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十年民生(2 / 3)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農業和農村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農業處於由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關鍵時期。農民持續增收難度加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繼續擴大,農業仍然是國民經濟中最薄弱的環節,農村發展處在攻堅克難的關鍵階段。

2004年至2012年,黨中央、國務院連續發布9個中央一號文件,分別就農民增收、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穩定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水利建設、農業科技發展進行政策安排,促進了糧食產量“八連增”,農民增收“八連快”,農村經濟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迅速發展。這其中,最有曆史意義的當數農業補貼製度和全麵取消農業稅。

2000年,國家從安徽開始試點並逐步擴大範圍,到2003年在中國大陸全境鋪開,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鄉統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2001年至2004年,全國減免農業稅234億元,免征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68億元,核定農業稅災歉減免160億元。

從2004年開始,改革進入深化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清理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取消牧業稅和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實行取消農業稅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對種糧農戶實行直接補貼、對糧食主產區的農戶實行良種補貼和對購買大型農機具戶的農戶給予補貼;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體製改革。吉林、黑龍江8個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農業稅,河北等11個糧食主產區降低農業稅稅率三個百分點,其他地方降低農業稅稅率一個百分點。

同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農村稅費改革會議上指出:

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關鍵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配套改革。要改革鄉鎮機構,精簡人員,進一步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改革農村教育體製,有效配置教育資源,提高農村教育質量。改革縣鄉財政體製,規範財政轉移支付,增加對農村社會事業的投入。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機製,規範經營性服務收費,規範農村中小學教育收費,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防止減免農業稅後農民負擔又從其他“口子”冒出來。通過改革,確保基層組織有效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等事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是我國農村一次重大的製度創新和社會變革,涉及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大意義和艱巨性、複雜性、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有條不紊地推進改革;要統籌兼顧,配套推進,注重製度創新和完善機製;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有針對性地分層次搞好試點工作;要正確處理農村稅費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關係,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基層幹部的積極性,確保稅費改革順利進行。

在黨中央的部署下,2005年,全國有28個省份全麵免征了農業稅,河北、山東、雲南也按中央要求將農業稅稅率降到2%以下。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自1958年6月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免征牧業稅。延續了2600年的按地畝向農民征稅的製度從此退出曆史舞台,9億農民永遠告別種田繳納“皇糧國稅”的曆史。

全麵取消農業稅,是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舉措,是得民心、順民意的重大德政,體現了黨中央對廣大農民的關愛、對農村繁榮的關心、對農業發展的關注。取消農業稅後,每年減輕農民負擔超過1335億元。在中國總體上進入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取消農業稅對破解“三農”難題、根本上改變二元經濟結構的“瓶頸”製約意義重大。它是中央“少取、多予、放活”方針的集中體現,是中央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戰略的重大突破。

中共中央、國務院連續出台的一係列強農惠農的新舉措,促進了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糧食生產取得曆史罕見的“八連增”,農民收入實現了曆史上首次“八連快”。據統計,2004~201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每年的增幅超過6%,年均遞增8.6%;糧食產量由2003年的8614億斤,增長到到2011年的11,424億斤,增長2810億斤,8年總增幅為32.6%,2007~2011年連續五年糧食產量超過1萬億斤。

第四節 免除學雜費

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的根本途徑。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卻承載著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教育。中國人口多,底子薄,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貧困地區多,人口居住分散,辦學條件極差。但是中國卻創造了“窮國辦大教育”的曆史性奇跡,這奇跡的實現正是依賴於義務教育的全麵實施。

義務教育起源於德國。宗教領袖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義務教育概念的人。改革勝利後,為使人們都有學習《聖經》的能力,路德頒布了義務教育法。1619年,德國魏瑪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至12歲的子女入學,這是最早的義務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國基本完善了義務教育法規。工業革命後,義務教育發揮著使人們掌握工業知識的任務,義務教育的時間也由最早的3個月至6個月,發展到6年,直至現在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9年。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有關統計資料,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近60個國家實施義務教育法。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限長短,大體是由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以後正式頒行的國家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義務教育,即依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為現代生產發展和現代生活所必需,是現代文明的一個標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該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該法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項教育法,標誌著中國已確立了義務教育製度。

義務教育是國民教育體係的核心,是發展基礎教育所必不可少的措施,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係,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義務教育是國家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學校教育,它具有強製性、公益性、統一性等特點:

強製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製。

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係在一起的,對農村而言,從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學費、雜費,但是對城市而言,這還需要一個過程。實際上,要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就涉及到很大的財政問題,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製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保證義務教育製度實施。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教育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製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但是,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中國的義務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並未做到真正的“公益性”,例如耳熟能詳的學雜費。

學雜費指學費,以及學校其他的一些管理費用。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收取並打印票據。雜費包括選課費、教材費、課本資料費、住宿費、水電費、服裝費等各項代收費,以及證件工本費、重修費、補考費、學籍異動費、畢業電子注冊費等。

