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國外就很少出現這種情況。不久前看到一則資料說,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大學實行“學生淘汰製”,且淘汰率相當之高,有的發達國家達40%到50%,越是名牌大學淘汰率越高,能起到優勝劣汰、維護品牌之功效。而咱們是不是缺少這樣“理念”和“機製”呢?
工廠免不了出廢品,有廢品,就要淘汰,不讓出廠,隻有淘汰,才能保證產品質量。這條“生產原理”,我以為也應該嚴格地用到大學中。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是好是壞都給文憑,既誤人子弟貽害社會,又給自己抹黑。
看來從國情出發,引進異域一些國家大學中的“淘汰製”已勢在必行,數“汰”之下,“產品”雖然少了些,但其質量卻提高了。
《雜文報》,1993.8.3
收入的“顏色”
收入也有顏色嗎?回答是肯定的。時有經濟學家將當今中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分為“黑”、“白”、“灰”三種顏色,一時成為熱門話題。
何謂“白色收入”?據經濟學家解釋,是指城鄉居民在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領到的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收入。這種收入是公開的而又是透明的,故以“白色收入”名之。“黑色收入”呢,則是“難看得見的”、隱蔽的收入。主要是指違法經營、貪汙盜竊、索賄受賄等非法手段獲得的收入,屬非法收入。
“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容易理解和劃分,那麼“灰色收入”呢?根據色彩學原理,黑色和白色混成一體便為“灰色”。依此,“灰色收入”大概就是“半白半黑”,即既有點“公開”,又不那麼“隱蔽”,既有點“透明”,又多有“混混沌沌”的一種“特殊收入”。主要包括兼職收人、轉包收入、財產租賃、專利權轉讓,以及股息、紅利、個體工商戶、饋贈收入等。
對於“黑”“白”兩種“色”的收入,人們的態度容易明朗。“白色收人”,那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應以肯定和鼓勵;“黑色收入”,不合理不合法且觸及國法刑律,當堅決取締,依法懲處。
問題在於“灰色收入”。這種“收入”的複雜性在於“半”字上,半公開半隱蔽,半合理半不合理,“半透明”,“猶抱琵琶半遮麵”,彈性界限較大,如“走穴歌星”、“個體工商戶”們,往往幹那麼一陣子便腰纏萬貫,你能說他違紀犯法觸及刑律嗎?他一不違反規章,二按規章交納稅金,名正而言順,能奈其何乎?你說合理嗎?為何同樣的工作量,別的社會成員(如農民、教師、機關幹部)總富不起來,偏偏他們就“財源廣進”?有人說這是“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也有人說這是一種“社會分配不公”,社會之積怨和憤然,由此可見一斑。
經濟學家將收入分為“黑、白、灰”三色,固是形象,但並未準確地表達收入的“色”的屬性。“黑、白、灰”三色之說,僅僅是指收入的表現狀態和形式,而收入的本質,我以為隻有“黑”、“白”兩種,即合理、合法和不合理、非法的。而“灰色收入”的提出,正是在於事物的複雜性,在這種複雜的“收入”麵前,已說不清是“黑”還是“白”,故隻能名之以“灰”了。
正因為事物具有複雜性,於是人們的頭腦、人們的社會契約、法律也就複雜起來了。對“灰色收入”既不可回避和取消(事實上不可能取消),也不可放任自流,正確的方法是:運用法律職能,對“黑”、“白”、“灰”三種收入進行法律調整,科學界定,保護合法收入,取締和杜絕非法收入,限製過高收入。對那些“半黑半白”的收入,當盡量使之“明朗化”、“清晰化”乃至“法製化”:讓它真正區別出“白”和“黑”來。“白”的,人們可以大膽去“增創”;“黑”的、違法的,堅決不能“創”,誰“創”誰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咱想想,都喜歡“灰”,都不安分守法,都去“打擦邊球”,取巧暴富,都去“炒更”,那還得了!深化改革,健全法製,使全體居民的收入全都是“白色”的,正是全社會的呼喚和努力奮鬥的目標。
《興安日報》,1992.7.24
殘疾·人生·社會
那天觀看殘疾人歌舞團的演出,不由感慨良多。不論是坐在輪椅上的姑娘穿雲裂石的歌聲,還是矯健輕柔整齊的聾啞少女的舞蹈;不論是侏儒畸疾者的啞劇表演,還是雙眼失明的小夥子優美婉轉的民樂獨奏,無不感人肺腑,激起陣陣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