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軍令
乾隆五十二年諭:‘昨據柴大紀奏:將劉欽等三名正法示眾,又將強取民物之兵丁陳恩成審明正法,衣物給還原主;所辦俱屬公當嚴明,已將該鎮交部議敘矣。武職大員如或心存私見,所屬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挾嫌專戮情事,不但當革職治罪,即予以抵償亦所應得。若行軍之際,紀律貴在嚴明。綠營惡習,最為可惡;平時則強取民物,臨陣則恇怯退回。此而不誅,其何以照軍令而肅戎行!柴大紀深明紀律,將臨陣退縮之弁兵立正典刑,並將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軍法從事;是以將弁民丁共知儆懼,用命爭先,得以屢次克捷。而郝壯猷駐守鳳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紀之策勵士卒抵禦賊匪,且畏怯幸生,從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誅。朕於軍務,從來信賞必罰。其奮勇出力者,必從優甄錄;而畏葸退縮者,亦必重治示懲。國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前於甘肅剿捕逆回蕆事後,曾命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將行軍紀律擇其緊要數條,頒發各營操演講習;乃尚有郝壯猷等畏葸偷生者!著將柴大紀用法嚴明、得邀獎敘,郝壯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處,補行載入,通行曉諭各營伍。俾專閫大員曉然於敵愾大義,共矢盡忱;而將備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軍紀,盡成勁旅:以副朕整飭戎行、諄切誥誡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補入行軍紀律曰:‘用命者賞,不用命者戮;而臨陣之時,賞罰尤貴嚴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賊退縮者,領兵大員立時誅戮數人,其餘弁兵知所畏憚,不惟不敢退縮,轉可奮勇爭先。即如台灣賊匪攻犯諸羅時,柴大紀將退回之外委及搶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軍前正法示眾,遂得屢次克捷,特邀恩旨獎敘;而原任總兵郝壯猷於賊匪攻犯鳳山時,既不能策勵士卒、奮勇殺賊,且敢畏怯幸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辟。可見用法者得以轉怯為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屬專閫大員,平時各宜講明軍紀,臨時實力奉行;而將備兵丁,亦當時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諭:’國家設兵衛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將帥之責者,訓練於無事之時,固宜技藝精良,足資扞衛;尤須講明紀律,俾之有勇知方:庶為節製之師,克備幹城之選。乃近日台匪不靖,調派河南等省官兵進剿。旋因首犯就擒、餘匪殆盡,中途停撤;尚未臨陣殺賊,而沿途滋事之案業已層見疊出。如禦史周濤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毆斃人命;撤回時,又攜帶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價,毆斃夫頭。遊擊庚音保任聽兵丁定期不行,開單令地方官應付;千總李福祥勒借番銀,又有兵丁強搶鹽館之案。種種不法,皆由平日訓練不明、因循廢弛,以致恃強藐法,罔知顧忌;甚至帶兵員弁通同需索。似此驕縱,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業經飭交該督、撫等從嚴懲辦。嗣後各將軍、都統、督、撫、提、鎮務須申明紀律,實心教導,示以法無可寬、令不可犯。偶有桀驁不馴者,即隨時懲創,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氣,戢其獷悍之心,使一律精純,悉成勁旅。倘仍前廢弛,必將管轄大員懲處不貸;慎勿視為具文,以副朕整飭戎行、諄諄誥誡之至意’。
光緒三年諭:‘何璟、丁日昌奏“特參廢弛營伍之守備”等語。台灣滬尾營水師守備嘉朝泰,平日不能約束兵丁、整頓營伍,以致該營犯事及老弱充數至八十餘名之多,實屬荒怠不職!嘉朝泰著即革職,永不敘用;以為玩視營務者戒’!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錫
襲次
襲次
乾隆三十二年諭:‘朕恭閱“實錄”內所載:海澄公黃芳度闔門殉節,忠藎可嘉;業經準襲公爵十二次,以酬義烈。因思綠旗世職,尚無承襲罔替之條;但如黃芳度之捐軀授命,大義炳然,自應破格施恩,延賞於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吳逆時將軍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平定噶爾丹時提督孫思克諸人,並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冊;其承襲世職,亦當一體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陳福於王輔臣之亂,勤勞閫寄,被賊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時提督豆斌、總兵高天喜等雖不如張勇等之勳勞茂著,然均奮勇疆場,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恤,用慰忠魂。其襲次滿時,俱著照八旗之例,賞給恩騎尉;俾其子孫得資以上進,永遠承恩,世食忠貞之報。此外有似此等應行分別加以優恤者,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諭旨。國家承平百餘年,中外一統,滿洲、漢人皆我臣仆,朕亦從不肯稍分畛域;綠旗將弁中,果有藎誠為國、克奏膚功者,自應錄敘從優,恩施後裔。若其身曆戎行而巽軟恇怯、僨事失機,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師武臣知所儆戒!