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紀大審判(3 / 3)

美國的司法程序規定,被告和檢方都有權參與選擇陪審員於是,檢辯雙方都聘請了選擇陪審員的顧問,以選擇有利於己方的陪審員。這些選擇陪審員的專家大都是心理學家或行為學家,能從候選人的背景資料及行為中猜測他們對案件的態度。在法官發出陪審員傳訊通知後,每一位候選人都要填寫一份長達七十五頁的問卷。

問卷上的問題主要是要查明陪審員候選人是否具備資格,如年齡是否滿二十歲,是否聽得懂英語,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選擇陪審員相當重要,如果選中的陪審員同情或憎惡被告,都會影響判決。因此過濾一些懷有不利於己方當事人的成見的候選人,是辯護律師要麵臨的重大問題。

一般來說,被告都喜歡選擇藍領工人、中低收入階層、民主黨人士等,因為這些人比較同情低層人士,而檢方往往喜歡選擇白領階層或雇主、收入較高者、或共和黨人,因為他們比較同情受害者家屬。

而在這個案件中,辯方律師利用洛杉磯暴動及種族衝突事件所帶來的黑人對警察不信任的情勢,偏向選擇一些黑人陪審員。但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在選擇陪審員時不能考慮到種族膚色。

一般來說,選擇陪審員是由法官、檢方和辯方三方共同進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為候選人有偏見或其它影響公正裁決的因素而排除候選人,排除的人數不受限製。此外,檢辯雙方都有“無理否決權”來排除候選人,律師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二十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禁的案件中,雙方各有十次,在其它較輕微案件中,雙方各有三次機會。

經過一番遴選,十一月間終於選出了十二位陪審員:八位是黑人,一位白人,兩位拉丁裔,一位是美國印第安人。他們的年齡都在二十二歲到五十二歲間,其中八位是女性。由於這宗案件備受矚目,而且檢辯雙方都已投入很多的時間和金錢,法官為避免十二位正式的陪審員有人因為違規而被排除出局,導致陪審員不足而流審,因而決定選出十二位候補陪審員,這十二位候補陪審員中,七位是黑人,四位是白人,一位是拉丁裔。這些候補陪審員和正式陪審員一樣坐在陪審席上聆聽整個案件,在陪審員被排除出局後就遞補為正式的陪審員。後來在審訊期間,果然發生陪審員在麵談時有隱瞞一些重要資料,或因為有不當的行為等而不斷被排除出局,幸好有足夠的候補陪審員才避免了陪審員不足的問題。

第14節世紀大審判

檢方開球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這宗全球媒體及大眾都關注的凶殺案開始審訊。由於萬眾矚目,同時美國憲法規定所有的刑事審訊都應受到大眾的監督,法官伊藤原來不讓記者采訪,但是在媒體的法律代表力爭下,他終於同意在法庭內裝設一台遙控式可調焦的攝影機,但是攝影機絕對不能拍攝到陪審員。

檢察官克拉克和達登在開場陳述中指控辛普森有毆打前妻妮可的紀錄,指他是一位占有欲很強的人,並且慣於隻要自己想要就能得到,他不能容忍前妻和別的男人約會,如果是他得不到的,別人也不能擁有,因而當他看到妮可和隆納在一起時,便將他們兩人一起殺害。

辯護律師柯克倫則在開場陳述中叫辛普森展示了他左腿的傷痕,指出辛普森在職業足球賽中多次受傷,運動傷害嚴重,有時走路都成問題,根本不可能同時殺害兩個人。

在結束開場陳述後檢方開始介紹他們的證人和證據。檢方首先向陪審員說明辛普森毆打前妻妮可的記錄,並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妮可在一九八九年打到警察局求救的電話錄音,以及一張妮可被毆的照片。

接著,檢方傳喚辛普森的好友,前洛杉磯警察局刑警斯普。他在庭上聲稱在案發後的第二個晚上,辛普森曾跟他說,他曾做了個夢,夢中自己將妮可殺死了。

檢方接著讓死者妮可的姐姐丹妮絲來作證。在證人席上,她淚流滿麵地述說八○年底末期妮可告訴她被辛普森毆打的經過。

在呈現辛普森先前行為的證據後,檢方開始將證人和證據轉向案發當晚的事情發生經過。意大利餐館的經理證實妮可打電話來查問眼鏡的事情,後來隆納在九時五十分離開餐館,大約十分鍾就可以走路到妮可住家。妮可的一個鄰居在庭上聲稱她在十時許開始收看晚上十點鍾的報導,約過了十到十五分鍾,她聽到鄰居的狗在大聲吠叫。妮可的另一位鄰居也在庭上聲稱在十時十五分左右聽到狗吠聲。住在附近的兩位鄰居作證時稱,他們在溜狗時發現妮可的狗在叫,並且狗爪上有血跡,當時已經過了十時三十分。

