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向“低碳經濟”方式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模式,是推動我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和促進外貿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推進這種轉變,在國內政策方麵,應實施貿易的綠色增長戰略,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開征國內碳稅,並且盡快啟動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加快培育出口的低碳產業,降低出口的碳密度。在國際方麵,要積極參與有利於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的各類碳交易計劃、清潔發展機製和碳彙貿易,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談判,在新規則製定過程中占據主動。具體來講:
一、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開征國內碳稅
碳稅是在一國在其國內針對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是一種汙染稅,它是根據化石燃料燃燒後排放碳量的多少,對化石燃料的使用、分配等征稅的。我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應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在國內開征碳稅。在碳稅政策的製度設計方麵,征稅對象可確定為: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在計稅方式上,采用從量計征、定額稅率的形式。在稅率的設定方麵,既考慮促進減排和環保的效果,又要考慮大部分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適當參考其他國家的碳稅稅率標準。在稅收優惠方麵,可以對我國戰略性產業和重點扶持行業實行稅收優惠,對在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的研發、應用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給予碳稅的減免等。
二、盡快啟動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
目前製約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主要因素是缺少相關管理政策和辦法。國家發改委和環境保護部應盡快牽頭製定和健全相關管理體係。
1.應盡快擬定管理辦法,促進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啟動和發展。將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功能主要定位在以下兩方麵:
第一,為國內已獲得聯合國核證清潔發展機製(CDM)項目的減排企業尋找國際買家,促進達成合理價格。我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權供應國,但卻沒有一個較完善的國際碳交易市場,這不利於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目前我國處於國際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由於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美歐國家手中,我國在為全球碳交易市場創造巨大碳減排量的同時,卻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後,包裝、開發成高價格金融產品在國際市場銷售,使其賺取了其中大部分利潤份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要努力扭轉這一局麵。
第二,為國內自願購買碳減排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提供良好的平台。雖然在《京都議定書》框架內我國沒有強製減排義務,國內企業不受碳減排的強製性約束,但有一批社會責任感較強的企業出於環保、公益事業的目標,開始自發地認購清潔發展機製(CDM)項目產生的核實減排量(VER),這是一種自願性碳交易,為我國新能源和環保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資金支持途徑,應大力鼓勵其發展。國內碳交易市場應為這種自願性碳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並且在未來服務於國內碳排放權交易,促進低碳經濟的良性運轉。展望未來,我國具有龐大的碳交易潛力,今後國內自身的碳交易市場發展將是一個趨勢,因此,需要盡快建立國內的碳交易市場管理體係,使市場充分活躍。
2.關於促進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在製度設計上可以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采取以下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強製減排和交易的模式。即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主要針對大中型企業製定碳減排時間表以及減排基準線,以確定每年的減排額。如果企業不采取減排措施,超標排放,則需通過碳交易市場向其他完成減排任務並擁有剩餘排放指標的企業購買。第二種是自願減排和交易的模式,這種模式下,要求碳排放權的買賣雙方企業有很強的社會責任感。以上兩種模式的良性運行都還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監督和測評企業的減排執行狀況。從減排的效果看,第二種模式會弱於第一種模式,但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初期,對企業和國民經濟的衝擊會小一些。根據我國目前的現實國情,應先推行第二種模式,待低碳技術和市場發育較成熟後,再全麵推行第一種模式。
三、協調處理好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政策之間的關係
在政策擬定中,財政部與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等部門應注意協調好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政策之間的關係。在未來國內正式推行碳稅製度以後,應允許企業通過碳交易市場購買一定量的碳排放權來抵扣碳稅。與碳稅相比,碳排放權交易在減排目標上更加明確,減排效果的確定性更好。碳稅的實施阻力較大,而企業一般會較偏好碳排放權交易。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之間是相互補充的關係,應協調好這兩者之間以及與其他減排政策的關係,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市場體係和政策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