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四種基本類型,提出了各類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與責任規範的建議,本項研究所提出的立法框架與建議絕大部分已為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所采納,並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技術市場的法律準則(原設計技術合同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三種,技術谘詢為技術服務的一種類型。在全國人大審議時,考慮到軟科學研究和谘詢意見的重要性,將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單列為兩類合同)。其中,特別針對技術交易活動的特點,提出了有關研究開發成果的分享、風險責任的分擔、非專利技術的權屬、技術轉讓的範圍和許可形式,以及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的政策界限等特殊理論問題和解決辦法。
為保證技術合同法的實施細則與法律的緊密銜接,使法律切實得到貫徹實施,研究小組對技術合同法實施規範進行了研究,並與基本框架的研究相互配合進行。他們分成三個專題小組,分別對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谘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具體理論、概念、相互關係、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細節進行了探討。為了避免法律、法規條文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等弊病,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研究工作本著能盡量具體和精細調整技術交易活動的原則,提出了試擬條例。其主要內容已為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所吸收。
研究小組針對我國技術市場起步晚,發育尚不成熟,技術合同法製不健全,實施與管理經驗不足,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等特點,提出了包括建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製度,設立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並改革現行仲裁程序等方麵內容的技術合同執法係統方案的建議。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1月頒布實施了《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據此各級科委都建立了專業性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使我國技術合同法製體係得到了完善。
這項研究成果成功地推動了我國技術市場的法製建設,使技術市場的交易活動較其他市場更快地走向規範化、法製化,有效地促進了技術市場的迅速發展。自1987年《技術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技術市場交易額逐年上升,從1987年的335億元,到1991年已突破了100億元大關,1992年底進一步突破了150億元。技術交易活動的範圍從城市普及到縣鄉,技術種類從高新技術到適應技術,與國家“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科技成果計劃”相結合,推動了這些計劃的落實和實施。與此同時,自由平等交易的技術拍賣活動也在我國逐步興起。本項研究還發展了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理論,為建立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製度並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製度接軌做出了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