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框架公約》,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麵控製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方。
公約將參加國分為3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美國是唯一一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製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係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製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它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隻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彙的國家清單的義務,製訂並執行含有關於溫室氣體源與氣體彙方麵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製。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為活動對氣候係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係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確保糧食生產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5個基本原則:(1)“共同而區別”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應率先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2)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國情;(3)各締約國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測、防止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4)尊重各締約方的可持續發展權;(5)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的授權(柏林授權),締約國經過近3年談判,於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東京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該《議定書》確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的減排指標,工業化國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礎上減排5%,同時確立了3個實現減排的靈活機製,即聯合履約、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製。其中清潔發展機製同發展中國家關係密切,其目的是幫助發達國家實現減排,同時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和資金,通過項目提高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率,減少排放,或通過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減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計入發達國家的減排量。根據《馬拉喀什協議》的有關規定,發達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製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動實現的年減排量不得超過其1990年排放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