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資綜合補貼
根據中央1號文件精神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調動和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確保全市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將進一步加大農資綜合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是國家為彌補種糧農民因柴油、化肥、農藥、農膜等農資價格上漲帶來的生產成本增加,而實行的一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金額是根據小麥、稻穀兩種主要糧食作物的種植麵積和產量為依據而確定的,由於各地的基數不一,全省農民享受補貼的標準也不一樣。這是繼糧補之後的又一重大惠農政策,旨在保護農民利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
在發放農資綜合補貼時要堅持誰種糧、誰享受補貼的原則,補給種糧的農民,不得將農資綜合補貼變為耕地補貼;嚴禁對未種糧的撂荒地以及從事漁業養殖、農家樂開發、竹木及花卉種植等非種糧農地進行補貼;補貼政策向糧食主產地和種糧大戶傾斜;補貼政策必須公平、公正、公開,補貼具體辦法要簡便易行,便於操作;補貼資金兌現要及時,確保補貼資金用於春耕生產;嚴禁截留、挪用、集體代領補貼資金,嚴禁抵扣任何款項,嚴禁抵頂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
對農戶發放的農資綜合補貼由各區縣(自治縣)根據農戶上年糧食實際種植麵積和當年統一的補貼標準,核定到每個農戶,並將每戶農民的補貼麵積和補貼資金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方可發放。補貼資金納入各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明細科目核算,專款專用。區縣(自治縣)相關金融機構收到同級財政局撥付文件後要及時辦理相關款項撥付業務,不得截留、滯留或挪作它用。
四、農機具購置補貼
農機具購置補貼作為中央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支持發展糧食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補貼對象是符合購買農業機械的農民(含國有農場職工)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且單機補貼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機具種類、補貼標準根據每年製定的《年度農業機械補貼專項實施方案》)執行。2004年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以來,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購機積極性,提高了農業機械化水平,拉動了農機工業發展,促進了經濟增長。
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45億元,按照中央1號文件關於擴大補貼種類,將牧業、林業、抗旱節水機具納入補貼範圍的要求,結合全國農林牧漁業發展需求及產品技術成熟度情況,由2009年的12大類38個小類128個品目擴大到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新增52個品目。補貼機具種類已擴大到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機具,特別是根據林業、抗旱節水機械化發展需要,在原來補貼離心泵、潛水泵、噴灌機、微滴灌機械、滲灌機械等節水抗旱機械及種子烘幹機、播種機、中耕除草機、割灌機、修剪機、水果分級機、煙霧機、殺蟲燈、誘蟲燈等林果業機械的基礎上,今年又將種子清選機、起苗機、埋藤機、嫁接設備、水果打蠟機、果蔬烘幹機、食用菌生產機械、樹木移栽機、粉碎機、開溝機、農用挖掘機、抗旱坐水種機械等林果業、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範圍。今年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