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有效利用WTO爭端解決機製方麵。WTO的TBT協議針對發展中國家標準水平和發達國家的現實差距以及發展中國家在認證方麵遇到的困難,製定了一些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我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例外條款,加強與主要貿易夥伴國的磋商、交涉和談判,明確反對其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爭取減少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技術壁壘的影響。另外WTO的TBT和SPS協議中也規定了技術措施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各參加國應確保給予某一國進口產品的優惠條件不低於類似情況下,其國內或其他進口國家的同類產品。對發達國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措施,我國應積極采取雙邊磋商或通過WTO合法的申訴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防止發達國家對我國商品實行雙重標準。在具體措施上:一方麵,針對發達國家提出的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利用好自通報之日起60天的審議期,尤其對其不合理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據理力爭,加以反對;另一方麵,通過預警機製,及時向國內相關出口企業通報和共享信息,加強對國內相關企業的引導。
3.由全國性的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建立行業內的戰略聯盟,並加強對本行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針對性研究,組織製定和實施行業標準。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等中介機構可以組織國內同行業出口商、外國進口商等利益一致者建立戰略同盟,向國外政府和有關機構闡述我國企業和產業的訴求及雙方共同利益,建立共同交涉機製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參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從而維護本行業利益,擔起保護企業的職責。各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還可以從技術和法律層麵對國外貿易保護措施進行科學性和合法性評估,為政府應對貿易壁壘提供科學、合理化建議,協助政府解決貿易爭端,維護企業利益。國內行業協會應組織力量對本行業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進行針對性研究,提出具體的對策建議。如研究如何充分應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信息援助方麵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區別待遇,爭取獲得更多的技術援助和照顧;研究《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關於磋商和爭端解決條款的內容、程序及規定,以維護企業正當權益等。此外,行業協會還應承擔非強製性的技術標準包括行業標準的製定,並倡導和推動行業標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