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宋恕的《六字課齋卑議》、《六字課齋津談》宣傳的維新思想和主張(2)(1 / 2)

與此相應,宋恕還主張在各府城設西文館,聘外籍教師教英、法文;1897年後,宋又提出增學日文,還主張多設譯書所翻譯外文圖書。特別是他主張令各縣皆設圖書館,采購新書,供人閱覽,認為這對推動文化發展、多出人才有很大作用:“十年以後,通人之多必萬倍於今日矣!”

宋恕亦如湯震一樣,深惡痛絕當時各地的書院,指出它們已成浮薄青少年之集結地,其聚財聚飲,戲弄婦女,騷擾市肆,已到不知羞恥的地步。與同時代大多數人先改科舉才能興學的認識不同,宋恕認為可通過大興學校來自然而然地取代科舉,即“學校既開,十年之後,人才蔚起,可以盡廢舊取士法,專行新取士法”。在這十年之中,“生童院試、鄉會試均照舊進行,惟命題改分四科”,即增加實用知識的考試,以及調整試官,對學有專成的學生授“給某學士、某學博士名號,女子一體給與”。如此十年後,就可不必再府試、鄉試、會試,科舉自然而廢。這是宋恕對改、廢科舉這個千百年來的老大難問題,所提出的有新意的解決之法。

第四,強烈同情婦女和少數民族的痛苦,主張給予正當的權利。一般地說,近代中國先進人物都不同程度地提倡女權,與宋恕同時代的維新派人士,如王韜、鄭觀應、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等等,就都有過不少有關提倡女權的先進思想。宋恕在女權問題上的論述也很多,且其思想更顯特色。宋恕強烈同情中國廣大婦女的悲苦命運,痛駁程朱理學“不聽婦人言”、“婦人之性陰惡”之類謬論。他說“不聽婦人言”不就是勸人不要聽自己母親、祖母之言?說“婦人之性陰惡”不就是在罵自己的母親、祖母“陰惡”?程朱理學宣傳這種謬論,其“孝安在乎”?這是多麼辛辣的諷刺!對當時社會上流行的一些淩辱、戲弄婦女的陋俗,宋恕痛斥為“至無禮”的“蠻俗”,他怒責道:誰非女人所生,“何為立此例以虐女也”!

特別是婦女在婚姻上的厄運和苦難,宋恕傾注了最多的關心。他指出婚姻不自由給婦女以極大不幸,使“賢明之女每遭殘虐之夫”;即使夫婦均善,“而誌趣或異,家道之苦亦難名言”。這還是一般婦女的遭遇,至於童養媳、娼、婢、妾,她們更是四種“赤縣極苦之民”,社會對她們太不公平,比如有些人視宿娼為“雅事”,而卻罵從娼婦女為“淫賊”,宋恕痛斥這是喪心病狂之論!

為解脫、減輕廣大婦女的痛苦,宋恕力主改革現行婚製,其中心內容是給男女雙方,尤其給婦女以很大的婚姻自由。他主張男女未滿16歲,不許家長為其訂婚,違者嚴懲之;尤應禁止童養媳。16歲以後的男女,在訂婚時須雙方親填“甘結”(即合約),允許擇偶自由,家長不得阻撓或強迫,否則嚴懲之。限製嫁奩,婚事簡辦,以免有人擔心今後嫁妝而溺女。已婚夫妻都有離婚自由,為此宋恕提出“三出”、“五去”禮律。

前者指公婆與兒媳不和、夫妻不和、妻與前妻之子女不和這三者有一時,丈夫可“出妻”即要求離婚,但須對被“出”之妻“備禮致詞”,送回娘家,請其改嫁,不許對她有貶惡之語;後者指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外,再加妻妾不和、需歸養父母,這五種情況有一時,妻子可以禮辭而去,即可離婚。宋恕特別強調給婦女這種離婚自由,否則,婦女一旦嫁了惡夫,隻有“身與之俱死,名與之俱臭”了,這是幾千年來“第一慘政”,再也不應繼續下去。

宋、元以來,尤其到了明、清,社會上有大量的貞女、烈女、節婦、烈婦,她們都按例可以獲旌表。但宋恕認為她們大多數並非本心所願,隻是社會以“貞”、“節”、“烈”責婦女,才使她們蒙受大不幸,實際效果也是社會上反而“亂倫獸行之風日熾,逼死報之慘日聞”。

宋恕並未主張禁娼,但提出應設立“閭女局”管理妓院,嚴禁妓院購買14歲以下的雛妓,14歲以上者亦須由閭女局問明其是否自願,不得強迫為妓。妓女欲從良,隻許向其索還原買之價,不得阻撓。他也不反對娶妾,但主張娶妾者“須備六禮,與娶妻同,一切與妻敵體,不得立買賣文據”,且婚後應允許妾“去留兩便”。這些主張雖未達到男女平等,但意在維護婢妾們這些最受壓迫的婦女之起碼的生存權、人格權。

起自南唐李後主時的纏足惡習,近千年來給中國婦女以極大的災難。曆代許多誌士仁人,尤其到了晚清的維新派們,無一不對之深惡痛絕。強烈同情婦女苦難的宋恕,痛斥纏足“殘苦女人,莫此為甚”,要求限期“永禁纏足,敢私纏者重懲家長”;對於已纏而年未滿16歲者一律強令其解足,16歲以上者則鼓勵其解足。宋恕為此進行了多年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