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年議準:台灣所屬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進成案,嗣後歲、科考試另編字號,於正額外量取一名,不必作為定額;如應試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濫。
四年議準:裁並淡水、噶瑪蘭二廳設台北府,分其地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創建學校。所有府學閩、粵兩籍應設定額,台北本二廳舊地,即照二廳原額,由台灣府學分撥三名外,再加十名,定為閩籍額進文童十三名;粵籍由台灣府學分撥四名,再加一名,定為粵籍額進文童五名。淡水廳原額八名,分歸淡水、新竹兩縣,再各加一名,定為淡水縣學額進文童五名、新竹縣學額進文童五名;噶瑪蘭廳原額五名,即作為宜蘭縣學額,毋庸再加。台北府既設進額,廩、增亦一律加增:定為閩籍廩、增生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由台灣府學撥分廩、增生各四名,定為四年一貢。其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照粵籍例,均定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至台灣府學,閩籍原額二十一名,裁撥三名,定為額進文童十八名;粵籍原額九名,裁撥四名,定為額進文童五名。該府學閩籍廩、增額缺,仍各照舊;粵籍廩、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撥四名,改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
十三年議準:台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複於彰化橋孜圖地方設台灣府,劃彰化、嘉義、新竹縣界設台灣、雲林、苗粟三縣,建立學校,增置學額。所有台灣府學額,於台南府學閩籍內抽撥七名、粵籍內抽撥二名外,再加閩籍三名、粵籍一名,定為台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粵籍額進三名。台灣縣學額,於彰化縣學抽撥五名,再加五名,定為台灣縣學額進十名。雲林縣學額,於嘉義縣學抽撥三名,再加三名,定為雲林縣學額進六名。苗粟縣學額,於新竹縣學抽撥一名,再加一名,定為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其廩、增各額,台灣府學,於台南府學抽撥閩籍廩、增各十名,再加閩籍廩增各十名、粵籍廩增各四名。定為台灣府學閩籍廩、增額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台灣縣學,抽撥彰化縣學廩、增各五名,再加廩、增各五名;定為台灣縣學廩、增額各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抽撥嘉義縣學廩、增各三名,再加廩、增各一名;定為雲林縣學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苗栗縣學,設廩、增額各二名,六年一貢。台南府學額,除撥歸台灣府學閩籍七名、粵籍二名外,尚存閩籍十一名、粵籍三名;廩增額撥歸台灣府學各十名,尚存閩籍廩、增各二十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兩貢。嘉義縣學額,撥歸雲林縣學三名,尚存十二名;廩增額,撥歸雲林縣學各三名,尚存廩、增各十二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五年兩貢。彰化縣學額,撥歸台灣縣學五名,尚存十名;廩增額,撥歸台灣縣學各五名,尚存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一貢。新竹縣學額,撥歸苗粟縣學一名,尚存四名;即作為該學定額。
福建台灣永廣學額
台灣府學,閩籍永廣四名。台灣縣學,永廣二名。彰化縣學,永廣一名。台南府學,閩籍永廣五名、粵籍永廣一名。安平縣學,永廣二名。鳳山縣學,永廣二名。嘉義縣學,永廣二名。台北府學,粵籍永廣一名。淡水縣學,永廣一名。新竹縣學,永廣一名。宜蘭縣學,永廣一名。
鹹豐四年議準:台灣遠隔重洋,所有捐輸軍餉請廣學額,若造冊詳報彙同內地核辦,文報往來動輒數月,未免稽遲。所有文童學額,即於本年科試查照取進,另摺奏報清單以備查核。
八年,以紳商捐助軍餉,加台灣府閩籍永遠學額九名、粵籍永遠學額二名,彰化縣永遠學額三名,淡水、台灣、鳳山、嘉義四廳縣永遠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
光緒四年,以新設台北府,裁淡水、噶瑪蘭二廳分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撥鹹豐八年捐助軍餉加台灣府學粵籍額內永遠學額一名歸台北府,淡水廳永遠學額二名歸淡水、新竹二縣,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歸宜蘭縣。
十三年,以台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複設台灣府暨台灣等縣,撥鹹豐八年捐助軍餉加台南府學閩籍額內永遠學額四名歸台灣府,彰化縣永遠學額二名歸台灣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廣學額
乾隆六十年覆準:福建省台灣府屬四縣附入府學之粵籍文童,向皆額進八名;今增廣學額,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貢事宜
