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三名、廣東十七名、廣西十四名、雲南十三名、貴州十三名。
光緒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四名、貴州十二名(謹案:陝西、甘肅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醜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各、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試
鹹豐九年諭:‘福建台灣舉人王獻瑤,前次會試,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風,以致遲誤。雖已滿三科覆試例限,惟遠隔重洋,事出有因,著準其明年補行覆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錄
康熙三十六年諭:‘鄉試為掄才大典,出題理宜詳慎。今覽各省所進題名錄中,其題目多有未當。如福建三場策問“台灣事宜”一道,於地方情形事勢毫未通曉,乃茫昧命題,殊為悖謬!其餘各省,亦未盡當。爾等將各省呈覽題目及題名錄詳加檢閱,若有悖謬最甚者,查出參奏。欽此’。大學士等遵旨察看福建、雲南、河南三省第三場策問命題,辭義多有未當,均屬悖謬;將主考等分別各降級調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議準:教官會試回任,雖有揭曉後五日領照之限;恐出京後,或稽留親友任所、或乘便回籍,應酌定限期處分,以杜遷延。嗣後教官會試回任限期及違限處分,俱照回任官員例辦理;禮部於給發執照內按照省分遠近,填明限期。該員回任後,該督、撫將原領執照谘繳禮部查核。若有遲逾,谘送吏部察議。……福建省,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台灣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龍岩限一百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學校
學校設官
學政考核
福建台灣學額
福建台灣永廣學額
增廣學額
拔貢事宜
優貢、優監事宜
例貢、例監事宜
考試規條
生童戶籍
各省書院
學校設官
康熙二十四年,設福建台灣府府學教授一員,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各一員。
雍正五年諭:‘台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禦史二員前往台灣巡查,應將學政交與漢禦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禦史在彼,著即辦理台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設福建台灣府學及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
乾隆十七年議準:福建巡台禦史,定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灣學政關防,仍令台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廳複設訓導為複設教諭,增噶瑪蘭廳複設訓導一員。
光緒四年,設福建台灣台北府教授一員,改噶瑪蘭廳複設訓導為宜蘭縣複設訓道,改淡水廳複設教諭為淡水縣複設教諭。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學政考核
雍正六年奏準:嗣後福建台灣考試解部文冊,由兼理台灣學政將一應冊卷別具印文,附於福建學政一並送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台灣學額
台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台灣縣學、彰化縣學,各額進十名,廩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額進六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廩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貢。台南府學,閩籍額進十一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澎湖廳,額進二名(附入府學取進)。安平縣學、鳳山縣學,各額進十五名,廩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貢。嘉義縣學,額進十二名,廩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兩貢。台北府學,閩籍額進十三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番童,額進一名(附入府學取進)。淡水縣學、宜蘭縣學,各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新竹縣學,額進四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
雍正十三年議準:彰化縣文風日盛,設廩、增各十名;十年之後,四年一貢。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縣學之例,題增廩額,並二年出貢一次。
乾隆六年議準:粵民流寓台灣府年久入籍者,台屬四邑均有戶冊可稽,應童試者七百餘人,另編為“新”字號;於四邑內通較粵童文字,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再有續出應試者,總以八名為額。俟歲、科數次之後,取進人數漸多,再將應設廩、增題請定議。
五十六年議準:彰化縣自雍正元年增設,並設淡水廳;其淡水廳所屬童生,即附彰化縣考試。彼時緣新設之縣,照小學額取八名。閱今六十餘載,文風日盛,於額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童十二名。其廩生出貢,即以下次歲試為始,按照食餼年分二年一貢,以昭畫一。
嘉慶十二議準:台灣府學,額進閩籍文童二十名、粵籍文童八名,額設廩、增各二十名,係粵籍與閩籍生員一體挨補;應以原定廩、增各二十名專歸閩籍生員充補,粵籍另設廩、增各八名。除將現在實廩、實增撥歸新額外,餘缺俟下屆歲、科考為始,專將粵籍生員挨次幫補;仍與閩籍生員統較補廩日期,先後出貢。並於該府學內閩籍加進文童一名、粵籍加進文童一名,四縣學內各加進文童一名;各學生員報優者,由台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十五年議準:台灣府學,額進文童二十一名,與閩省內地各府學額進名數相同;而閩省府學廩、增均各四十名,獨台灣府學廩、增僅各二十名。又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額進文童十三名,與閩省內地各縣中學額進名數大略相同;而閩省縣學廩、增均各二十名,惟台屬四縣學廩、增僅各十名。各省府學,如山西之寧武、朔平、湖南之沅州、雲南之廣南、順寧等府均設廩、增各三十名,今台灣府學除原設粵籍廩、增各八名專歸粵籍生員幫補外,其閩籍生員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十名,合原設廩、增各二十名,作為廩、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縣學現設廩、增各十五名,今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五名,合原設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廩、增各十五名。其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二年一貢,仍照舊例辦理。
道光八年議準: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應試人多,比照福建中學之額於台灣等四縣原額十三名外,各加進額二名,作為十五名定額。
又議準:澎湖廳孤懸大海,應試文童向附入台灣縣學,並未明著進額。現在該廳應試文童已及百人,與淡水廳設學之初人數相等;另設進額二名,照粵籍例附入府學取進,以昭畫一。
十七年題準:嘉義縣彎裏溪迤南各莊劃歸台灣縣管轄,考試人數較多,縣學學額有定;所有取進文童,責成台灣道於撥進府學內通融酌取,務須妥為辦理,俾免爭端。
二十二年議準:噶瑪蘭廳向附淡水廳學取進,道路窎遠,跋涉維艱;現在人文漸盛,應試文童至三百餘名,於淡水廳額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為淡水額,編“炎”字號;以三名為噶瑪蘭額,編“柬”字號。各由該廳考取,徑送道試。至噶瑪蘭廳學額既增二名,其廩、增亦各加二名,於蘭、淡二廳附生內分別考補。
同治十一年議準:淡水廳、噶瑪蘭廳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廳學額八名,除噶瑪蘭分進三名,實止五名。今以八名專為淡水廳學額,毋庸分給噶瑪蘭廳取進;至噶瑪蘭廳另立專學,以五名為該廳學額。其廩、增各缺,淡水廳仍照舊額定為廩、增各六名,噶瑪蘭廳定為廩、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