後來他們便帶著妮可的狗一起走,誰知這條狗帶著他們來到了案發現場。看到一名女性躺在地上,地麵都是血跡,他們趕緊敲鄰居的門,並跑到路上攔下一輛警察巡邏車。

接著這位巡邏警察在庭上介紹了他所看到的現場情況。為了讓陪審員對現場有深入的了解,法官還同意了檢方的要求,特別安排了一輛大巴士,由法官帶隊親自到班迪街的現場和辛普森家的現場去查看。

在參觀完現場後檢方繼續提供他們的證據。刑警梁德在庭上表示,妮可很可能是先被殺害的,因為她並沒有穿鞋,而她光著的腳並沒有血跡,但是附近都有血跡。這些證據表示辛普森先對他前妻下手,但隆納突然間出現,他便順手將隆納殺害。

接著白人刑警福爾漫出庭替檢方作證。知道辯方可能會攻擊他歧視黑人的背景,福爾曼在證人席上很鎮定,始終保持著平靜、沉著的風度。但是辯方律師巴利對他發起一波又一波的攻勢,問他是否認識妮可,是否向別人講過他憎惡黑人,為何要聘請律師替自己辯護等。

接著檢方讓辛普森的朋友卡倫來作證。他作證時表示,在案發當天辛普森情緒很低落,他們曾一起去麥當勞買漢堡。但是在晚上九時三十分到十一時間,他並不知道辛普森的去向,他感覺辛普森並不在家。

禮車司機作證稱,他按門鈴時辛普森並沒有應門,他也沒有注意到門外停有汽車。辛普森的鄰居則作證稱,在九時四十五分散步經過時並沒有看到辛普森的白色越野車。

審訊的進展很慢,過了兩個多月才開始真正涉及現場的證據。洛杉磯警察局刑事檢驗小組負責該案的檢驗員是一位華裔第二代,名字叫馮丹尼。他負責整個案件證據收集及檢驗,但是由於他手下工作不力,上級又沒有加派人力支援,許多檢驗都不符正常程序,而被辯方鎖定為重點攻擊的證人。

辯方律師指出馮丹尼在證據收集過程中的記錄前後不一致,有故意替刑警遮掩事實之嫌。辯護律師舉例說,福爾曼聲稱在辛普森的越野車內發現一些血跡,檢驗人員並沒有化驗這些血跡,卻提供了一份化驗報告。

這位三十多歲的華裔鑒識員有些招架不住,有時被問得啞口無言,有時被辯護律師戲弄,在交叉盤問期間,一位辯護律師拿著一個中國菜盒子,裏麵是一些幸運讖語餅,在法庭外四處份發,趾高氣揚地說,“今天我們要HangFung(一語雙關,一意是“絞死馮氏”,另一是附近中餐館的名稱)。”

這雖然是個玩笑,但是他利用中國餐館來嘲笑華裔的馮氏。許多僑胞看到這位辯護律師公開嘲笑華人的新聞後,都很氣憤,當地的華人律師公會第二天即在法庭外舉牌示威抗議。我雖然不在現場,但是我得知這位辯護這種不當的行為後,也很氣憤地打電話給他。我向他表示,我們可以質疑馮氏檢驗不當,但是絕對不能拿他的膚色嘲笑他,我以身為華裔而自豪,我絕對不能容忍侮辱我的同胞的行為,如果辯護律師團這樣交叉盤問,我馬上就退出辯護團。

這位律師馬上道歉,並表示這是無心之過,也不知道大家對這一玩笑會有如此大的反感。不久,他並在電視上公開向華人社會道歉。

在馮丹尼作證後,檢方的專家開始向陪審員介紹現場血跡的化驗結果。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指稱,在班迪街現場發現的一滴血跡有九九.五%的可能性是辛普森的臥室發現的襪子上的血跡可能是妮可的。