學費、雜費是否有本質的區別,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中國《義務教育法》似乎是把學費和雜費區分開來的。如《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則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學費”與“雜費”如果無本質區別,這兩個法律規定則存在自相矛盾的可能。實踐證明,雜費的收取成為義務教育管理中最無章可循、最不規範的收費行為,成為濫收費、亂收費的主要領域,極大地損害了義務教育的社會形象。但是,在國家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雜費卻支撐著廣大中小學的運轉,特別在農村中小學,雜費已成為它們主要或唯一的公用經費來源。

據有關部門的統計,1997年因家境貧困繳不起學雜費而失學的,約占輟學總數的30%。這就是說,在當年5000萬失學學生中,有1500萬是因為經濟原因放下書包的。由於經濟原因而輟學的比例還在上升,特別是初中階段。據統計,1997~1999年湖南省輟學的7290名初中學生中因經濟原因而輟學的達58.16%。

十六大以來,黨和政府把教育問題,特別是農村教育問題擺在了“重中之重”的戰略地位,采取了一係列重大舉措加強和發展農村教育、義務教育。

正如胡錦濤在第四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所說的那樣:“教育是國計,也是民生;教育是今天,更是明天。”同時,他在中共十七大開幕式上的講話,也進一步強調要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此,國家加快了義務教育免費的進程。

2005年,國家首先在592個重點貧困縣實施了學雜費免除試點。2006年,試點擴大至西部農村和部分中部農村地區。2007年,國家開始對農村義務教育1.5億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其中780萬貧困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農民的教育負擔得到切實的減輕,平均每年每個小學生家庭減負140元,初中生減負180元。廣大農民群眾高興地說:“種田不納稅,上學不繳費,農民得實惠,和諧好社會。”2008年,國家全麵免除全國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兩免一補”政策加快了普及農村免費義務教育的步伐,普及義務教育取得跨越式發展,成為中國教育史上一個重要的裏程碑。

2006年,國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誌著中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對中國依法普及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係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製度與準則。在很多方麵有創新、有突破,為中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製度保障。

十七大後,國家再度加大對全國義務教育的財政投入,相繼建立了完備的教育保障基礎。隨後,國家大手筆啟動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開展試點,按照學生每天3元的標準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試點覆蓋680個縣,惠及約2600萬學生。到2011年,中國初步建立起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較為完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基本實現了“不讓一個孩子因家庭經濟困難失去學習機會”的承諾。

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知識越來越成為提高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人力資源越來越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資源,科技、教育、人才競爭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當今世界的綜合國力競爭,說到底是民族素質競爭。教育對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發展科學技術、培養人才具有基礎性作用。

教育對於中國的重要性,恰如胡錦濤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所言:“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必由之路。全黨全國要積極行動起來,堅持育人為本,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提高質量為核心,推動教育事業在新的曆史起點上科學發展,加快從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為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節 “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這是孟子見梁惠王時所說的話,講的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曆代執政者必須重視的問題:社會保障。即,要做到老有所養,幼有所教,老百姓的溫飽問題得到解決。

兩千三百多年前,中國處於生產力低下、戰爭頻繁的戰國時期,孟子提到的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是低水平的。比如五十歲的人能穿絲帛衣服,七十歲的人能吃上肉,頭發已白的老人不需要挑著擔子跋涉在道路上。但就是這樣的低水平,對孟子而言,也隻是一個夢。農耕社會大部分人生活在農村,科技欠發達,商品交流不頻繁,有限的土地難以承載過多的人口,再加上專製社會政治清明時期總是十分短暫,政府對居民的養老保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義務,養兒防老是不得已的選擇。可以說,孟子的夢,在過去的兩千多年難以實現,是曆史的局限使然。

新中國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綜合國力大幅度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也有相當的改善。但這其中不和諧的是,一方麵政府財政收入年年增長,用於官員階層的“三公”支出占相當大的比例,另一方麵還有相當多的人“老無所養”。這些人“老無所養”的原因,不僅僅是因為這個社會缺少足夠的財富,也有財富的分配方式欠公平的因素。

20世紀末,中國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低保對象的確立、申辦程序、申請條件、資金來源、辦理流程、退出機製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中國城市低保製度由此正式確立。中共十六大以後,城市低保製度建設步伐顯著加快,各地都製訂了相關的低保政策和法規。到2003年,城市低保製度在全國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已覆蓋2200多萬人,共支出低保資金150餘億元,且基本上做到了應保盡保。不僅如此,中國的城市低保製度還進入更加完善的轉型期,實現了一係列的轉變:從生活救助向綜合救助的轉變,從平均主義救助向分類救助的轉變,從普遍型救助向選擇型救助的轉變,從維持型救助向發展型救助的轉變,從不太規範的救助向比較規範的救助的轉變。

城市低保製度建立後,全國各地還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幅度等因素,對低保標準進行適時的調整,以確保低保戶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因物價因素而受到大的影響。例如徐州市自從1997年建立城市低保製度後,到2010年,連續10次提高保障標準,從最初的283元提高到320元。從2010年7月1日起,徐州市又將納入低保的殘疾人、單身人員和70歲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340元相應提高到384元,納入低保的困難企業軍轉幹部本人的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