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製
職製
儀式
出征
恩錫
綠旗營製
議敘通例
綠營處分例
簡閱
恤賞
馬政
郵政
軍器
兵籍
官製
福建綠營
台灣綠營
福建綠營
光緒十三年,以澎湖協副將與海壇鎮總兵對調駐紮,其海壇協副將仍為外海水師。改海壇鎮標中軍兼中營遊擊為澎湖中軍兼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海壇右營守備為澎湖左營守備、海壇協左營都司為福建外海水師。海壇協副將,歸福建水師提督節製;海壇、閩安兩協副將,均歸福寧鎮總兵管轄。
台灣綠營
總兵官一人、副將三人、參將四人、遊擊四人、都司九人、守備十人、千總十七人、把總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設台灣鎮總兵官,鎮標中、左、右二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設台灣協副將,中、左、右三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協副將駐澎湖,左、右二營仍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裁中營遊擊、守備,改設城守守備。設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淡水營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台灣鎮左營把總一人。
五十七年,設淡水營,歸北路營參將管轄。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淡水;改台灣鎮標中營千總一人、台灣協左營把總一人為淡水營千總、把總,每半年輪派分防雞籠。
六十年,移台灣鎮總兵官駐澎湖,移澎湖協副將駐台灣。
六十一年,以移紮澎湖之台灣鎮總兵官仍駐台灣;其澎湖仍設水師副將。又,設台灣鎮右營守備一人,裁分巡廈門道標守備、千總各一人、把總二人。
雍正元年,設台灣水師協右營守備一人。以台灣鎮標右營守備一人、把總一人駐崗山,左營守備一人駐下加冬,台灣協水師中營千總一人駐鹽水港,左營千總一人駐笨港,水師副將及守備一人駐安平鎮城內。
九年,改台灣北路淡水營守備為都司。
十一年,增設台灣鎮標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又,設台灣城守營參將一人、守備二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為左、右二營。裁北路營參將,改設北路協副將;並設都司一人、守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八人。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營各設守備以下等官。又,設南路營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淡水營把總一人,台灣水師協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
十三年,移台灣鎮標守備一人駐春牛埔,移水師千總一人駐小南門。
乾隆二十五年,移鹽水港汛把總一人駐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台灣北路左營守備自嘉義縣城駐鬥六門,嘉義縣城改設都司一人。
嘉慶十三年,改台灣協右營遊擊為艋舺營遊擊,改延平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中軍守備;同駐艋舺,管轄陸路弁兵。改興化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水師守備,駐滬尾炮台。撥淡水營千總、把總十人隸水師守備管轄。改淡水營都司為台灣協右營都司,駐安平。
十六年,於噶瑪蘭地方之五圍設守備一人、存城把總一人、協防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頭圍設千總一人、外委一人,隆隆嶺設額外外委一人,溪州設把總一人:歸艋舺營兼轄。
道光七年,移台灣鎮標右營遊擊一人駐彰化縣竹塹,為北路右營遊擊。移原駐竹塹守備一人並右營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駐大甲,又右營把總一人駐銅鑼灣,又外委一人駐鬥換坪。
十三年,複設台灣鎮標右營遊擊。改原設台灣北路左營為嘉義營,設參將一人,駐嘉義城;歸台灣鎮總兵統轄。移原設北路左營都司駐鬥六門,為鬥六門營都司;歸嘉義營參將兼轄。移原設鬥六門汛守備駐嘉義,為嘉義營參將中軍守備。
十四年,移加溜灣汛外委一人駐台灣城守營,屬蕭壟汛;移舊社汛外委一人駐茅港尾汛、移貓霧捒汛千總一人駐葫蘆墩、移原設葫蘆墩外委一人駐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駐吞霄汛、移下淡水營隨防把總一人駐阿緱汛、移南路營把總一人駐阿裏港汛,歸下淡水營管轄。移下淡水營額外外委一人駐九槐厝,歸阿裏港汛管轄。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駐湖州莊。
同治八年,撥台灣鎮標右營遊擊、守備各一人歸道標,並設都司、千總各一人;隸台灣道管轄。裁台灣鎮標右營、台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遊擊一人,改設都司一人。裁噶瑪蘭守備一人,改設把總一人。裁台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守備一人,裁台灣鎮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千總一人,裁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千總二人,裁台灣鎮標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台灣協右營、滬尾營各把總一人,裁澎湖協右營把總二人、台灣協中、左二營各把總三人、北路協右營把總四人。裁台灣鎮標中、左二營同新改道標之台灣鎮標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台灣道標千總一人駐枋寮。