總之,示懲示勸,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無所容心曲徇於其間;所以昭信賞必罰之大經,皆於是乎在。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遵旨具奏,按吏部進呈黃冊及兵部曆年檔案,將漢世職各該員事跡詳加查閱,分繕清單具奏。奉旨:‘向來綠旗世職,無承襲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則國家延賞酬庸,誼無歧視。前經降旨將黃芳度、張勇等特予加恩,準其子孫永遠承襲世職;並令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詳查國初以來凡有功冊可稽者,分別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請旨。茲據覆奏,內有殉節陣亡之張國彥、徐勇、鄭之文、賈大第、鄭鈺、房星、趙邦試、林芳、康泰、康海、許雲、遊崇功、羅萬蒼、徐宗仁、李國勳、劉貴才、劉芳雨等十七員,又軍功較著之惠應詔、梁化鳳、仝光英、黃熙瓚、李皇詔、李之芳、陳世凱、許正、蔣懋勳、趙應奎、潘育龍、藍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員,核其事跡,或致命疆場,克昭義烈;或折衝閫外,茂著勤勞。均宜錫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勸。所有張國彥等子孫,其世職有尚應承襲者,俟將來襲次滿時,著加恩各賞給恩騎尉;其現在襲次已滿者,亦著一體賞給恩騎尉:並準其世襲罔替,庶藎臣後裔得以長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績褒忠之至意’。
嘉慶六年奉旨:‘台灣剿匪案內陣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費艱難,以致驗看逾限;該省距京較遠,其世職各員家道寒微,無力進京,自係實在情形。嗣後遇有邊省學習期滿世職人員實在無力進京者,著加恩賞借年半俸銀,俾資路費,以示體恤。倘借俸之後,仍有耽延逾限者,該督、撫即參奏,照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綠旗營製
福建台灣巡撫
台灣鎮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福建台灣巡撫
福建台灣巡撫一人(駐紮台灣府城,節製二鎮)。
台灣鎮總兵官
台灣鎮總兵官一人(駐紮台灣府中路口,兼轄台灣北路、台灣水師二協、台灣城守、台灣南路、台灣嘉義、台灣艋舺、台灣恒春、台灣道標、台灣南路下淡水七營)。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灣北路協副將一人(駐紮埔裏社,統轄本標中、右二營)。中營中軍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營遊擊一人(駐紮台灣府)、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灣水師協外海水師副將一人(駐紮安平,統轄本標中、左、右三營)。中營中軍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管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灣城守營參將一人(駐紮台灣府北路口,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軍守備一人(駐紮〔南’路崗山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軍守備一人(駐紮北路下加冬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灣南路營參將一人(駐紮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水底寮)、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灣嘉義營參將一人、都司一人(均駐紮嘉義縣)、守備一人(駐紮鬥六門)、千總二人、把總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灣艋舺營外海水師參將一人(駐紮艋舺渡,兼轄滬尾、噶嗎蘭二營)。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滬尾營外海水師守備一人(駐紮滬尾炮台塘)、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瑪蘭營都司一人(駐紮五圍)、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灣恒春營遊擊一人(駐紮恒春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鵝鑾)、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灣道標都司一人(駐紮台灣府南路口)、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一人(駐紮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一人(駐紮澎湖媽宮汛,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營兼中軍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議敘通例
軍功議敘
軍功優敘
軍功議敘
雍正元年諭:‘進藏及克複台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議敘,惟已經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後,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為憫惻!著即酌加議敘,著為定例,以副朕褒錄有功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議敘身故者,統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別等第,造冊送部。係一等、二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三等、四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外委、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或願應試、或願隨營食糧,各聽其便。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
