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製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並公布。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規定與辦法
(一)規定
1.含義
規定是機關單位針對某項具體工作或專門問題做出部分規範的法規文書。
2.適用範圍
同條例相比,規定規範的範圍比較小,但使用更加靈活。它通常在以下情況使用:
(1)當文件規定的內容僅是某一方麵或幾方麵工作的一部分時。
(2)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內容而製定規定。通常由製定原文件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製定。由於此類文件是根據原文件的原則而補充的新的規定,一般稱為實施規定。
3.特點
規定與條例、辦法等比較,其特點是:
(1)內容的局部性。規定有時為實施某一法律文件而製定,有時為加強管理而單獨製定,內容側重於政策和管理方麵,劃清政策界線,明確管理原則,在內容上沒有條例那樣全麵和係統。
(2)表達比較概括。規定隻對特定的工作做部分限定,內容範圍較小,而原則性較強,所以表達上相對於條例而言比較具體,但相對於辦法來說,又比較概括。規定的概括性介於條例和辦法之間。
(3)法律效力比較大。規定所涉及的工作或問題不如條例重大,其法規性、約束力不及條例,但又比辦法可以結合實際變通貫徹的特點有更大的約束力。
4.寫法
(1)標題。規定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地區、事由和文種組成,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組成。
(2)正文。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規定的目的、根據和適用範圍;分則對特定的工作或問題製定出明確的要求和規範;附則說明製定具體規定的授權單位、施行時間和與原來有關法律的關係等。
正文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幹條項。條項式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
一般來說,工作或問題比較複雜的采用章條式,內容較少的采用條項式。
(二)辦法
1.含義
辦法是機關單位對某一工作、活動製定具體處理方法用的法規文書。
2.特點
(1)調整事項單一。辦法隻適用於對某項具體行政工作的規定,其調整事項要比條例、規定小得多,具體得多。
(2)內容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辦法對其調整事項做出詳細規定,並側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麵,說明采取哪些方法,按照怎樣的程序去做,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明確辦事的途徑,有較強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辦法一般不用再製定實施細則為其配套性文件。
(3)約束力小。辦法的內容範圍比條例和規定都小,另外,由於辦法涉及內容事項具體,在實際執行中,往往根據事情發展變化有所變通,給予修改補充。所以,辦法的法規性不如條例、規定那樣鮮明,約束力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