乾隆十六年諭:‘各省選拔貢生,經朕降旨以十二年舉行。惟是來京朝考,揀選引見,發監讀書,或以知縣等官試用、或以教職即用、或以教職歸班序選,條例屢經更定。朕思選拔於數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書,可以驗其人材、考其素行,自當精擇以充其選。應令該學政於試列前茅之士,舉其文行兼優、才品出眾者,會同督、撫掄采,以杜濫冒。至庠序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職率多昏耄龍鍾,濫竽戀棧;雖定以六年甄別,而上官以閑曹,多方寬假,非國家設官敷教本意。應分以年限,詳加澄汰。所汰之員,即以應授教職之選拔充補,於教士當有裨益。凡選拔貢生赴部驗到作何定限、朝考錄用一應規條,應詳細酌定,永著為令。大學士、九卿集議以聞。欽此’。遵旨議定:嗣後直省學政於歲、科兩試時,凡文理優通之廩、增、附生,觀其才品、接其言論,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時悉心體訪,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競。照例試以兩場,於屢次優等及現列前茅之士擇其文優品端者,秉公選拔;即隨場谘明督、撫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鄉試以前學政到省錄遺時,傳齊通省選拔之人,有總督駐紮之所會同督、撫,僅巡撫駐紮之地會同巡撫,就學政考院通行覆試一場,酌用四書文、經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撫署中會同驗看,仍將選拔原卷通行校閱;如果文品兼優、年力富強,即通出一榜,該學政給予貢單谘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順天學政選拔滿洲、蒙古、漢軍生員,應於鄉試前奏請欽命大臣會同覆試驗看;奉天由府丞選拔,應會同府尹在公所覆試驗看;福建台灣府由台灣道選拔,移送福建學政會同督、撫覆試驗看(光緒二年,改歸巡撫選拔)。如督、撫等別有見聞或驗試不堪充選,仍發回原學肄業。至到部之期,統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定限八月,於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限六月,於次年三月到部;直隸、奉天、河南、山東、山西、江南限四月,於次年正月到部。禮部即照定限,奏請欽命大臣於午門內考試,分別三等進呈。如有文理荒謬不入等之人,學政照例議處外,該督、撫亦應一並議處。至朝考取列優等,複經九卿揀選引見,或以知縣、或以知縣以下等官錄用。再,直省府、州、縣教職,飭令督、撫三年一次澄汰,將實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員缺,即將揀選引見之拔貢,照依朝考名次先後充補。其補授訓導者,以教諭銜管訓導事,仍照原銜升轉。俟揀選引見之人用完,照舊例銓選。未入揀選者,仍劄監肄業,悉照舊例遵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準:台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準:台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例貢、例監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準:台灣府倉暨各州、縣冊報現共存榖七十餘萬石,即內地漳、泉等府屬倉儲亦皆足額,正無藉收捐監生,始足以裕備儲。所有台灣捐監之例,一並飭停,以昭畫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試規條
同治十三年議準:台灣淡、蘭兩屬道阻且長,現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柵;嗣後巡撫於閱兵台北時,順便案臨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準:台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台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裏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準: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台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改歸者,俱改為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準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準:台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為弟侄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台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係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準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並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書院
乾隆五年議準:福建台灣地方現有海東書院,據貢生施士安願捐水田千畝,以充膏火之資。照省會書院之例,每學各保數人,擇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業;令該府教授兼司訓課,酌量田租多寡,以供書院之用。至該府教授缺出,令該撫於通省現任教授內由進士、舉人出身,擇其文理優長者,具題調補。照例三年報滿,如果著有成效,將該員酌量議敘;倘不實心訓課,即行題參。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