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稅,包括增多稅額與另立名目,也是皇帝為擴大自己收入的辦法。它同是一種強取,不過是堂哉皇哉,用明令增派的一種強取。東漢靈帝中平二年,斂修宮錢,天下田畝十錢。明神宗萬曆二十四年,乾清、坤寧兩官被雷火焚毀;明年,又有皇極、中極、建極三殿之災。軍府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進行重修。於是大興礦稅,中使四出,“礦脈微細無所得,勒民償之”。自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間,諸擋所進礦稅銀幾及三百萬兩。河南巡按姚思仁,疏言礦稅之害,“礦盜哨聚,易於召亂,一也;礦頭累極,勢成土崩,二也;礦夫殘害,逼迫流亡,三也;雇民糧缺,饑餓噪呼,四也;礦洞遍開,無益浪費,五也;礦砂銀少,強科民買,六也;民皆開礦,農桑失業,七也;奏官強橫,淫刑激變,八也。”(《明史》卷八一《食貨五》)與此同時,又以中官充稅監,百計征剝。“天津店租,廣州珠榷,兩淮餘鹽,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茶鹽,重慶名木,湖口、長江船稅,荊州店稅。寶抵魚葦及門攤商稅,油布雜稅,中官遍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後焉。”(同上)“內臣務為劫奪,以應上求。礦不必穴,稅不必商。民間丘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稅人也。”(同上卷二三七《田大益傳》)但是,這些收入,後來卻又“悉輸內帑,不以供營繕”(同上卷二三五《王汝訓傳》)。
四、賣官。秦朝有納粟拜爵之令,漢文帝用晁錯建議,納粟拜爵和除罪以實邊。正如晁所說:“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窮。”爵隻是一種身份,所以這是一筆無本而賺錢的買賣。漢文帝此舉是以補國用。東漢靈帝首行公開賣官。光和元年,西園賣官,二千石的官價是二千萬,四百石為四百萬。“其以德次應選者半之,或三分之一,於西園立庫以貯之。或諧闕上書占令長,隨縣好醜,豐約有賈。富者則先人錢,貧者到官然後倍輸。又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資治通鑒》卷五七)“廷尉崔烈人錢五百萬以買司徒,刺史二千石遷除,皆責助治宮室錢,大郡至二千萬錢,不畢者至自殺。”(《晉書》卷二六《食貨》)他在西園造萬金堂,以為私藏。晉武帝司馬炎也賣官肥私。有一次他不無得意地問司隸校尉劉毅說:朕可以和漢的哪一個皇帝比?耿直的劉毅回答說:桓帝、靈帝。司馬炎大為掃興地說:何至於此!劉毅回答說:桓帝、靈帝的賣官錢人歸官庫兩陛下你卻把賣官錢歸人私門。這樣看來,還不如他們(《資治通鑒》卷八一)。劉毅這裏說的也並不確切,西園也是靈帝的私庫。後代賣官的事例幾無代無之。清朝的捐納也是賣官的一種形式。
此外,又有采辦、和買、金商等名目,都是借助特權,攫取商物,“名為和買,實同白著”。明朝又有皇莊、皇店之設,還有所謂“花酒鋪”,都是派中官管理,重利盤剝,以益內宮私奉。所有上述的一係列製度、措施,都是在特權支配下,以奉養天子為名,橫征暴斂,巧取豪奪,把社會生產總值的半數、甚至大部分,據為內宮的私藏,以供皇帝個人奢富、豪華、荒淫、無度的糜爛生活需要。上虧國努,下困生民。在曆史上,幾乎所有朝代,即使是在已經瀕臨滅亡的時刻,政府財政早已枯竭,老百姓貧困交加,陷於水深火熱之中,然宮中依然是財貨山積。崇禎亡國之後,在皇庫中“舊有鎮庫金積年不用者三千七百萬錠,錠皆五百(十?)兩,鐫有‘永樂’字”(《明季北略》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