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利益集團的利益表達方式簡單、落後。所謂利益表達,就是社會成員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要求政府予以滿足。利益表達的正式渠道,是法律賦予公民和社會團體的表達方式。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及罷工、遊行的自由,這些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都可以被公民合法地用來進行利益表達。但由於缺乏法製傳統,中國還不是真正嚴格意義上的法製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還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其利益表達的正式渠道並不十分通暢。我國政體曆來重百姓守法、盡義務,而輕公民權利及其合法利益。雖然不能說我國公民在言論、出版、集會等方麵沒有權利,但權利是有限的,有限的正式性表達渠道還發揮不了多大作用。雖然我們也有“人民代表”向上反映情況的方式以及逐級反映的行政渠道,但一級一級的反映往往是報喜不報憂。有些“人民代表”由於素質較低,並且不向選民負責,往往很難成為各個利益集團的真正代言人。近來倡導民主協商對話,但它受各種限製,效果也很有限。利益表達是公民的權利,是公民參政的重要形式,不能長期漠視和忽視。利益表達又是政治過程的起點,政治過程包括利益表達、利益聚合、政治決策、政策執行和反饋等程序。在現代社會,如果不讓全體公民將自己的意見通過正式的渠道表達出來,就不可能做到政治過程的正常、科學和有序,黨和國家的決策就缺少科學的依據,決策科學化就是一句空話。
第四,利益集團間的差距拉大,矛盾明顯化、尖銳化。改革以前,在封閉禁錮的體製下,隻強調空洞的理想和目標,不注重人們的物質利益,平均主義滲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層次。因此,各利益集團整齊劃一,其收入隻能滿足最基本的需求,除工農、城鄉差別較大外,總的差別不大。其文化和政治權益也都統統被忽視和抑製。改革開放以來,開始重視人們的各種利益需求,但由於人們的能力、機會、職業、地域等具體條件不同,經過10年的發展,各利益集團產生了較大的差別。實行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民雖然得到了較大實惠,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有的甚至富裕了起來,但8億農民主體與其他利益集團相比,收入仍然相差懸殊。工人群體的收入有所增加,但與企業家集團相比,差距也很懸殊。知識分子利益集團較為複雜,從事科技承包、民間開發、法律谘詢等工作者收入增加較快,其他大部分人則較慢,“腦體倒掛”現象嚴重。知識分子(尤以中小學教師為甚)地位低下,收入也低。最發達者當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者兩個利益集團。他們的收入一般比其他人(如工人、機關幹部等)高數倍,有些甚至高幾十倍。
各利益集團的差別很大,且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然長期存在。如果對這種差別不加引導疏通平衡,就可能使矛盾激化。
第五,各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要求強烈,而政治利益要求較小。與發達國家的利益集團相比,這是最為明顯的差別。這主要表現在,人們普遍關注自己的工資、獎金收入,注視物價的漲落,要求改變自己的職業、勞動條件及居住條件,在利益表達中提得較多的是物質利益問題。在政治方麵,提得較多的是黨內腐敗現象,而其中又主要以“官商”“官倒”問題(經濟現象)為熱點。關注政治問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經濟利益的公平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哪個利益集團直接爭取自己的政治權利和地位,很多人對目前民主政治不健全的現狀並未感到不適和不滿。各利益集團普遍不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等問題,如對“選舉”常常表現得極其隨意和漠視。在民主考評幹部中,隻敢講好話,不敢講實話,更不願提批評意見。於是,凡被考評者幾乎都是“過關如過節”的“優秀幹部”。對於國家的大政方針、內外交政策決策過程及內容漠不關心,不甚了了。對政治的冷漠和對政治權益的忽視,是我國各利益集團的一大通病,它很不利於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由於長期的物質生活水平低下,造成了人們的心理變態、雙重人格和物欲饑渴。一旦開放,在豐富強大的中西物質條件反差下,盡快改變困窘的生活,成了最緊迫的要求,而政治權利方麵的要求就被放在其次。二是由於我國公民精神文化素質普遍低下,社會民主化程度低,公民的民主權利並無真正的法律保障。因此,人們不敢、不能、不願貿然發表自己的政治見解,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三是公民對黨和政府尚未建立起牢固的政治信任感,認為自己的參與無濟於事,無力改變現狀,說了白說。這些認識,雖不無偏頗之處,但也確實說明我國政治機製很不健全。這種狀況,應當盡快予以轉變。
中華民族要抓住本世紀的寶貴機遇,喚起危機感、使命感和自信心,努力改革政治體製,以形成良好的政治運行機製,增強公民的信任感、向心力和騰飛力,共同把我國社會的現代化建設推向前進。
(載《寧夏社會科學》1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