辯護律師在交叉盤問檢方的證人時不斷指出,警方在保管血跡證據過程中有問題,被害人屍體使用不當的毛毯來蓋;勘查人員姍姍來遲;化驗室的試管並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來清洗;這些血液證據在烈日下放在車內,部份血跡證據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接著,檢方傳喚了韶馬化驗室的化驗人員及加州司法部DNA鑒定室的專家出庭作證,他們證明洛杉磯警察局送來的血跡證據經DNA鑒定證實是屬於辛普森的。

檢方知道辯方會向檢方的法醫發難,檢方還沒有開場,先向法庭承認負責檢驗妮可和隆納屍體的助理法醫在解剖時出了差錯。在法庭上,檢方派出洛杉磯的總法醫聲稱妮可頭部受到重擊,倒在地上,後來殺手於隆納纏鬥一番,在隆納身上刺了二十多刀,將隆納殺死後,凶手再在妮可的脖子上割了一刀。檢方在法庭上展示了許多血淋淋的照片,被害者的家屬都忍不住流下眼淚。

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凶手,檢方決定在陪審員麵前讓辛普森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皮手套。辛普森先戴上為防止汙染而準備的橡膠手套,再試圖戴上皮手套,但是辛普森折騰了許久,都無法將皮手套戴上。辯護律師馬上指出手套太小,根本不是辛普森的。後來檢方再請來手套專家,辯論手套在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一些。但是在許多陪審員眼中,這一隻血手套實在太小了。

檢方還請來了一位聯邦調查局的鞋印專家,他作證稱在現場收集到的鞋印為布諾馬利的名鞋,規格為十二號,與辛普森的鞋號相同,這一型號布諾馬利鞋全球隻有兩百九十九雙。

檢方又請來了微物檢驗專家,試圖證實在現場的微物證據中發現有辛普森的頭發。但是辯方認為這些證據不可信,因為在收集及保存證據過程中受到汙染。

開審九十二天後,檢方在傳喚了五十八位證人及展示無數證據後終於向陪審員表示,檢方已呈現了所有的證據。

辯方還擊

在檢方完成其證人及證據的呈現後,就輪到辯方向陪審員呈現辯方的證人和證據。要讓陪審員裁定辛普森有罪,檢方必須向陪審員提出足夠的證據,使陪審員確信辛普森有罪,因而辯方就針對檢方的證人及證據加以反擊。

辯方首先讓辛普森的家人出庭作證。辛普森的家人作證時稱,在案發的第二天他和家人住在一起,針對前妻被殺一事很傷心,也很驚訝。

接著辯方傳訊了妮可的兩位鄰居,一位在晚上十時二十五分左右經過妮可的住宅附近時,沒有看到任何異常的事物或聽到狗吠聲。

另一位鄰居十分注意時間,她手上往往帶著兩隻手表,在十時三十三分到三十五分左右她才聽到狗吠,之前整個社區都很安靜。

接著,辯方傳喚另一位證人,他作證說他在十時四十分左右在班迪街妮可住宅附近帶著狗散步時,聽到兩人在爭吵的聲音,其中一個人叫著“嘿!嘿!”幾聲,接著他聽到狗吠聲,再下來他看到一輛白色的越野車往南邊開走。在交叉盤問時,他猜測其中的一人是黑人。檢方再問他有沒有可能在四分鍾內從他所在的位置趕到辛普森的住宅,他答說,即使他超速駕車,而且路上沒用紅燈,還是不大可能。

接著,辯方律師請來了原本在洛杉磯一支足球隊擔任過球隊醫生的專家來作證,他檢查過辛普森的身體,認為辛普森患有兩種嚴重的關節炎,並且舊傷累累,快速走路和慢跑都很困難。

檢方再請來辛普森的理發師,他作證時表示辛普森從來沒有染過頭發,檢方在微物證據分析時指稱辛普森有染過發的說法不正確,這些微物證據在檢驗時很可能有差錯。

辯方傳喚洛杉磯警察局的現場錄影師出庭。他承認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三分到辛普森住宅錄影時,並沒有發現地上的襪子,不過他表示他是在警察局搜查以後才到現場錄影,有可能血襪子已經先被收集起來。但是辯方請來了辛普森的清潔工人,她作證時表示辛普森很講究清潔條理,從來不會亂放襪子或衣服的。

