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各級“革命委員會”成立不久,就開始相繼增設機構,增加工作人員;第二,這種精簡造成“革命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極其不合理。在各級政權機構的“革命委員會”中,一般設政治、生產、保衛、辦事四個機構。這種設置強化了領導機構“突出政治”、“階級鬥爭”的職能,而大大削弱了各級政府組織領導生產和社會經濟的職能。一個生產指揮組,包括了農、工、商、林、漁、牧、副各業,無法適應現代化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這種“精簡”是以排斥一大批革命幹部為基本政治背景的。
從1967年1月上海奪權起,到1968年9月初西藏、新疆兩個自治區的“革命委員會”同時成立,經曆20個月,全國(除台灣外)二十九個省、市、自治區先後成立了“革命委員會”。這標誌著“文化大革命”的奪權任務已經基本完成。
黨的九大以後,開始了恢複各級黨組織的工作。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召開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的通知》。《通知》提出要陸續召開地方黨代表大會,產生新的黨委,並要求新黨委成立以後,不另設重疊的辦事機構,“革命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基本上就是黨委會的辦事機構。後來各級黨委成立後,新黨委和原來的“革命委員會”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黨委的第一書記基本上都兼任“革命委員會”的主任。“革命委員會”這種體製把以往的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一元化發展到極端,成為一種黨政合一、政企合一的混沌體。這種一體化的政治體製,隻適應了階級鬥爭擴大化的需要,而不適應管理現代國家的要求。
林彪反革命集團被粉碎以後,中共中央開始重新考慮部隊的“三支二軍”問題,這直接涉及“革命委員會”的組成問題。1972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征詢對三支二軍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並附《關於三支兩軍若幹問題的決定》(草案)。文件決定:“三支二軍人員撤回部隊;凡建立黨委的地方和單位,軍管、軍宣隊、支左領導機構撤銷,少數軍隊幹部轉業留在地方工作;”三支二軍“人員撤回後,各級地方黨委成員適當調整。更多地挑選地方幹部擔任主要領導職務。此後,大部分參加到”革命委員會“的軍隊代表陸續返回部隊,特別是企事業等基層單位的軍隊代表。但也還有一些軍隊代表留在地方,主要是在黨政機關和省市一級的”革命委員會“擔任主要負責人。不久,1973年1月1日,《人民日報》、《紅旗》雜誌、《解放軍報》發表《新年獻詞》,指出各級領導機構要按照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逐步完善。這以後,”革命委員會內部原來意義上的革命幹部、軍隊、群眾代表的三結合政權形式,已經不作為普遍原則存在了,而被新的意義上的老中青三結合的形式所取代了。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四屆全國人大在北京舉行。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這實際上第一次對“革命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通過立法的程序加以確認。
實現政治權力運行的程序化,是政治體製科學化、製度化的重要內涵。無論是橫、縱向權力的劃分,還是政權形式的改變,都應經過必要的程序,由一定的立法機構確認。我國“文化大革命”期間新建立的政權形式“革命委員會”,在建立8年以後,才通過立法機關把“革命委員會”作為一種政權形式確定下來,這是極不正常的。
四屆全國人大以後,鄧小平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並開始對各方麵的工作進行全麵的整頓,其中包括對“革命委員會”內部結構的整頓。隨著黨中央、國務院對經濟工作進行整頓的開始,“革命委員會”內部結構的一些嚴重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第一,“革命委員會”中的一些“造反派”頭頭鬧派性,破壞安定團結,幹擾生產的正常運轉。如前所述,在“革命委員會”建立過程中,大批“造反派”骨幹結合到“革命委員會”中去。
這些“造反派”頭頭進入“革命委員會”後,他們與社會上的一些人相結合,以原來的造反派組織為基礎,成立新的幫派勢力。這成為“革命委員會”內部和整個國家政治生活長期難以安定團結的重要原因。第二,“革命委員會”中懂得業務的知識分子較少,無法承擔起科學領導和管理各項工作的任務。為此,在全麵整頓的過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調整了“革命委員會”內部結構。第三,把派性嚴重的造反派頭頭調離“革命委員會”的領導崗位。
鄧小平在1975年2月25日召開的全國工業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現在鬧派性已經嚴重妨礙大局。要把鬧派性的頭頭從原單位調離,調動後又鑽出來新的頭頭再調,不服從調動不發工資”。會後,鐵道部長萬裏率領工作組,先後去徐州、太原、鄭州、長沙等地,重新配備領導班子,對派性嚴重的領導幹部采取組織措施,並法辦了33個煽動鬧派性的造反派頭頭和壞人。第四,在“革命委員會”中,特別是科技界的各級“革命委員會”中,要增加知識分子的比例。鄧小平在聽取《科學院工作彙報提綱》時指出:“一不懂行,二不熱心,三有派性的人不能留在領導班子裏。科研人員中有水平有知識的可以提為所長。此後,科學院等單位先後提撥了一批科技人員擔任領導職務。遺憾的是,這些對”革命委員會“內部結構的調整,後來都被當做”右傾翻案風加以批判。
197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召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在本年10月份至12月份分別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由“革命委員會”向大會報告工作,選舉新的“革命委員會”。之後,從1977年10月至1978年2月,各省相繼召開了省人大,選舉產生了各省新的“革命委員會”。這改變了以前完全依靠“革命群眾行動”產生“革命委員會”的非程序性、非民主性的錯誤做法。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五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各級“革命委員會”,是我國的地方政權機構;
要按毛澤東同誌提出的接班人五項條件和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改選各級“革命委員會”。今年內全國的省轄市、自治州、縣和公社,都要分別召開人代會,選好新的“革命委員會”。地區一級是省的派出機構,不設“革命委員會”。工廠、生產大隊、學校、商店以及機關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除了實行政企合一的廠礦企業外,都不是一級政權,不再設立“革命委員會”,而應分別實行黨委領導下廠長、大隊長、校長、經理等的分工負責製。會議通過的憲法也做了相應規定。這實際上把國家的政權形式同各基層單位領導機構的組織形式區別開來,為以後最終取消“革命委員會”做了一定的準備。
1979年7月1日,五屆二次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幹決定的決議》,決定取消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名稱,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最終退出了中國的曆史舞台。
從以上可以看出,“革命委員會”完全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是國家政治體製和國家行政工作上的一次重大倒退。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它的被取消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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