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商鞅變法(2)(1 / 3)

這一場“威信秀”的演出既已成功,商鞅於是趁熱打鐵,發動了他第一次變法革新運動。

商鞅的兩次變法

商鞅變法共有兩次,之間相隔十年之久。第一次的重點在社會結構的改變,第二次則偏重在政治製度上的變革。從現有史料看來,這幾乎是一次不流血的革命,徹底依照理論的需要,由最高當局發動足以“動搖國本”的社會結構大調整。

商鞅第一次變法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編製民戶,加強刑賞

以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編製民戶。什伍內各家互相糾察。一家作奸犯法,別家必須告發。隱瞞不告發,就要同罪連坐。新法規定,不告發奸人的,腰斬。告發奸人的,跟斬得敵人首級同賞。藏匿奸人的,要跟投降敵人同罪。新法還規定,旅客必須有憑證才能留宿客舍。收留沒有憑證的旅客,客舍主人要問罪。

商鞅主張對輕罪用重刑。他認為,這樣可以迫使民眾連輕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商鞅為了保護私有的耕牛和馬,對盜竊牛馬的人判處死刑;為了統一度量衡,規定“步過六尺者有罰”。商鞅對輕罪用重刑,目的在於貫徹他製定的法令,把民眾的反抗鬥爭鎮壓下去。《戰國策·秦策一》稱讚商鞅變法的成效說:“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史記·商君列傳》稱讚其成效是:“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

(2)鼓勵小農生產,崇本抑末

新法規定,凡一家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就必須分家,各立戶頭,否則要加倍出賦稅。努力搞好生產,糧食和布帛生產多的,可以免除勞役。遊手好閑而貧窮的,把全家罰做官奴隸。商鞅如此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方式,有利於封建生產力、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這種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小農經濟,是封建政治的經濟基礎。

《商君書·墾令》一連列舉20條鼓勵墾荒的措施,其中有不少抑商的政策。例如規定商人必須向官府登記各種奴隸(廝、輿、徒、童)的名字和數目,以便官府攤派徭役;還規定提高市上酒肉稅額,要讓稅額比成本高十倍;更規定加重關卡和市場上的商品稅,不準私自販賣糧食,牟取暴利。還主張“壹山澤”,由國家統一管理山澤之利。所有這些抑商政策,目的在於防止商人損害、破壞小農經濟,扶助小農經濟的成長。

(3)獎勵軍功,按軍功重新規定給予名位的標準

立軍功的人,按功勞大小領取獎賞;私鬥的人,按犯罪輕重受刑罰。獎勵軍功的具體辦法是:凡在戰爭中斬得敵將一個首級的,賞給爵位一級;要做官的,委任五十石俸祿的官。斬得敵將兩個首級的,賞給爵位兩級;要做官的,委任一百石俸祿的官。官爵的提升是跟斬敵首級的軍功相稱的。對沒有軍功的宗室子弟,一律廢除他們的名位,按軍功重新規定尊卑爵秩等級。

有軍功的人可以享受軍功爵的待遇。

秦國的變法經過一段時間的施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重農抑商的政策有力地推動了小農經濟的穩定發展,對封建主義生產關係的建立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獎勵軍功使平常百姓也能依靠本領獲得做官的機會,打破了官爵的世襲製,提高了戰鬥力。公元前352年,商鞅以功升為大良造,這是相當於中原各國的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公元前350年,商鞅進行了第二次變法。這次變法進一步從經濟和政治上進行改革,目的在於進一步謀求富國強兵,與前期變法相比更徹底,更側重於製度上的變革。主要有以下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