檢方在幾個星期前曾傳喚一大批專家來證明現場上的血跡與辛普森的血型相符,不過,辯護律師也準備了一大批專家,試圖證明洛杉磯警察求功心切,利用各種方法,包括栽贓證據,掩蔽重要物證來掩飾作業差錯等。辯方請來了知名的化學家,證明血液內含有EDTA(一種錯化合物),因為警方在首次與辛普森麵談時曾抽過血,裏麵曾用EDTA防凝,從而暗室血跡證據可能受到汙染或更換。

曾與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打過交道的聯邦調查局檢驗人員,以及一批知名刑事學家分別作證,表示洛杉磯警方的刑事化驗室過於淩亂,毫無條理,證據絕對有被汙染的可能性。

辯方請來的法醫波頓博士在庭上也否定了檢方法醫的分析。他認為,從死者的解剖資料來看,兩位被害者都曾進行過長時間的反抗,時間可能長達十五分鍾,凶手一定會受傷,而且會有很多傷痕。

白人刑警福爾曼是最早到達班迪街的刑警,他對辛普森住宅情況很熟悉,在案發後,福爾曼曾主動帶其他警員前往辛普森家。據檢方的證詞,福爾曼曾走到後門的越野車旁,發現車上有血跡,然後爬牆進入辛普森住宅的前院。後來,他又在屋後的走道處發現一隻血手套。再加上他討厭黑人,在不同的場合講出了許多仇恨黑人的話。這一連串是巧合,抑或福爾曼有計劃的栽贓行動?辯方認為福爾曼有可能栽贓陷害辛普森。

在被檢方傳訊作證時,福爾曼堅持自己從來沒有講過任何歧視黑人的話,但是辯方律師所聘請的一位私家偵探發現福爾曼一年前曾與一位作家合作出書,在口述錄音時,他用“黑鬼”這種歧視性的字眼來稱呼所有的黑人。

福爾曼除歧視黑人外,他也嚴重地歧視猶太人和婦女。他曾在不同的場合以歧視的口氣罵過洛杉磯警察局內部的女性同事,其中包括法官伊藤的太太。伊藤太太是警察局內職位最高的女性警官,福爾曼以歧視性的語氣罵過她,本來與此案無關,但是檢方害怕伊藤法官因對福爾曼不滿而會讓福爾曼的錄音帶成為證據,而以伊藤法官繼續審理下去將會有利益衝突為由,要求更換法官。但是,一位法官裁定,伊藤並沒有利益衝突,可以繼續主持審理。檢辯雙方為了讓陪審員聽到福爾曼的錄音帶而互不相讓,就在此時,辯方決定傳喚我出庭作證。

出庭作證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應辯護律師之請而趕到班迪街的現場勘查,整整一年後我坐上了證人席,來向陪審員解釋凶案現場。但是我是在案發後的一個多月才獲準到現場勘查的,所剩的證據十分有限,我隻能依賴手上收集到的證據以及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來分析當時的情形。

我首先向陪審員解釋了鞋印的不同種類,而指出除有布諾馬利牌子的鞋印外,現場還有兩隻沾有血跡,紋路是平行線的鞋印,在隆納和妮可兩人的屍體中間出現了這樣的半隻鞋印,同時在隆納的牛仔褲上也有同樣紋路的鞋印。我解釋說,這意味著現場有兩位凶手,一位穿著布諾馬利鞋,另一位穿著鞋底紋路是平行線的鞋。檢方的專家證人後來否定我的說法,聲稱美國沒有鞋底為平行線紋路的鞋。沒想到在一個多星期後,我收到來自全美各地七十多雙有平行線紋路鞋底的鞋。我隻好在當地召開記者會,展示這些鞋子,並請大家不要再寄鞋給我。

接著,我開始在法庭上示範血跡噴濺形態。我將一瓶紅墨水倒在白紙上,然後手掌猛拍紙上的紅墨水,一些陪審員沒想到我會出手這麼快,都吃了一驚,接著我又將紅墨水從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麵上的白紙,來解釋血跡噴濺的形態,我將沾滿紅墨水的白紙拿起來在法庭內走動時,向陪審員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跡形態。當我進行示範時,一位陪審員顯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態。伊藤法官看在眼裏,便開玩笑地對我說,“李博士,我想你讓第六十三號陪審員受驚了。”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審員聽後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我開始用這些示範結果和現場所收集到的血跡形態進行比對。我解釋說,從現場這些血跡形態來看,隆納曾與凶嫌長時間的打鬥,並且曾與一名或兩名殺手展開過一番血戰,而檢方卻稱隆納經過極短時間的打鬥即被殺死。

