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憲法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國家的機構、體製和任務;第二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部分是經濟生活。
憲法規定:德國為共和國,一切權利來自人民。在中央政府和聯邦的關係上,仍實行聯邦製,但各邦的權利較帝國時期有所削減。各邦有議會和政府,有權管理本邦的行政、教育、警察等事務。外交、國防、財政、關稅、郵電等事務歸中央政府掌管。國家立法高於各邦立憲,中央有權變更各邦疆界,有權設立新邦。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議會民主製。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國會由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製選出的議員組成,每4年選舉一次;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任命內閣,決定預算、宣戰和媾和,政府總理和部長必須得到國會的信任,並對國會負責,否則必須辭職。參議院是各邦的代表機構,每邦最少有一名代表,大邦則每100萬人選舉1人。參議院主要起谘詢作用,惟一的權利是對立法有中止執行的否決權,不過,國會中隻要有2/3的多數,仍可通過一項法律。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7年,可連選連任。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有統帥軍隊、任免總理、解散國會和下令舉行新的選舉的權利,對不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不履行對中央職責的各邦政府,總統有權使用武力。憲法第四十八條授予總統以特別權利:“如德國境內之公共安寧和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或危害時”,總統可以將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全部或部分停止”,可以采取各種必要行政措施直至采用武力,來恢複公共安寧和秩序。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規定:“所有德國人在法律麵前平等”,“男女在原則上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及義務”。公民享有選舉權,選舉自由,保護選舉秘密;實現8小時工作製,8年義務教育製;公民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出版自由,有信仰自由、請願自由、良心自由和學術自由,有遷徙及居住自由;廢除特權等級及貴族稱號;每個公民有納稅義務,禁止危害公共治安的行為。
在經濟方麵:憲法保障公民在經濟上的自由權,保障公民就業權,公民有工作自由、自願結成勞工團體自由、契約自由、經營工商業自由、財產自由;發展獨立的中產階級,保障繼承權和財產,實現社會保險政策、私人經濟社會化政策。在勞資關係上,“工人和職員有能力平等地同企業主一道參與調整工資和勞動條件以及參與生產力的整個經濟發展過程”,工人和職員可建立法律上得到保證的企業和地區一級的工人委員會以及帝國工人委員會等,這些原則勾畫出了德國經濟民主的藍圖。
魏瑪憲法承繼了德國1848年革命的遺產,吸收了歐美各國憲法的民主精華,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並賦予公民廣泛的社會和經濟權利。魏瑪憲法製定後,在當時流傳著“德意誌共和國從此成為世界上最民主的一個民主國家”的口頭禪。從憲法條文來看,魏瑪憲法的確是德國曆史上一部比較完備、比較民主的資產階級憲法,是德國曆史的一大進步,但該憲法也存在許多弊端或局限性。如憲法中規定的比例代表製,進一步強化了德帝國時期由於階級、宗教、地域、民族等因素形成的德國多黨製的政治局麵。由於政黨林立,且沒有一個政黨在國會選舉中占多數,政府的組成隻能采取聯合執政的形式,由於各政黨之間在政策上巨大的分歧,政府往往得不到議會的信任,致使共和國政府頻繁更替。從1919年2月到1930年3月德國共成立了15屆內閣,最短的一屆內閣僅40天。此外,魏瑪憲法的設計者為了預防“議會專製”,設立了一個任期較長、權力極大的直選總統,形成了議會和總統對峙的兩個權利中心。共和國後期,隨著共和國政治危機的加深,權利的重心逐步偏向總統。由於得不到國會的支持,政府不得不一再依賴憲法第48條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利進行統治。“總統製內閣”的建立,實際上敲響了共和國民主政治的喪鍾。此外還應看到,魏瑪憲法誕生在德國戰敗的大背景下,德國廣大民眾、尤其是右翼勢力認為魏瑪民主是外國強加於德國的,不適合德國的國情,這使共和國民主政體從一開始就麵臨合法性的危機,這對魏瑪共和國的曆史發展留下了巨大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