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警察抓住兩個同謀犯,手上又沒有確實的證據的時候,他們做的第一件事情往往是將他們隔離開。當然,這兩個囚犯都明白自己麵臨兩個選擇:一是,與警察合作,背叛他的同夥,供出其罪行;二是,與同夥站在同一戰線上與警察做鬥爭,保持沉默,這樣自己就有可能無罪開釋。
接著,為了使囚犯們和警方合作,警方一般都會告訴他們:如果同警方合作,那麼警方會承諾替他向法官求情,或者其他一些誘人的好處;如果不同警方合作,而同夥卻同警方合作的話,那麼他將承擔事情的全部責任,而同夥會被寬大處理——釋放,同時還可以得到一筆獎金。
從表麵上看,他們應該保持沉默,因為這樣,他們倆都會被無罪開釋。對於囚犯來說,彼此合作才是最佳的選擇。
然而,事實是,大多數情況,囚犯們彼此背叛,都選擇了與警察合作,結果雙雙入獄坐牢。那麼,囚犯們是出於怎樣的考慮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呢?
囚犯們根本無法相信同夥能夠抵禦住好處的誘惑而不出賣自己。因此,基於對好處的向往,和對一個人承擔所有責任的風險的規避,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同警方合作。
在心理學上,類似於這兩個囚犯一樣的博弈心理,被稱作“囚徒困境”。它是由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數學家增克於1950年提出來的。
很多情況下,人們受到囚徒困境的影響,常常容易使彼此之間的聯盟土崩瓦解,進而無法達到預期的雙贏局麵。分析一下客觀原因,無外乎兩方麵:一方麵是背叛同夥所得到的報酬帶來的誘惑高,而與同夥合作所得懲罰重;另一方麵是源於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的一次性決策所帶來的心理壓力使然。
生活中,我們也麵臨著很多博弈的狀況。比如:在夜市地攤、車站和旅遊景點等人群流動性大的地方,商家的服務和產品都不是很好,假冒偽劣橫行,因為商家和顧客之間都是一錘子買賣,沒有後續的合作,因此商家才抱有這種不賺白不賺、“宰”了一個是一個的心理。
可是在生活中的大部分情境中,人與人之間都不是一錘子買賣,常常會存在一些後續的接觸和博弈。也就是說,“不合作”並非我們的最佳選擇。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決策才是最好的呢?
顯然,囚徒困境中,根據同夥可能做出的決策而做出相應的選擇的“反射決策”是非常明智的決策方式,隻不過這仍然無法克服信息不透明所帶來的猜忌對合作的破壞。因此,在信息相對全麵準確的情況下進行“反射決策”才是優先選擇。
事實上,這樣的反射決策是日常生活中多數人的理性選擇,也是一個很具適應性的規則。它的有效是由於任何想要背叛彼此合作的行為都會受到懲罰,而合作的結果則是雙贏。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要使這一決策方式發生作用,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一是對背叛有嚴格定義,是容易識別的;二是隻要對方背叛,就會受到最嚴厲的製裁,並且對方無法擺脫。
在博弈變得越來越廣泛的今天,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都會有書麵的合同作為依據,就是出於反射決策的考慮。總之,反射決策能夠贏得競賽不是靠打擊對方,而是靠引導對方和自己達成合作爭取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