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柯爾克孜族的社會文化(1)(2 / 3)

“比Bi”是柯爾克孜族從古代到近現代一直沿用的官職名稱。最初“比”這一官職使氏族部落社會的習慣法仲裁者,相當於今天的法官。由於“比”的權力相當大,有一些“比”實際上成為某一部落的最高領袖。大小部落頭人“比”是封建統治階級的代表。他們竭力維護部落組織、部落觀念和宗教迷信,並已用它們來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他們多被清朝政府和後來的軍閥政府委任為地方官吏,成為統治柯爾克孜族的有力武器。布魯特諸部歸屬清朝政府之後,清朝政府並沒有改變其原有的社會結構,各部落頭人任命不變,但在承襲時須經清朝政府加委。其一般程序是,先由各部落報請喀什噶爾、伊犁駐紮大臣,然後再由他們奏請皇帝補放。清朝政府除任命布魯特比及阿哈拉克其等官職外,還給布魯特諸部頭人賞給品戴。史載:“布魯特之內附者,無論其長與其屬,視其肫誠效力,量給銜頂”。88所授官銜二品至七品不等。1865年,阿古柏侵入喀什噶爾,1867年建立所謂“哲德薩爾汗國”。在柯爾克孜族地區,阿古柏依然依靠當地的封建主為社會支柱,委派他們為阿齊木別克、比、十戶長,縱容他們為非作歹。英俄等資本主義國家的不斷入侵,引起了清朝政府對新疆的重視,粉粹阿古柏政權之後,清朝政府最終在新疆建立行省,並於1884年正式任命劉錦棠為首任新疆巡撫。新疆建省和廢除伯克製度是互為因果的,它順應了曆史潮流。伯克製度的廢除,標誌著新疆農奴製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轉變。

清朝政府在布魯特地區實行了鄉約製度。其中在烏什境內的奇裏克(切熱克)、胡什齊兩個部落中就設置了四個鄉約,分管下屬十戶長。四個鄉約之上還設有總鄉約,直接隸屬於烏什直隸廳管轄。遊牧於英吉沙境內的布魯特,也置有“四鄉約,分理其事”。一般說來,鄉約仍由原部落頭人擔任,也是經過清政府,明令委派的。90這時候,“比”這一官職在整個柯爾克孜族地區基本消失了。

18世紀之後,柯爾克孜族整體上西遷新疆天山南北、帕米爾及中亞地區之後,依然保持氏族部落製度。各部頭領被稱為“比”,為世襲製。這個時期,柯爾克孜族有若幹個大部落。但有些史書記載同民間係譜傳說之間有些出入。有些部落還分散居住在不同的地區,而且還同其它部落形成了新的一些部落。總的來說,清代柯爾克孜族部落基本上分成東部和西部兩大部。東部為天山山區各部,又稱“色爾特克勒克”,即“外部”或北部。西部為帕米爾高原及周邊各部,又稱“伊奇科勒克”,即“內部”或南部。這兩個部落下轄各個較小的部落,其中較大的部落有:薩熱巴噶西、布穀、薩亞克、克普恰克、切熱克、孟奧勒朵爾、阿德格乃、瓊巴格西、薩爾特、奈曼、鐵伊特、凱塞克、庫特楚、克塔伊、蒙杜孜、交奧什、塔塔伊、胡什楚、多魯斯等數十部。有一些大部落下又分為若幹個小部落,如克普恰克部落下就分為喀拉克普恰克、薩熱克普恰克、克孜勒克普恰克、塔茲克普恰克、薩爾特克普恰克等。庫特楚部落下有阿依塔曼、卡紮斯、卡拉喀什卡等小部落。

根據柯爾克孜族口碑譜係“散吉拉”,柯爾克孜族部落除了分為“內部(內姓)”和“外部(外姓)”,還有“三十姓(奧圖孜吾勒)”之說。這三十姓根據親緣關係又被分為右翼和左翼。歸入左翼的部落有:霍索楚、克塔依、薩婁、蒙杜孜、巴斯孜、奈曼、克爾柯烏勒、鐵藝特、胡什楚、諾伊古特、嶽瓦什、托波依、瓊巴格什等。右翼部落包括塔噶依、阿德格乃、蒙古什三大部落。其中塔噶依部落又分為:薩熱巴噶西、布穀、索勒托、薩亞克、巴噶西、切熱克、阿塞克、節地蓋爾、特尼姆塞伊特、蒙杜孜、蘇木仁等較小部落。阿德格乃分為:空古拉提、交茹、布如其、巴勒克、卡拉巴噶什、薩爾特等小部落。蒙古什分為:加噶勒買、闊西堂木噶等小部落。關於近代柯爾克孜族部落情況,清代的《新疆識略·布魯特》、《西陲總統事略·布魯特流源》、《新疆圖誌·東西布魯特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記載,但其中都有一定出入,而且根據口傳譜係“散吉拉”的講述也有所不同。比如,英雄史詩《瑪納斯》及其他一些口頭譜係史“散吉拉”中出現的柯爾克孜族部落有40多個,而清代的《新疆識略·布魯特》隻記載了19個部落,而《西陲總統事略·布魯特流源》和《新疆圖誌·東西布魯特部》隻記載了15個柯爾克孜族部落。但無論如何,其中的主要部分部落的情況還是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