我展示出檢方拍攝的屍體照片,指出他穿著的藍色牛仔褲上的血跡的形狀,有從上往下流的形狀,從而顯示隆納是站著打鬥,腿部流著血。

隆納的隨身物品,如一個信封、一堆鑰匙、一張撕破的紙片、以及一隻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顯示他與殺手打鬥的範圍很大,很激烈。從照片裏的紙片上還可以看到一些血痕,這些痕跡並不明顯,但是經放大後可以隱約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這張紙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紋路,也許,也許還可以在紙片正麵及背麵找到指紋。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卻不翼而飛了,檢方和警方卻不知道其下落。

隆納屍體的照片還顯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雜亂的可疑腳印,警方卻沒有收集這些腳印,在幾個星期後我到現場時,這些腳印已被破壞殆盡了。

我又展示出另一張警方所拍攝的照片,照片上顯示出隆納的呼叫器麵板上沾滿了血,這血如果不是隆納的,一定是凶手的,但是警方卻沒有化驗這些血跡。

接著展示出來的照片是妮可屍體肩部的血滴。我向陪審員解釋說妮可已經倒在地上,上麵的血滴肯定不是隆納的就是凶手的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警方卻沒有收集起來,反而送去清洗掉。

辯護律師接著問及有關辛普森臥室發現的那雙襪子。我解釋說,在我首次檢驗時,就發現由於警方處理不當,將兩隻在不同地方發現的襪子放在同一個證物袋內,而懷疑這兩隻襪子都可能受到汙染。在第二次詳細檢驗時,我發現血是從襪子的一麵滲透到另外一麵,這證實我的懷疑。

辯方律師還叫我說明我與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在這宗案件打交道的經過。我毫不客氣地指責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處理本案的所作所為既不專業又沒有道理。

我舉例說,在檢驗辛普森臥室找到的襪子時,警方叫我和兩位辯護律師在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化驗室,我們都準時到達,但是,警方及檢察官卻故意拖延,讓我們在走廊上足足等了三個多小時,到了十二時四十五分左右才讓我們進入化驗室,進入化驗室時他們又限製時間,聲稱這雙襪子要在下午一點多鍾送到FBI化驗,我們隻有二十多分鍾來檢驗這些重要物證。我原來已受邀到西雅圖演講,臨時改變行程到洛杉磯,沒有帶任何檢驗工具,我在西雅圖時就打電話給洛杉磯警察局化驗室的聯絡員,請求借用警方的設備,當時他們一口答應,並表示將會準備好各種儀器,不料在進入化驗室後,我隻有一台十分差勁的顯微鏡,調焦不準,底部不穩,檢察官和化驗員又拚命催促,檢驗工作十分困難。

後來檢方指責我在檢驗時也沒有采取防汙染措施。但是我回答說,這些襪子等證據早已被汙染了,就算我穿上太空衣或鋼盔也沒有用。

根據檢方的證據,檢方認為妮可和隆納這兩人是由辛普森一人在短時間內殺死的,但是辯護根據我的證詞指出隆納並非短時間內就被殺死的,而是經過一番較長時間的打鬥,很可能有兩位凶手,此外,警方收集證據十分馬虎,有許多證據都受到汙染,檢方證據的可信度值得懷疑。如果殺了兩個人,殺手一定會滿身都是血,但是警方並沒有找到任何血衣,也沒有找到凶器,再加上如果辛普森拿著血襪子到他的臥室的話,門外有血滴,臥室內有血襪,但是從門外到臥室的白地毯上卻找不到一點血跡,因而我對整個案件的結論是檢方指控辛普森的證據薄弱。

在結束辯護律師的直接盤問後,我必須接受檢方檢察官的交叉盤問。在檢察官開始交叉盤問前,伊藤法官就警告檢察官,聲稱,“李博士的公正程度你們檢方早就知道,你們不必花太多的時間去質疑他的立場及信用,點到為止即可。”

