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環境科技與環保產業(3)(1 / 3)

為了鼓勵環保局的科學家繼續對他們自己的研究設想進行下去,布朗納說,環保局將開始在內部實行一種與對其局外計劃相似的競爭性的撥款計劃。環保局將從其全部競爭性撥款中拿出一部分來,資助由環保局科學家同行審核的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包括同環保局以外的科學家從事合作,布朗納希望鼓勵他們這樣做。

美國環境保護局報告中提出的另外一些建議要求擴大環保局的研究生獎學金計劃,以增加環保局和科學界能從中吸收科學天才的來源基地。而環保局將最大限度地使其研究實驗室的管理工作合理化和分散權力。布朗納承認,現在環保局的科學家在行政任務方麵花的時間太多。她指出,環保局應該努力使實驗室從事更多的專門知識的工作,少簽訂一些實驗室服務合同。

美國環境保護局預計能夠對其研究與開發計劃進行這些改變,而在以後的歲月中不再向國會要求追加撥款。因此實施這些建議中的改變的資金將必須由內部在撥款方麵加以調劑。舉例來說,對擴大外界計劃的撥款可能由取消現在使用外界承包商的項目來獲得。

日本環保產業的發展

任何去過日本觀光的人大概都不會否認,同樣是車水馬龍、工廠林立,日本的空氣卻遠比台灣幹淨,河水更比台灣清澈。事實上,20世紀20世紀60年代的日本,也曾受困於舉世無雙的環境汙染,甚至被貶稱為"公害大國"。而在努力從公害大國翻身朝環保大國邁進之際,卻麵臨經濟發展與環保孰重孰輕的兩難抉擇。然而事實證明,企業增加對汙染防治設備的投資,並未引起整體經濟的衰退,反而促進汙染防治產業的興起。

四大公害暴露問題嚴重性探究日本汙染防治產業發展的道路,得回溯至20世紀20世紀60年代。戰後,日本在經濟複蘇期間,適逢廉價能源時代,使得日本經濟呈飛躍性增長;加上從1960年起,在當時池田內閣倡導的"所得倍增"計劃下,更拚命擴充工廠,增加生產。

但當時日本的產業仍以重化學工業為主,而重化學工業又是高汙染性產業,在未同時做好汙染防治工作的情況下,高度的經濟發展導致了日本人為環境汙染付出代價。

企業重利益,能拖就拖當令人觸目驚心的公害病例接連發生,民眾反汙染浪潮一浪高過一浪時,日本政府不得不於1964年於厚生省內設置公害課,檢討對策,開始要求製造汙染的企業承擔起治理汙染的責任,並準備著手製定"公害對策基本法",以期對公害問題的解決作進一步規劃。

然而,麵對政府的要求,日本企業界卻有迥異的看法。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於1965年11月發表"對於公害政策的意見"之書麵聲明認為,日本產業正麵臨最激烈的國際競爭,無法負擔過多的汙染防治費用。因此,公害對策基本法的製定時機尚早。足見企業仍堅持經濟利益重於民眾健康的心態。

遺憾的是公害無情,一天不解決,其累積的嚴重程度將不斷影響人民生命健康。來自民眾的反汙染怒吼,更將無人可擋。於是,在輿論壓力有增無減的逆境下,日本國會終於在1967年7月製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11月又重新修訂。

嗣後,為免除工業廢棄物對水質、空氣造成更嚴重汙染,並防止噪音、振動公害的加劇,日本國會又基於公害對策基本法精神,分別製定"空氣汙染防止法"、"水質汙染防止法"、"噪音控製法"、"廢棄物處理法"等,完成一套堪稱完備的環境法體係,在公害防治上,發揮極大效果。緊接著各項立法的完成,20世紀20世紀70年代法院也相繼對公害訴訟案做出審判結果,製造汙染的企業紛紛被判敗訴,而必須對受害公眾付出巨額賠款。

係統化設備處理廢水改善空氣汙染的必要相關設備,還包括集塵裝置、汽車廢氣的淨化裝置。

集塵裝置主要用來收集隨廢氣排放飛散於空氣中的粉塵或煤灰,經營此項業務的大型廠商,有住友重機械、三菱重工、日立製作所等。

關於汽車廢氣的淨化方法,日本業主多半采用加裝淨化裝置,或在改良引擎上下功夫。加裝淨化裝置可分為空氣噴射與觸媒轉換方式。經營的業者,分別有日本電裝、三菱電機、日立製作所、東京濾器、東京電氣化學、日本觸媒化學公司。而引擎的改良,則包括氣化器調整,以及燃燒方式的改善。

政府投資大,業者有賺頭有關以廢水處理設備為中心的水質汙染防治設備,最大需求者,是來自政府方麵的衛生下水道整建計劃。據統計,在1966年~1971年的衛生下水道整建計劃中,一共編列了10000億日元的預算。至於對衛生下水道最後處理場的投資,則從1972年~1975年的3400億,1976年~1981年的7500億,到1982年~1985年度時,已高達16000億日元。

最後,在固體廢棄物處理方麵,日本采取了興建焚化爐或推出垃圾處理機的方法。生產相關設備的業主,則有田熊氣罐、川崎重工、三菱重工、日立製作所等多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