光緒元年奏定:福建巡撫駐台灣,其台地自千總以下,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揀選題補。台灣總兵撤去“桂印”字樣,歸巡撫節製。又裁安平協副將。
四年,奏撥台灣左營遊擊以下等官歸撫標左營,駐郡城;台灣中營遊擊以下等官,隨台灣鎮移紮安平。改台灣協中、右兩營都司為台灣鎮標陸路,又撥左、右兩營所屬千、把、外委歸鎮標左右營。改台灣水師協左營遊擊為北路協陸路左營。改原駐省城之撫標左營參將為中營參將,所屬備弁改為中營名目;原設台灣水師協左營守備、中、右兩營水師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為陸路。
五年奏定:督標輪流赴台,撫標及台灣改設水陸各缺,仍應複舊。移台灣鎮標左營遊擊一人駐恒春縣,為恒春營遊擊。其守備以下,一律改隸台灣鎮節製,作為遊擊中軍,分駐車城;以千總同駐恒春為專營。以把總、外委派撥縣屬楓港大樹房。
九年,移分防車城汛守備一人駐鵝鑾埔石厝口,仍留把總一人駐車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
十三年,撥新改之澎湖鎮標左營遊擊、守備歸台灣外海水師左營;台灣鎮總兵官及澎湖鎮總兵官均歸閩浙總督、福建台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節製。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職製
武職開列
武職陛見
銓選
銓選論俸
千總俸滿
保舉
題補
調補
升銜留任
武職開列
雍正八年議準:福建台灣水師營副將俸滿之日,該督、提查核題報;遇有水師總兵官員缺,於開列本內將俸滿之處聲明。
武職陛見
嘉慶十五年諭:‘台灣遠隔重徉,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雖洋麵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後台灣鎮總兵,除有升調準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銓選
康熙十一年(?)題準:雙月……守備員缺,以開複、降調、捐還三項相間輪用一人(為還班一);武進士用二人(為科班二),年滿保送千總注冊候推者用二人(為委班二),澎、台俸滿千總與難蔭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用一人(為紮班一),無職任之功加應用守備考驗一等者用一人(為功班一),效勞期滿以營用者用一人(為勞班一),候補候選守備捐即用者用一人(為捐班一),武進士充補提塘年滿者用一人(為效力班一),分發各省題補之千總用一人(為分發千總班一),巡捕營當差千總用一人(為當差千總班一),蔭生改武以營用者用一人(為蔭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準:隨營候推之年滿千總壅滯甚多,雖經疏通,約計每年選用不過十餘人;而未經選用者日漸加增,銓選竟無限期。按雙月選用守備紮班,係澎、台俸滿千總與難蔭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補。令難蔭無人,澎、台俸滿千總注冊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無人輪用,將缺歸於下班用別項之人。嗣後雙月輪用紮班之時,如遇本班有應用之人,先盡本班選用;如無應用之人,即將隨營候推千總選用。
十八年議定:……各省副將之中軍多係都司,惟台灣、澎湖、興化、閩安、延平、張家口之副將中軍現係遊擊,陝甘督標、河東河標、兩廣督標、廣州將軍標及江南太湖營之副將中軍現係守備,體製皆未畫一。除澎、台係海外重地,應仍留遊擊以資彈壓,毋庸議改;其餘遊擊、守備,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員,以為守備升用之地。其現任遊、守,仍照原官升轉,離任後陸續更換。
五十六年諭:‘台灣雖在海外,非若煙瘴地麵例須更換者可比。嗣後俸滿更調之例,並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澎、台武職人員俸滿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時各按本任曆俸五年之後,照常俸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慶六年奏準:澎、台俸滿保送千總與難蔭守備,以單月紮班相間輪補一員。澎、台千總俸滿既經停止,將單月紮班改為難蔭班、當差班改為差班、雙月三委班改為三候推班、當差班改為差班、蔭生改武班改為蔭生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銓選論俸
順治初年(?)定:福建省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均於內地各營內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副將三年俸滿、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於即升官員內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內有水師各官,照銜缺升用後調回內地,以水師各營員缺調補。千總谘部調補,不算前俸;三年滿日,考驗保送。把總谘部拔補;三年滿日,以內地千總拔補。
十一年(?)議準:銓選次序,如……注冊千總、澎台千總、均按引見日期先後用。如同日引見,將俸滿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議準:嗣後調赴台灣武職各官,無論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別報滿。
十八年議定:台、澎俸滿水師人員題報俸滿後,行文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水師應升題補之缺,即行題補。
又奏準:福建省澎、台水師人員於題報俸滿後,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題補之缺係其應升者,即行題補。
二十六年覆準:福建省澎、台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改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準:福建省澎、台調回內地注銷邊俸人員,毋庸送部。