檢察官對我十分客氣,左一聲“李博士”右一聲“李博士”地稱呼我,他對我在前一天替辯方所作的證詞進行了無關痛癢地挑剔盤問,但是始終沒有動搖我的結論。

檢方在提供證據時,曾向陪審員介紹了在班迪街案發現場的前院大門上找到幾滴血滴,經DNA鑒定證實為辛普森的血跡。先前辯方律師曾經請專家攻擊進行DNA血滴檢驗時,不該使用PCR法,檢察官便想利用我來推翻辯護律師的質疑。

他問道:“李博士,您所主持的化驗室偵案無數,也經常使用DNA來檢驗血液,你們是否使用PCR的方法來進行DNA測試?”

“是的。”我回答說。

“李博士,您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利用PCR法來作為指證或排除被告是否涉案的證據?”

“是的,因為這個方法是刑事界普遍認定可靠的DNA檢測方法。”我以肯定的語氣回答說。

第二天,新聞媒體都紛紛報道:辯護團所請來的頂尖專家證人竟然否定自己人的說法,這無疑是搬磚砸腳。我在加入辯方專家團前就跟辯護律師說過,我身為一位科學家,隻會實事求是地把科學證據呈現給陪審員,決不會因為代表被告而歪曲事實。

在這宗案件結束後,負責偵辦此案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將辦案經過寫成一本書,然後改行做電視節目主持人。她多次邀請我上她的節目,有一次我終於抽出時間來接受她的訪問。

“既然你承認在案發現場的血跡經DNA檢驗是辛普森的,但是您為何仍幫辛普森作證?”她單刀直入地問道。

我就用比喻的方式跟她說:“我今天坐在這裏接受訪問,假設在訪問中,您那美麗的頭發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褲子上,回家後,我太太發現我褲子上有頭發,拿到化驗室去鑒定DNA,結果證實是您的頭發。然後她就查問我今天跟您做了什麼見不得到人的事情,責問我為何您的頭發會跑到我的褲子上來。啊哈,我就有大麻煩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們沒有做任何不軌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檢驗結果證明了某根毛發或某些血跡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證明這個人就做了這些壞事。”

判決宣讀

在我作證完畢後,辯護律師馬上集中精力來對付在替檢方在職時聲稱從未歧視黑人,從未罵黑人為“黑鬼”的刑警福爾曼。經過一番拉據,法院終於同意把福爾曼的錄音帶放給陪審員聽。從這一段錄音內,福爾曼用“黑鬼”字眼來稱呼黑人,而先前福爾曼曾宣誓作證要講實話,但是現在證據顯示他並沒有如實作證,因此他聘請了律師,在辯方傳訊他出來作證時,他不得不以美國憲法的第五項修正案(每個人有權利拒絕提供任何可證明自己犯罪的證詞)來拒絕作答,後來在審判結束後,他還因為做偽證而被檢方起訴。

在成功播放了福爾曼的歧視性錄音後,辯護律師要求將福爾曼的所有證詞以及他發現的證據都排除在外,要求陪審員在裁決時不考慮這些證詞及證據。經過幾次上訴,上訴法院裁定陪審員在裁決時可以考慮到福爾曼的證詞以及他所發現的證據。盡管如此,在陪審員眼中福爾曼是一位種族歧視者,部分陪審員開始懷疑福爾曼有可能栽贓誣陷與白人女子結婚的黑人足球明星。

九月十二日,辯方在傳喚五十三位證人後,結束了辯方的辯護程序。在隨後的兩個星期,檢辯雙方再傳喚一些證人來澄清疑點。一位聯邦調查局的鞋印專家先前曾質疑我提供的證詞,聲稱現場隻發現一雙鞋印,後來,他同意我的看法,承認可能有第二雙可疑鞋印。不過,警方在現場收集到許多指紋,到結案為止,仍有九枚指紋無法辨認出來。

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法院將整個案件交給陪審員討論裁決。經過二百四十五天的陪審,陪審員及候補陪審員的人數從原來的二十四位減到十四位,原來十二位正式陪審員因為有許多違規行為,陸續由候補片陪審員遞補,候補陪審員隻剩下兩位。十月二日星期一,十二位正式陪審員開始閉門討論,大家都在法庭外焦急地等候著,但是由於這宗案件案件審理時間很長,證人及證據都很多,許多法律界人士估計陪審團至少需要一個星期才能達成裁決。但是在討論開始的第一天,陪審員就要求法院重新提供禮車司機的證詞,四個小時後,陪審員宣布已達成裁決。

