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瓜分德國殖民地。德國300萬平方公裏、1300萬人口的全部殖民地,分別由英(包括英國自治領南非、澳大利亞、新西蘭)、法、日、比等主要戰勝國以“委任統治”的形式予以瓜分。
第四:限製德國軍備。規定陸軍不得超過10萬人,僅用於維持國內秩序和邊境巡邏,其中軍官不得超過4000人;解散總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廢除普遍義務兵役製;德國應拆除萊茵河以東50公裏內的工事,但南部和東部邊界要塞工程應照現狀予以保存,德軍從所占領的各國撤回,但秘密附件規定在東線的德國占領軍聽候協約國特別部署再行調動。海軍限定為戰鬥艦和輕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和魚雷艦各12艘,不得擁有主力艦和潛艇;海軍兵員不得超過1.5萬人,其中軍官不得超過1500人;在德國港口以外的德國軍艦一律交協約國銷毀。德國不得擁有陸海軍航空兵力。萊茵河以西領土由協約國分區實行軍事占領,在德國切實履行和約的情況下,從和約生效之日起分5年、10年、15年後撤出,在此之後,對這一地區永遠實現非軍事化,並由德國負擔占領軍軍事費用;萊茵河以東50公裏寬區域為非軍事區,德國不能在此駐軍並進行軍事演習。協約國設立專門委員會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行。
第五:賠款與經濟條款。和會未對賠款總額達成一致協議,僅規定由賠償委員會於1921年5月1日前確定153總額;在此之前,德國應償付與200億金馬克價值相等之物,並承擔占領軍的一切費用。經濟條款規定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出入貨物不受限製;德國境內幾條主要河流為國際河流,基爾運河對外國商船和軍艦開放。
《凡爾賽和約》是戰勝國強加給德國人民的不平等條約。列寧指出,“這是一個高利貸者的和約,劊子手的和約,屠夫的和約……這樣的和約是聞所未聞的、掠奪性的和約”。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在《和約的經濟後果》一書中,將《凡爾賽和約》稱為“迦太基式的和平”,意即這是一個條件極為苛刻的和平。
《凡爾賽和約》加劇了德國與戰勝國之間的矛盾,使德國這個世界上最先進的民族國家一下子淪為備受協約國宰割的羔羊。《凡爾賽和約》中關於戰爭罪責、賠償等條款,使德國人民的民族自尊和民族感情受到極大的傷害。德國軍國主義者從未承認自己的失敗,一心希望複仇。1919年3月25日,勞合·喬治在《楓丹白露備忘錄》中憂心忡忡地寫道:“你們可以奪走德國的殖民地,將它的軍隊裁減到隻夠建立一支警察部隊的數量,將它的海軍降到五等國家的水平。這一切終歸毫無意義,如果德國認為1919年的和約不公平,那麼它將找到對戰勝國進行複仇的手段。”和約墨汁未幹,德國的複仇主義者就喊出了“打倒凡爾賽和約”的口號。在德國“沒有一個人把凡爾賽和約或德國的新邊界當成公正的或不可更改的東西而接受下來”,戰後極端民族主義和複仇主義情緒在德國迅速蔓延。
《凡爾賽和約》加深了德國人民的痛苦,由於和約強迫德國支付巨額戰爭賠償,逼迫德國將大批生產和生活必需品源源不斷地運往戰勝國,這就使因戰爭而瀕臨崩潰的德國經濟雪上加霜,德國廣大的中產階級舉步維艱,人民的生活十分貧苦。飽受外國列強和本國資本雙重壓迫的德國人民,對戰勝國、對本國政府的不滿日益滋長,這就為德國極右勢力和極端民族主義者利用人民的民族情感和對政府的不滿情緒,興風作浪,進行反民主製度、反魏瑪共和國提供了口實。20年代,以希特勒為首的法西斯的興起正是《凡爾賽和約》等病毒在共和國羸弱身軀上誘發的癌瘤。
阿道夫·希特勒1889年4月20日出生在奧地利的萊茵河畔的布勞瑙小鎮,其父是奧地利海關的一名小職員,在希特勒14歲時去世,1907年他的母親也離開了人世。1908年希特勒來到維也納,過著流浪的生活。1913年,他來到德國慕尼黑。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他在德國軍隊中服役,當上了一名上等兵,並在戰爭中獲得了一枚二級鐵十字勳章和一枚一級鐵十字勳章。戰爭結束後,他回到慕尼黑,對德國的失敗和接受和約痛心疾首,認為這是德意誌民族的奇恥大辱,德國失敗是背後中了賣國賊的暗箭,這些賣國賊就是參加“十一月革命”的馬克思主義者和猶太人。從此,在他心中種下了對戰勝國複仇、憎惡十一月革命和布爾什維克的種子。1919年8月,希特勒在軍隊中當上了一名“政治教官”,並以其極端民族主義、反猶太主義的煽動性演說贏得了陸軍軍官們的喝彩。9月,希特勒參加了一個叫“德國工人黨”的右翼政黨,成為該黨委員會的第7名委員,第55名黨員。不久,他用狡猾手腕排擠了這個黨的領導人,獨攬大權。1920年3月,希特勒辭去軍職,專門從事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