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即仲裁申請時效,是指勞動關係權利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期限,超過該期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即喪失實體上的勝訴權。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而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麵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兩個規定之間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勞動法》的公布時間晚於《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且《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通過的法律,其效力高於《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因此目前在仲裁、訴訟過程中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對仲裁時效的有關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即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申請時效為60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
5.當事人申請仲裁應遵守怎樣的時效規定?
根據1993年7月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麵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時效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時效的計算原則上是以時、日、月、年為計算標準的。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時效的規定不包括在途時間。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當事人期間延誤的,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順延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具體事實後作出順延與否的決定。
6.“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的是哪一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算。
(2)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3)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的,應從勞動爭議糾紛發生之日起算。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應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5)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麵通知之日起計算。
(6)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發生勞動者生病住院治療等意外情況的。
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曾達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7.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的書寫有何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沒有書麵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不予受理。
申訴書應寫明下列各項:
(1)勞動者方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用人單位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2)申訴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日期,申請人簽名(蓋章)。
申訴書中對爭議事實的敘述必須實事求是,突出主要問題,寫明因果關係。申訴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請求仲裁的事項,一定要明確具體,具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用語要準確、通俗,字跡要清楚,文麵要整潔,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8.申請勞動仲裁要交費嗎?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按國家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9.勞動爭議仲裁費如何交納?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仲裁費一般實行申請人預交,裁決後由敗訴方負擔或由雙方依責任大小分擔。
10.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在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時,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申請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中應載明以下事項:申訴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稱、職務;被訴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當事人由代理人代為申訴,須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以證明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
11.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如何設置,有哪些職責?
根據勞部發〔1993〕300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設立辦事機構。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麵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谘詢;向仲裁委員會彙報、請示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12.什麼是仲裁參加人?
仲裁參加人指參加仲裁活動的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他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並具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3人,可以申請由仲裁庭通知參加仲裁活動,
13.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權是怎樣劃分的?
劃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應遵循下列原則:
(1)便於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有利於當事人就近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爭議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
(2)便於仲裁機關辦案。劃分各地、各級仲裁機構管轄的範圍,有利於仲裁機構提高辦案效率,方便辦案。
最基本的管轄劃分是地域管轄。同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隻受理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一般以勞動爭議發生地為確定管轄的標準,爭議發生地即為管轄地。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兩個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同一個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的,由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被申訴人對申訴人提起的反訴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參加仲裁的,隻能由原受理該勞動爭議的仲裁機關連帶管轄。
14.仲裁辦案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終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終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按照該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