又奏準:苗疆、澎湖、台灣俸滿人員,其升用之期較常俸倍速,與保送、保題人員無異。自應一體調取引見,恭候欽定。至循分供職,調回內地之員將俸滿先行升用之處注銷,毋庸送部。此內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該督、撫隨時參劾。
鹹豐六年奏準: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缺出,如台地無人可升、內地無人可調,準於內地揀選熟悉風土、諳練營務之員升補;曆俸五年期滿,果能整飭營伍、撫綏地方,悉照各省邊俸之例,由該督、撫出具切實考語,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總俸滿
乾隆二十四年議定:……其台灣三年俸滿千總,引見後發回題補候升者,均調回內地候升。
二十八年題準:澎、台俸滿把總以千總候補者,令該督於甄別年滿千總時,一體甄別;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議準:澎、台千總照內地之例,六年俸滿分別保送,毋庸計算邊俸。
嘉慶九年奉旨:‘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將現在由台募兵及義民首內拔補各員弁準其留台升拔並嗣後予以限製”一摺,台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於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內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台募兵內打仗緝匪著有微勞,以次拔補者。該弁等本係土著,於該處地方情形素為熟悉,緝捕自較得力;若調至內地,轉屬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內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致紛紛告退;情亦可憫!著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內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製:千總準其拔補三名、把總準其拔補五名、外委準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準其留台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冊谘部,以備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係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準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並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舉
嘉慶十五年議準:福建陸路題補缺出,仍照舊例於現任屬員內揀選差操勤慎、著有勞績者,豫行保題送部引見,恭候欽定注冊;遇應用豫保時,內地將備缺出,內地豫保人員與台灣豫保人員一體掣補。其台灣將備缺出,遇應用豫保時,盡歸台灣人員掣補;如台灣無豫保人員,仍令該督於台地人員揀選題補。至豫保遊擊內有籍隸本省者,遇有廣東應掣之缺,互相調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題補
乾隆五十六年議準:福建省台灣協、澎湖協、各外海水師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北路淡水營、外海水師都司,北路協陸路副將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陸路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各陸路遊擊守備,南路下淡水營陸路都司,遇缺出時,即於台灣所屬人員內揀選題補;如無合例可題之人,再於內地各營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其台灣武職人員,俱按在台曆俸五年後,方準其升補內地之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慶十三年,移福建省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延平協陸路左營守備駐艋舺,作為艋舺營水師遊擊、陸路守備;移北路淡水營都司駐台灣水師右營,作為台灣水師右營都司;移原設興化協左營守備駐滬尾,作為滬尾營水師守備:俱定為題補之缺。
十六年議準:福建省台灣噶瑪蘭守備定為題補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職升轉之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調補
原定:福建省台灣總兵官三年俸滿,由部將該省現任總兵官開列具題,請旨調補。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員缺,該督、撫揀選諳練老成、熟習風土之人題請調補。
又定:福建省台灣澎湖副將在任三年、參遊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屆期調補。
雍正八年議準:福建省台灣水師營遊擊守備、廣東省崖州水師營參將守備俸滿之日,該督、提查核具題,調回內地;俟本省水師員缺,題請調補。
乾隆十年議準: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各外委員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報滿,與內地外委互相調補。
二十七年議準:福建省台灣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曆俸三年屆滿,於五月以前,先行遴員調補;仍扣足三年,再行報滿。
四十八年諭:‘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屆期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輪間更換,每遇兩年更調一員’。
