要地者,適足以殞其身於典簽輩之手。而二明亦複享年不永,置嗣無狀,淪胥以亡,不足複議。若晉、若梁,則諸王皆以盛年雄才出當方麵,非來、齊帝子輩比也。然京師有變,則俱無同獎王室之忠,而各有帝製而天子自為之誌。賈、趙之亂,如同、如顆、如越之徒,縱兵不戢,屠其骨肉,以啟戎秋之禍,而神州覆亡。侯景之亂,如綸、如繹、如紀、如警之徒,擁兵不救,委其祖、父以餒寇賊之口,而天倫珍絕矣!蓋其初之立製也,非不欲希鳳宗周,懲鑒漢魏;然世俗險惡,人心澆漓。齊桓、晉文之事,尚矣!晉、梁諸王雖欲求一人如鄭曆公、虢叔輩而不可得。後儒所以疑封建之不可行,有由矣!”(《文獻通考》卷二七二封建十三》)馴至隋朝,分封之製,仍大體同於江左。諸王、王子,分據大鎮,專製方麵,權侔帝室。(《隋書》卷六二《元傳》)實際的結果也是父子兄弟,造相爭猜殘殺。文帝五子,場帝以次奪嫡,他的四個兄弟,甚至包括文帝本人在內,俱不得善終。分封之禍,已昭然於世,迂儒之外,已很少人懷疑了。

總括從漢興到隋亡的八百餘年間,廢封建與行封建之間,兩經反複。行封建就不可能有穩定的國家統一,同時也不可能有名符其實的中央集權。這就表明,在這段時期裏,大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專製主義皇權仍然處在其成長的階段。即就地方郡縣製的推行來看,這一時期裏,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製也仍是比較鬆懈和有限度的。王夫之指出:“漢之太守,去古諸侯也無幾,辟除、賞罰、兵刑。賦役,皆得以專製,而縣令聽命如臣。”(《讀通鑒論》卷二二)當時朝廷對於地方,惟守相由中央委派。太守對地方,舉凡民政、財政、軍事、司法、選舉、教育,無所不統。所有屬吏如椽吏、督郵、從事等皆由牧守自行辟置。而這批人,盡是本地的世家。“廣漢太守陳定人為大司農,和帝問在郡何以為理?寵頓首謝曰:‘巨任功曹王煥以簡選賢能,主簿鐔顯拾遺補闕,臣奉宣詔書而已!’帝乃大悅。至於汝南太守宗資任功曹範滂,南陽太守成委功曹岑呸,並謠達京師,名標史傳。而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措煩苛,代二千石署吏。是知署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代之,尚為煩苛。”(《日知錄》卷八《掾屬》)這就證明地方的政務,實際上都是操在這些當地的士人手中。在中央特許、或事出非常的情況下,郡守擅生殺予奪大權,兼長一郡之兵,掌有除依法上繳中央以外的全部地方財賦,以及所屬境內之山澤、公田的收人。每年年終則向中央提出報告,稱為上計,其中詳列戶口、生產、賦稅、兵役、刑獄、盜賊、學校、教育等的詳細情況和數字。朝廷則根據上計的材料與刺史調查的情況對郡守進行升遷賞罰。由此可見,郡守在地方是擁有相當大的權力的。東漢末,刺史總政於外,變成了地方的行政與軍事長官,權力更為增大。它與成長中的門閥結合,直接導致東漢末軍閥的割據。這裏,還應該特別指明:郡守所辟的掾屬,在名分上和朝廷是並無臣屬關係的;相反,與選用他們的牧守則保持嚴格的舉主與僚屬關係。僚屬必須矢忠於舉主,死生不渝。舉主死,且為他持服、守喪,以為報答。東漢末年,劉表遺其從事韓嵩前往許昌觀察虛實。當時許昌是漢獻帝的臨時都城。韓嵩婉言拒絕說:“若至京師,天子假一職,則成天子之臣,將軍故吏耳!不能複為將軍死也。”可見地方椽吏未受任於朝廷者,都隻是牧守的私臣。私臣於牧守,誼猶臣之事君。一旦這個私臣得到了朝廷的委任,他就變成了皇帝的臣屬,則必須盡忠於皇帝;而對於原來的舉主,他已成了故吏。牧守置吏之製,一直貫穿於魏晉南北朝。(參考《陵餘叢考》卷十六《郡國守相得自置吏》;《日知錄》卷八《掾屬》)這些都清楚地為我們表明:在這段曆史時期裏,盡管地方政府在建製上直屬於中央,但地方政府的獨立性還很明顯,中央的控製力還遠不曾深人。從這個意義上講,大統一與中央集權也仍處於初創的成長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