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如何拿回合法收入(2)(3 / 3)

25.勞動爭議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製度,仲裁決定書一經向當事人送達,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和當事人都發生法律效力。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以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得自行撤銷裁決或變更裁決。

(2)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後,不得再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聲明不服。

(3)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裁決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1)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理由,對同一當事人再申請仲裁或訴訟。

(2)裁決生效後,當事人應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6.對已生效的裁決書發現有錯誤怎麼辦?

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經過審理作出裁決並已生效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進行糾正,需要重新處理的,提交本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並從宣布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案。

(四)訴訟

1.什麼是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這是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對勞動爭議案件的最終處理。

2.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具體情況來看,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應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直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行起訴。其他人則無權提起訴訟。

(2)必須是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後,不服裁決的。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4)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即當事人應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不予受理。另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舉出證據。

3.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有時間限製嗎?

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也是有時間限製的。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不能未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這15日,就是向法院起訴的期限,超過15日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說來,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隻是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爭議案件。

然而,由於勞動爭議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內容上也有相交叉的情況,即有時同一個案件既是勞動爭議案件,又是民事案件,因此,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直接受理。例如因工資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時也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5.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有什麼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有明顯的區別: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並非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當事人不願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解決爭議的,可以直接申請仲裁。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和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尤其是在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調解是貫穿始終的,不僅在庭前可以調解,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可以調解,就是在辯論終結之後,還可以再行調解。調解在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訴訟中,都是法定程序的一個必經步驟。

(2)調解的法律效力不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的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是一種訴訟外的群眾性調解,調解協議的履行多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行為,達成協議後,當事人還可能反悔。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一方不遵照的,另一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製執行。

6.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由處理該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重大複雜影響廣的,也可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值得注意的是,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告應是對方當事人,而不能是仲裁機關。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爭議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還受理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糾紛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超過60日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那麼,此時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會如何處理?這時,法院將會視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第一,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書麵的不予受理決定,則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限,又沒有正當理由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作出書麵的不予受理決定,則法院不予受理。

8.工會在勞動爭議訴訟中的作用如何?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工會在勞動爭議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有:

(1)支持和幫助職工向法院起訴。當職工因各種原因不敢行使起訴權時(因職工在實際生活中常處於弱者地位),工會應給予支持和幫助。職工如果不知道怎樣起訴、應訴、答辯、辯論時,工會可以對職工進行法律谘詢,幫助職工擬寫起訴狀,做好起訴的其他準備工作等。總之,工會要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2)工會還可以接受職工當事人的委托,派出工會幹部或工會的法律顧問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3)工會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陪審員,幫助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

(4)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知情時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5)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並做好善後工作。

(6)工會可以會同政府有關部門,針對勞動爭議處理製度中的不合理、不健全之處,提出建議,總結經驗教訓,著力於促進勞動爭議的預防。

9.法院能依據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製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嗎?

法院能否將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製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製度是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又對全體職工進行了公布的,則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製度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10.集體勞動合同爭議雙方當事人是誰,勞動者方如何主張權利?

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是勞動者與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產生爭議時,由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勞動者主張權利,如果沒有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就由職工推舉代表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