陪審員在一天內就裁定結果,的確令人震驚。但是由於法官考慮到兩年前法院宣判毆打黑人的白人警察無罪時引發的暴動事件,他擔心萬一黑人社區對辛普森一案的判決不滿而引起另一場暴動,便決定在第二天上午十時才正式宣布判決。當天晚上,洛杉磯警察局開始密集巡防,調派大量警力以防洛杉磯再度爆發暴動。

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全美的媒體焦點都集中在洛杉磯高等法院大樓裏,陪審員宣布:辛普森無罪。

辛普森被判無罪的消息一宣布,我照常在康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上班,我並不太關注判決的結果。我是一位科學工作者,重要的是將事實及科學根據呈現給陪審員,至於結果全是由陪審員來決定。

許多媒體在新聞報道中聲稱是我幫辛普森洗脫罪名的。一些陪審員在裁決後都接受媒體的采訪時稱,我的證詞對他們的決定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洛杉磯警方在現場處理及檢驗過程中的各種疏忽及違背刑事化驗室職業標準的做法,以及我認為檢方所提供的證據薄弱,讓他們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實辛普森的罪名。

第15節終曲不斷

不過,七成的美國人認為辛普森很可能有罪,同時檢方的一些現場證據也說明辛普森的涉案嫌疑。記者也往往會問我,為何要替一位可能有罪的被告作證。我的回答是,“刑事鑒識最重要的是物證,以及現場重建的工作。如果沒有完整的證據,就隻能做部分的重建。這個案件就是隻能進行部分重建的案件。本案中洛杉磯警察局的刑事化驗室在DNA方麵有百分之八十是做對的,但是在其餘部分都有暇疵。嚴謹的科學工作者就是要把所有的疑點報告出來,希望檢方能合理地答覆,而不是去證明被告到底有罪還是無罪,被告是否有罪,還是要由陪審員或法官決定,而不是刑事鑒識人員。”

後來在被害人家屬對辛普森提出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我拒絕了辯方的邀請,不願再插手。因為辛普森的刑事案件,我耽誤了許多重要事情,我向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表示,該案很不幸成為一場相互不服輸的籃球賽,這場球賽沒完沒了地進行,我決不願意成為其中的一位球員,因為還有其他更有意義的事情要做。

辛普森案件判決後,這一案件馬上成為全美刑事司法界的教材案例。洛杉磯市議會馬上通過法案,增加警察局刑事化驗室的經費及設備,加強訓練刑事鑒識人員,各地的警察局也紛紛邀請我去演講,說明如何避免重蹈洛杉磯警察局的複轍。

在辛普森案件結案的半年後,洛杉磯警察局又重新展開調查,至於當天晚上的命案真相,很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揭曉,也有可能成為永遠無法偵破的懸案。

在九七年底,我被加州的刑事鑒識人員協會邀請擔任年會的主講人,許多與會者都是來自洛杉磯警察局化驗室的鑒識人員。我從辛普森一案談起,談到洛杉磯警察局在處理現場不當之處。在演講前,曾在辛普森案件作證的華裔鑒識人員馮丹尼走上來與我握手,他私下向我透露在辛普森被判無罪後他被各方嘲笑及指責的困擾。

我深深體會到刑事鑒識是個競爭激烈的行業,以往都是白人占大多數,很少有華裔。近來華裔鑒識人員有增加,素質也很好,但是他們大多屬於基層工作,往往在大案件失敗後替別人背黑鍋。這些華裔鑒識人員大都是第二代或第三代移民,他們雖然不懂國語,但是卻因為他們的膚色而飽受排擠,或被當成外國人。他們私下都向我表示,因為我是華裔,並且在康州警政廳的刑事化驗室挑大梁,使許多美國人對我們刮目相看。

我在辛普森一案中與馮丹尼有過接觸,知道他是一位十分能幹,十分稱職的鑒識人員。我願意替他打抱不平,在演講會上我向幾百位鑒識人員讚揚了馮丹尼個人的能力,並指出,洛杉磯警察局在辛普森一案的失敗,並非馮丹尼的過錯,而是整個係統,整個管理製度的不當而造成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