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戶部(3 / 3)

五十五年議準:福建省台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於應得錢糧外,每名每月加給餉銀四錢,在叛產租息變價及鹽課贏餘等項下撥補。如有曠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議準:台灣兵餉,令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核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委員赴司,勒限十二月內到省、二月初旬運至廈門、三月到台。如有延緩,查明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慶二年議準:福建省台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於兩年內換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將起住糧餉日期,造報戶部。

二十年覆準:福建省台灣艋舺營水陸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歲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鬥,每米一石合銀一兩二錢,共需銀三千七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在地丁銀內動支;給發淡水廳采買,按月開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準:福建省各營戍台班兵,每年於額餉外賞銀四萬兩,分給該兵內地家口,以資養贍。又月給眷米一鬥,遇閏加增。延平、建寧、邵武、汀州、福寧等營,每石折給銀九錢;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營,每石折給銀二兩。

鹹豐二年奏準:福建內地及台灣各營裁馬一千零九十匹,歲省馬幹銀一萬三千八十兩、馬價銀四千七百九十六兩,按年提扣入撥。

又奏準:福建內地及台灣各營原設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為步戰,歲省兵餉銀六千五百四十兩,按年提扣入撥。

九年奏準:福建省台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五年更換;由內地各營抽撥,分作五起派往廈門,聽候水師、陸路提督點驗配渡。每年調換一起,統限四年換竣,至第五年停換一年;周而複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營,新舊糧餉統於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給;該督仍按年將起住糧餉日期,報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準:台灣孤縣海外,島嶼四通;水、陸各營兵丁,視地勢之險易、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減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馬步守兵每名、官馬每匹及添設稿識、號令,均照內地月加餉幹、月給銀米各數目,一體支給。

十一年奏準:台、澎水陸各營增設公費,歲共給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在台、澎各營餘剩米折銀內動支。

十二年奏準: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鬥;上下遊俱按每米一石,折銀二兩支給。福建內地及台灣水陸各營字識、號令手,照兵丁例,一體給予白事賞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優恤俸餉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台灣換防兵丁遠涉重洋,費用較多;照新疆換防兵丁之例,一體支給行糧、坐糧,以資養贍。

又諭:‘前因四川屯練降番派往台灣剿捕賊匪甚為出力,已將額設土外委加給銀兩。此次攢拉捉浸帶領降番隨同官兵征剿,均屬奮勇;所有額設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俱照屯練土弁之例分別賞給錢糧,以示獎勵’。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慶十五年諭:‘台灣換防班兵應支糧餉,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該兵班滿之日,即行停餉。今議定:班滿候代兵丁,仍支餉銀一半;新派換防兵丁,先予半餉。俟其到台後,再將舊班兵餉停止’。

道光八年諭:自道光八年起,將台屬應運眷米每石折銀二兩,由藩司籌款,隨同眷銀一並給發;仍於台餉內扣收歸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養廉

福建台灣巡撫,一萬二千兩;布政使,八千兩;道員,二千六百兩;知府,一千六百兩;知縣,台灣一千兩、餘各八百兩;布政司庫大使,六十兩;同知,八百兩;通判,五百兩;府經曆、司獄、巡檢、典史,各四十兩;縣丞,各二十兩。各省綠營提督,歲支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製外委、千總、把總,各十八兩。……福建台灣總兵,每員除養廉外,加賞銀二百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議準:……福建外道、外府並各府屬同知、通判養廉,仍在縣屬就近支給。

又諭:‘國家設兵衛民,簡核軍實,期於行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惠濟銀兩,以資賞恤;後因生息名色有關國體,特敕停止。茲直隸、雲南裁扣公糧以備賞用,殊非核實行伍之道。所有賞恤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俱著於正項支給。各省武職,照文職之例,議給養廉。欽此’。遵旨議定:提督每員歲給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製外委千總把總每員十八兩。……雲南省之提督、總兵、福建省之台灣總兵,於支給名糧外,複有動支耗羨等件銀兩自六百兩至八百兩不等。各員既已支給養廉,未便再行重給,並令一並刪除。奉旨:‘雲南提督、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或地當煙瘴、或遠隔重洋,均與腹地不同。著加恩於議給養廉外,雲南提督加賞銀五百兩、雲南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各加賞銀二百兩;著為令’。

五十四年議準:福建調任台灣……同知、撫民同知、巡檢等邊缺新任人員協辦半年內,於額設養廉按照正任與協辦各員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議準:福建省台灣嘉義縣添設鬥六門縣丞一員,按外地縣丞之例,歲給養廉銀四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賜複

免科

救災

賑饑

貸粟

蠲賦

緩征

販運

賜複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灣府屬康熙五十七年額征民番銀二萬一千二百兩有奇、粟十三萬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諭:‘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係征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灣地畝因其編征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十一年額征供粟十有六萬餘石,全數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一廳、四縣本年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五十三年諭:‘上年台灣辦理軍務,漳、泉等府屬差務甚繁,資用民力之處最多。茲屆春祺普錫之時,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優恤。所有泉州府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龍溪、漳浦、海澄、詔安等八縣本年應征錢糧,著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陽、建安、甌寧、南平、古田、閩縣、侯官、福清、莆田、仙遊遊等十二縣應征錢糧,著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寧德、羅源、連江光澤等七縣所有應征錢糧,著緩至五十四年麥熟後征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準:福建省台灣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舊額征收丁賦,番婦每口征榖二石,於康熙二十五年入於台灣奏銷冊內。今將鳳山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照諸羅(今改嘉義縣)番婦一例免其納賦。