五十三年議準:福建省台灣北路左營守備駐紮嘉義縣城,為全郡適中之地;應另設都司一員,作為調缺。遇有缺出,於內地現任都司內揀選調補。其原設守備,即移紮鬥六門;仍作為題調之缺。
五十六年諭:‘台灣副將一缺,關係緊要;必得諳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方與營伍有益。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福建台灣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向例三年俸滿調回內地之例概行停止,均準在台升轉。其千、把、外委,仍照舊例辦理’。
嘉慶十六年議準:福建省台灣新設噶瑪蘭守備一缺,如台地無可升之員,於內地各員內擇其曾任台疆、熟悉風土者題請調補。
鹹豐六年議準:台灣武職缺出,如台地無員可升、內地亦無員可調,準於內地揀員題請升補;曆俸五年期滿,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光緒十三年諭:‘楊岐珍係實缺人員,現經留辦台防,四川又無軍務;該督所請調赴川省差委之處,著不準行。實缺提、鎮,武職大員,體製較崇;近來狃於積習,各督、撫因其曾膺保薦,往往奏調差委,視同部曲。而該提、鎮亦遂甘聽指麾,僅顧私恩,罔知大體;既失朝廷建立專閫之意,又開夤緣依附之門;此風斷不可長!嗣後各督、撫於實缺提、鎮,概不準率行奏調,以符定製。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銜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準:台灣現任遊擊如值較俸推升之時,停其推升他省;加銜一等,仍留原任。俟該員台俸期滿,該督、提題報,照例升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儀式
儀飾
隨從
儀飾
嘉慶九年諭:‘兵部奏“遵旨查明軍功名目”一摺,此項軍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灣用兵時福康安因該處義民等守城打仗、奮勉出力,賞給五、六品及七、八品頂戴為數甚多;彼時福康安曾經專摺奏明,現俱有案可查。迨川、陝、楚邪匪滋事,各鄉勇隨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經略、參讚、督、撫、提、鎮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賞給頂戴,甚至有給予四品者;直至補用員弁,始行隨摺聲敘。而其初並未奏明賞給,實屬不成事體!鄉勇皆朕子民,為朕出力,非為領兵大臣等出力;若據實具奏,朕加賞頂戴,名達於朝,方為榮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賞給,受大臣之虛惠,實功朕不得知,是欲榮反辱矣。況頂戴為名器攸關,無論四、五品階級漸崇,即八、九品虛頂藉以榮身,亦當奏請賞給。且軍營奏請加恩,朕從不稍為靳惜;即二、三品大員如果帶兵出力,一經保奏,無不立加獎擢。然必須奏準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軍功鄉勇,如有情願隨營補用者,將來得有實缺,部中亦可按冊稽核,杜其冒濫;豈該大臣等所得任意給予!此次軍興已閱九載,各省軍功得邀頂戴者甚多;前經部臣議定章程,飭遵辦理。其從前擅給之大臣官員等,本難辭咎。惟其事始於福康安,後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經身故,其餘亦概免深究。但賞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後遇有應行獎勵之處,俱當奏明請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給,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隨從
乾隆五十三年諭:‘福康安等奏“清查台灣積弊酌籌善後事宜”一摺,已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內稱:“向來台灣各營自總兵至守備衙門,皆有兵丁聽候差遣:分為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各有目兵管領。總兵署內多至三百人;副將以至守備依次遞減,至少亦有三十餘人。請嗣後將四項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內酌留該班兵丁輪流親自上班”等語。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台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等四項名目,管領額兵,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該兵丁分班輪直,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披閱之下,殊為駭異!但台灣既有此等情弊,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毋許各提、鎮、將弁設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轄兵丁在署差用。設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數人聽用。如有仍前設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征
親征
軍令
親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軍中豫備火器,八旗滿洲每旗馬馱子母等炮各五位,漢軍每旗馬馱子母等炮各九位、龍炮各一位、每翼衝天炮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該總兵齎赴西路大軍;宣化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該總兵齎赴中路大軍。其台灣解到神威炮約重四百斤,攜行輕便,應將此炮每旗各增攜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