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並等待答複期間。
(2)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
(3)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係人尚不明確,當事人患重病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期間。
(4)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造成交通、通訊阻斷等其他妨礙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期間。
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上述情況需要終止仲裁時效的,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上述情況消除後,仲裁時效即應恢複計算。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三十條還規定了仲裁時效延長的情況: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1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當事人不到庭怎麼辦?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16.當事人幹擾調解仲裁活動怎樣處理?
當事人幹擾調解仲裁活動,擾亂工作、生產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仲裁庭可否在特殊情況下終止審理案件?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如等待上級對請示的答複,委托調查,進行鑒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終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後終止審理。在規定的辦案時間中應扣除終止時間後合並審理。
18.仲裁委員會怎樣處理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要組成特別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縣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報請市(地、州、盟)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處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製作調解書並送達,調解未果的應及時裁決。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當從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時開始生效。超過15日。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
19.因執行企業內部工資、獎金方麵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仲裁委應如何處理?
對於這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先應當依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的複函》(勞辦發〔1994〕126號)予以受理。因為《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規定“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企業可以據此製定相關的內部晉級、工資、獎金等方麵的規章製度,所以因執行這些內部的規章製度發生的工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其次,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企業有關工資、獎金等方麵的內部規章是否合法,隻要其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就可以作為仲裁委員會處理此類爭議的依據。
20.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爭議是否適用仲裁途徑?
目前,有很多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不符合法律適用範圍,不立案;而同時又無其他法律保障。勞動者無從救濟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這一情況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問題有了規定。
該規定指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1.當事人可否單獨就仲裁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68號附件)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於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22.哪些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當事人隻能對下列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5)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23.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有哪些區別?
仲裁調解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的裁決書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麵決定。
調解書與裁決書的區別在於:
(1)生效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裁決書應當從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時開始生效。
(2)調解書送達後,當事人不得反悔,必須自覺履行。裁決書送達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兩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不同。調解書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裁決則是仲裁庭根據職權做出公斷,不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另外,裁決書在內容上比調解書更規範、更全麵,調解書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24.如何製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製作,法律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也作法各異。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及調解類法律文書的一般特征,可參照下列格式來製作調解協議書:
(1)首部。這部分包括調解協議書的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案由。
(2)主文。這部分是調解協議書的主體,主要應包括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調解委員會的調查與評議以及調解協議。主文的最後,另起一行,寫明“當事人雙方應自覺履行本調解協議”。
(3)尾部。包括署名和時間。調解協議書應有當事人雙方的簽字(蓋章),調解委員會加蓋公章,並可署上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姓名。調解協議書應製作成一式多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上級工會各執一份,調解委員會自留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