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保險芻議(3 / 3)

第二,逐步采用社會強製的原則。

對於社會保險的方式選擇,可選強製性方略。但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必須有一個過程,因此,不可采取一步到位的辦法。西方國家實行失業救助製度,失業救助金全部或大部分由政府從一般稅收中支付,被保險人和企事業單位不負擔。還有一些國家采取強製保險與失業救助相結合的雙重製度。一般來說,強製性保險比較科學,但對我國來說,如何從傳統的社會保障、保險體製向新的體製過渡,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我認為,我國應當有10年左右的試驗期,以在認識上逐步求得認同,在操作上逐步走向成熟規範。在這10年中,應混合過渡,逐步走向強製,不可一步到位,不能搞休克療法。

第三,多頭並進的原則。

要把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結合起來,積極發展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使人們多幾種抗拒意外災害和事故的手段,以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人們總體收入的增加,對於失業、養老、醫療保險具有一定的物質和心理保障作用。

要把社會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製度結合起來,使之共同發展。這主要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等等。對於社會保障尚未覆蓋的領域,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手段應發揮其獨到作用。因此,在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同時,國家和地方及有關部門應將這些社會保障手段予以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其與社會保險事業共同發展,以收相互補充之效。

第四,規範、科學的原則。

目前,在社會保險方麵,存在管理費用提取比例過高、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渠道單一、覆蓋麵小、養老保險基金增值率低、失業救濟基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對這些問題應當盡快加以解決。要規定合理的管理費用提取比例,防止各地有關部門亂用基金,要將保險基金集中合理運用,使其盡可能多地增值,要廣泛宣傳失業保險的參保與享用方法,使失業人員及時領到失業保險金,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益。對於保險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製度,堵塞基金管理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漏洞,防止亂占濫用。

第五,遵循法律規範的原則。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製經濟,各項工作都應當納入法製軌道,社會保險當然不能例外。20世紀50年代後期,幾乎所有西歐和北歐國家都基本完成了有關社會保障製度的立法,設立了社會保障製度所包含的主要保險項目和管理機構。我國在保險方麵雖然有過一些法律法規,如30年代初在根據地和解放區頒布的《勞動保護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78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86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等等,但與實踐的要求相比,這些法律法規都比較粗陋,並且已不適應現時的要求,因此,必須盡快製訂詳細完備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範社會保險事業,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使社會保險事業沿著法製化的軌道健康發展。在有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後,還必須認真執法,切實按照法律的軌跡運行,使社會保險事業在法律的正義、規範軌道上運作。

第六,有利於促進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原則。

在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這些人一旦遇有工作機會,將會重新就業。因此,失業救濟金的額度應根據每個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消費水平等指標合理確定。經驗證明,過高的失業救濟金不利於失業者在最短時期重新就業。在西方,就有一些人很長時間依靠失業救濟金生活,而不盡快尋找就業機會的現象存在。有經濟學家在分析保險事業時指出:“……保險不能被道義上的危險所汙染,這是保險者能影響保險的事件的可能性的情況。實際上,幾乎在所有的保險中,都可能產生道義上的危險;對汽車撞擊進行了全部保險的人開車更不小心。”這種情況,在製定我們的保險製度和法律法規時就應當盡早予以考慮。要在失業救濟金的額度和其他方麵予以科學規範和確定,促使失業者盡快重新就業。

(載《長河求索》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