九年題準:福建省鳳山縣鄭宗明等官莊園地被水衝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額無征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又王莊、李進等莊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額銀五十九兩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題準:福建省台灣於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風潮衝陷,難以墾複田園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無征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鬥二升勻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又衝陷糖廍三張半,共無征廍餉銀十九兩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均予豁免。

嘉慶二十年,免福建省台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光緒三年諭:‘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災

康熙五十九年覆準:台灣颶風大作,傷損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賑例散給;其船壞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綠旗兵丁之例賞給。

乾隆五十三年奏準:台灣彰化等縣城及村莊民房被賊焚毀,給銀苫蓋草寮,以資棲止。

五十七年諭:‘台灣地方遠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壞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所有給銀撫恤之處,著加倍給予,以示體恤’。

嘉慶十二年諭:‘台灣商、哨各船因颶風大作,換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憫!所有“萬”字六號哨船被淹之把總、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著加恩照例恤賞。又遞送文報、修駕哨船兵丁及遣護小船附載匠夫人等同時覆溺,均著加恩分別恤賞’。

道光十九年諭:‘台灣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塌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著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撫恤,給予修費銀兩。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征辦,毋稍疏縱’!

二十五年諭:‘本年正月台灣府彰化縣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此外,被壓受傷者為數尚多;自應亟籌撫恤。現已由該督等飭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委員解往,會同該縣查勘核實散給;仍著該督等飭台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逐加履勘,妥為撫恤’。

又諭:‘台灣府境於六月初旬大雨連宵、颶風間作,台灣等縣海口淹斃居民三千餘人,殊堪憫惻!著劉韻珂派員詳細查明被災輕重,妥速經理。所請動用倉榖、銀兩,是否足敷賑濟?務使海澨窮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賑饑

乾隆四十七年諭:‘福建台灣地方濱海居民猝遇風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傷損成災;該督、撫務須實力撫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準:福建省台灣各處被擾之難民,給予口糧一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慶十一年諭:‘台灣郡城及鳳山、嘉義、彰化一帶六、七月間先遭颶風、繼被霖雨,並有飛蝗自山內飛出;雖勘未成災,稻穀不無傷損。且因械鬥搶奪,田地、房屋間有拋荒焚毀之處。著加恩將被蝗傷損田禾地方,撫恤一月口糧;被搶貧民,撫恤三月口糧:以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十七年諭:‘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誌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撫恤之處?查明速奏。著即遵前旨妥速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賑福建省澎湖廳被風歉收災民。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貸粟

乾隆五十三年,貸福建省被擾之台灣各處貧民籽種。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賦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三縣上年被風田園應征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官莊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諭:‘此次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謀逆,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優賞。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所有台灣府五十二年應征地丁錢糧,悉行蠲免’。

又諭:‘據柴大紀奏:官軍在諸羅城外剿殺賊匪,城內紳耆、鋪民挑送飯食涼水,兵丁得不饑渴。又據常青等奏:牌腹村義民運糧接濟諸羅城中等語。該處民人能各知大義,踴躍奉公,深堪嘉尚!著再加恩,將五十三年台灣府屬應征錢糧,概行豁免’。

又諭:‘台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征兵榖、耗羨、莊租、雜稅等項,固應照例征收,以備供支;但念該處賊匪滋擾後,被難歸莊之民未遑耕種,生理維艱;若仍分限帶征,民力不無拮據。所有本年應征兵榖、耗羨、租稅,俱著加恩全行寬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慶十一年諭:‘閩省台灣府所屬地方因洋匪肆逆,間被滋擾,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僅念!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應征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分數,奏請加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緒三年,蠲免台灣府屬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緩征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省台灣遭匪類蹂躪,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帶征。

乾隆五年題準:福建省台灣府屬鳳、台二縣三年分秋被旱災,其田園、官莊應征銀米,被災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帶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征。

六年諭:‘福建台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納課尤為竭蹶。多年舊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征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慶十七年,緩征福建省被風之澎湖廳新舊地種等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緩征福建省上年被災之澎湖、平潭二廳暨南日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道光十二年,緩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舊額賦暨雜款銀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緩征福建省被旱之台灣縣錢糧。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鹹豐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擾之雲霄、石馬、廈防、永春、龍溪、漳浦、海澄、長泰、同安、安溪、仙遊、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鳳山十七廳州縣額賦。緩征福建省本年被災之福安、福鼎、壽寧、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瑪蘭、平譚、蚶江、馬港、龍岩、莆田、平和、詔安、南平、台灣、嘉義、福清、永福、閩清、古田、晉江、南安、惠安、南靖、順昌、將樂、漳平、寧洋、彰化三十二廳州縣暨水口、南日、峽陽、羅溪、金門、佛曇橋、華葑七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販運

乾隆十二年奏準:福建台灣雖隔重洋,然與漳、泉二府同隸一省,商船、民船來往如織,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縣,向有給照赴內地買米載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買運內地,與弛海禁者有異。嗣後如遇台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以致台郡米貴及台郡並非豐稔之年,仍令該道、府詳報停止。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