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是否具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 -風 -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功能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是否還具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 -風 -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是否能保證繼續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
(10)安全監控設備是否按要求定期調試、校正和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和甲烷-風 -電閉鎖功能是否按要求定期測試。
17.如何對煤礦產量監控係統進行檢查
答:對煤礦產量監控係統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單獨配置電腦終端,係統是否具有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網絡終端設備是否接地,機房是否鋪設防靜電地板。
(3)礦、縣和市的網絡數據傳輸是否暢通,產量數據是否真實,是否超能力組織生產。
(4)是否建立健全的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和日常運行及維護相關報表、記錄台賬。
(5)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產量監控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監測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並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
(6)傳感器是否安裝有避雷、接地裝置,安置位置是否在井口20m 以外。
(7)產量監控設備是否定期調試、校正。
18.如何對井下人員定位係統進行檢查
答:對井下人員定位係統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是否有獨立的主機,係統是否具有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是否安裝有避雷裝置,機房是否鋪設防靜電地板。
(2)是否建立健全的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和日常運行及維護相關報表、記錄台賬。
(3)是否按要求建立了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監測人員,監測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並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
(4)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是否安裝到位,井下基站是否能夠覆蓋井下人員工作範圍。
(5)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是否正常投入運行,並做到實時監控。
19.如何對煤礦通風係統進行檢查
答:對礦井的通風係統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礦井通風係統圖中風流方向、用風點風量、通風設施等是否準確反映實際,通風係統圖、通風係統示意圖、通風網絡圖等主要圖紙是否每季繪製,按月補充修改。
(2)礦井通風能力是否能滿足生產需求。
(3)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是否按《規程》規定定期檢查,是否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效果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礦井通風係統是否獨立、可靠。
(5)礦井是否實行分區通風,是否存在串聯通風和擴散通風。
(6)采掘工作麵和硐室通風是否可靠、穩定。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層的采區是否設有專用回風巷。
(8)礦井內各地點風速是否符合《規程》規定,井下各用風地點供風是否足量、風流是否穩定。
(9)礦井有效風量率應不低於85%。
(10)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主要進
回風巷道實際斷麵不能小於設計斷麵2/3。
(11)礦井通風設施設置是否合理,建設、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20.如何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檢查
答:(1)對永久設施(包括風門、密閉、風窗)主要檢查:①牆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小於 0.5m,嚴密不漏風。②牆體平整、無裂縫及重縫和空縫。③牆體周邊掏槽,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四周要有不少於 0.1m 裙邊。④設施周圍 5m 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⑤密閉內有水的設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閉前無瓦斯積聚;設柵欄、警標、密閉管理牌板。⑥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要裝有閉鎖裝置。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接觸嚴密,門窗平整不漏風,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設在門牆上方。⑦是否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是否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⑧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2)臨時設施(包括臨時風門、臨時密閉)主要檢查:①臨時設施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②設施周圍5m 內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③設施四周接觸嚴密。木板設施要魚鱗搭接,表麵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④臨時密閉不漏風,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和檢查牌。⑤臨時風門能自動關閉,通車風門及斜巷運輸的風門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裝有閉鎖裝置。門框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接觸嚴密,門窗平整不漏風,與門框接觸嚴密。
(3)永久風橋: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築。②橋麵平整不漏風。③風橋前後5m 範圍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④風橋通風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成流線形,坡度小於30°。⑤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岩,要填實、結實。
21.如何對煤礦井下機電硐室進行檢查
答:煤礦井下機電硐室主要檢查內容有:
(1)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 內的巷道,應砌镟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3)硐室入口處是否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是否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設備布置示意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是否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4)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標高,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5)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 時,硐室的兩端必須各設1個出口。
(6)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7)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應能滿足設備檢修、巷道運輸、礦車通過、設備安裝的要求,且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8)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
(9)變電硐室內各種記錄(設備巡檢記錄、檢漏試驗記錄、停送電記錄、交接班記錄等)是否齊全。
(10)變電硐室設專人值班,是否經過專業培訓,並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並持證上崗;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是否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硐室內的設備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