軍功優敘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灣,奉旨:‘在事官員各加一級,兵丁各賞一次’。
又奉旨:‘官兵遠抵海疆,冒險剿寇,非陸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員著各再加一級、兵丁著再賞一次,以示特加優渥至意’。
是年,議敘福建克複海疆各島廈門、金門等處有功官弁,例應功加一等者加二等、應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遞加,分別議敘。
雍正元年,議敘克複台灣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營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廈門各官,各加一級。奉旨:‘台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以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倡亂,占據台地;皇考籌畫精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克服全台。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員現行議敘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灣北路議敘,總督加三級、提督功加三等,其餘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一次,三等者紀錄三次。
五十二年諭:‘逆匪林爽文糾集賊黨,滋擾嘉義縣城,圍攻數月;經常青等屢次派兵往援,俱被賊匪阻截。柴大紀在城內率領官兵義民,悉力保護;正在急迫之際,福康安、海蘭察督率將弁官兵鼓勇直進,並不俟貴州、湖南續調兵丁到齊,即將現有兵民分為五隊,派鄂輝等分隊帶領、沿途剿殺賊匪,俱能奮勇直前、不避險阻,將各處村莊屯聚之賊匪痛加殲殺,直抵縣城。數月之圍應手而解,城內數萬生靈得獲更生之慶;並將賊人存貯糧米運入縣城,軍糈民食益資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調度有方,振作士氣;用能克敵致果,迅奏捷音,自應優加寵錫。福康安、海蘭察現俱係侯爵,著晉封公爵,以示優異。其鄂輝、舒亮、普爾普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並在事出力之鎮將、弁員等,俱能領率兵民,鼓勇奏績;著查明谘部,一並從優議敘’。
五十三年諭:‘逆首林爽文經福康安等設法生擒,辦理周妥,實屬可嘉!在事出力將弁,查明谘部議敘;隨征兵丁,分別獎賞。大學士和珅始終承旨書諭,於一切清滿事件钜細無遺,懋著勤勞;自應特加優賞。和珅本係一等男爵,著跟從前大學士張廷玉之例,晉封為三等伯。大學士阿桂、王傑、尚書福長安、董誥,夙興夜寐,一體宣勤;俱著交部議敘。孫士毅以鄰省總督,一聞逆匪滋事之信,節次派調兵丁,撥運軍餉、火藥、鉛丸等項源源接濟,迅速周妥;甚為出力。著照從前大學士蔣廷錫之例,賞輕車都尉世職’。
又以台灣南、北兩路賊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將軍福康安、參讚大臣海蘭察、鄂輝暨在事出力大小將弁等優敘;隨征兵丁,查明分別獎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慶十一年諭:‘本日賽衝阿奏“節次垂詢諭旨”並“巡洋官兵拿獲賊目匪夥審明分別辦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間竄至台灣地方,勾結陸路匪徒肆行滋擾,公然豎旗稱王,焚劫鳳山縣城,並將郡城圍次數月之久;彼時內地大兵未及配渡,台郡兵力較單,愛新泰、慶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隨宜援應,悉力拒守,俱以無虞,其功甚偉。前命賽衝阿查明據實保奏,茲複據賽衝阿奏稱:“當蔡逆匪船進口之時原有一百餘隻,維時李長庚在鹿耳門招外寄碇,愛新泰、慶保與該提督約信會合,用計火攻,前後焚燒大小賊船計七十餘隻;匪船駛近招口,經李長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適風順潮長,賊始乘機竄逃”等語。是蔡逆之不能久於窺伺台灣,實係伊二人同李長庚夾攻之力。李長庚亦並無玩縱情事,惟伊究係專管水師之員,疏防之咎實無可辭;是以將伊革去頂戴,責令自效。至愛新泰、慶保原在陸路防守,今餘匪搜捕將淨,全郡敉寧,允宜褒獎勤勞,以昭懋賞。愛新泰前因收複鳳山、肅清南路,已賞給雲騎尉世職;著再施恩,加賞為騎都尉世職。慶保著加恩賞給雲騎尉世職,並賞戴花翎。副將金殿安、什格、參將英林、同知吳應魁,前此進兵鬥六門,與賊匪打仗得勝,殲獲多名;茲既據賽衝阿查明尚無捏飾情事,著施恩均交部議敘。其餘員弁、兵勇、屯番內有實在出力應行保奏者,著賽衝阿確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備王讚,前此堵禦蔡逆本屬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複能實力巡緝,拿獲賊目、賊夥多名,殊屬奮勉!著加恩照賽衝阿所請,再行賞戴藍翎’。
又以克複台灣鳳山縣城,賞還總兵愛新泰花翎。
又諭:‘李長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覽奏實深憐憫!此次李長庚督兵圍捕蔡逆,殲擒盜匪多名;且能不遺餘力,攏船擒捕,以致身受多傷,實為奮勉。本應即予甄敘,特以前在鹿耳門不能截拿蔡逆,曾經革去翎頂,責令立功自贖;茲著加恩先行賞還頂戴。該提督惟當益矢感奮,果能乘蔡逆窮蹙之時設法擒獲,捷音奏到,不特賞還花翎,仍當錫以世職之封。黃飛鵬係浙江總兵,協剿出力,致被炮彈擲傷腰腿,亦屬可嘉!著交部議敘’。
十三年,以舟師搜剿蔡、朱二逆夥黨並續獲艇匪船炮,予遊擊陳夢熊參將,戴花翎。
