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寫法
辦法的寫法與規定大體一致。標題一般由地區、事由和文種組成。辦法在實施、執行過程中,還可以進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在標題中常用“暫行”加以限製。正文內容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處理方法、罰則、解釋權、生效時間,與原來有關法律(決定)的關係等。結構上有章條式和條項式,多數采用條項式。
4.寫作要求
(1)內容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辦法針對某一方麵的工作、活動而製定具體的處理方法,側重於措施和做法,為明確辦事途徑和方法而製定。所以要求內容必須詳細具體,措施切實可行,程序明了。
(2)措施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辦法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有普遍性,製定的措施方法應有一定的共性原則性。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則做出具體的規定。
四、細則與規則
(一)細則
1.含義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多是由製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為有效地實施該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做出的權威性解釋、明細的標準和措施用的法規文書。
2.特點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1)規範性。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2)補充性和輔助性。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製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3)操作性強。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3.寫法
(1)標題。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①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②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2)正文。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製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做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幹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製定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製定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3)寫作要求
①詳盡了解原法律、法規、規章。細則根據主體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實際製定,使原主體文件便於貫徹實施,所以一定要吃透其精神,一方麵可以避免和原主體文件發生衝突,另一方麵可以更好地對有關的條款做出詳細的解釋、說明和補充。
②實施內容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撰寫細則一定要具體、明確,不能有含糊的地方,便於貫徹落實。
③有重點地解釋原法律、法規、規章條文。
(二)規則
1.規則的概念、特點規則、守則和製度都是由國家的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製定的、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規範性公文。其中,規則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進行管理或開展某項公務活動而製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規範性公文。
規則適用於對一定範圍內的某一具體管理工作進行程序規範和行為規範,以保證該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如《遊泳規則》,是為加強遊泳池管理工作而製定的,凡遊泳者都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又如《交通規則》,是為加強交通管理,保證交通安全而麵向社會製定的,行人、車輛行駛要遵守這些規則,管理人員要以這些規則為依據進行交通管理。規則具有以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