十四年諭:‘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將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沈落海,並生擒助惡各夥黨;覽奏欣慰之至!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捥各受重傷,仍複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剿,致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著加恩晉封子爵,並賞給雙眼花翎、白玉翎管一個。邱良功左腿受傷,本船被賊艘碰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著加恩晉封男爵。至該逆用番銀作為炮子,可見鉛丸已屬罄盡;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於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著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嘉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綠營處分例
限期
解運
奏章文冊
儀製
拔補
軍器
約束
保甲
邊禁
海禁
巡洋捕盜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題準:凡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為始,限四月具題;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福建之台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之苗疆、陝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各該督、撫於正限之外,分別展限;該省提、鎮,亦照巡撫例展限。江南等處提督管兩省者,照總督例展限。至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三月,二月者罰俸六月,三月者罰俸九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倘事屬繁重,限內難結者,承查、承辦官將情由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官題參;或限內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查、承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參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宜亦免議。若違限一月,承查、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鎮仍計月處分。
三十二年覆準:福建之台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運
嘉慶十二年議定:台灣運解兵餉,原例定有限期。惟該處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倘因守風信致稽時日者,取具該管地方官印結報部,免其遲延處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冊
道光七年諭:‘明保係總兵降用副將人員,例本不應遞摺。其在署台灣鎮總兵任內,因所屬安平協地方有營兵搶毀米船一案意存諉卸,被參降調,毫無屈抑,自應靜候部選;輒敢呈遞封章求賞差使,實屬不安本分,膽大妄為!明保著即革職,交該旗嚴加管束’。
十三年諭:‘瑚鬆額等奏:查明提督馬濟勝因節次奏報各摺遲延,誤以為傳牌內不填裏數所致;率於奏報馳赴鳳山拿辦粵匪一摺傳牌內填寫“限行六百裏”字樣,實屬錯誤!馬濟勝著交部議處。欽此’。遵旨議準:嗣後尋常摺奏由驛接遞,不得輒限四、五六百裏。倘有混行填發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儀製
道光三年奏定:調補台灣武職所帶人役,總兵、副將三十名,參將、遊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等官十名。旗員外任綠營武職,照漢官加一倍。違定數多帶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補
康熙五十二年議準:台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注明疤痣、箕鬥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核驗、一交台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台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台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台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雍正五年奉旨:‘台灣換班兵丁,著該管官選勤慎可用之人撥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發覺、或被駐台官參出,將選撥之該管官一並議處’。
乾隆六年奏準:台灣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選撥。如到台生事不法,將原選撥官降一級調用。
道光四年諭:‘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係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準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有由台召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並召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軍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等項及私造各色旗幟,該地方官均照失察販賣軍器例分別議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