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將技術的商品屬性和技術交易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並保障其實施,國家科委組織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中國政法大學、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和西安交通大學科技經濟法律中心聯合進行“中國技術合同製度的研究”軟科學課題研究。該項研究與立法工作緊密配合,同步開展,交叉進行,為中國技術合同法的製定和實施起到了鋪路打基礎和先行開道的作用。
要不要製定技術合同法,以及技術合同法與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如何協調問題,不僅是建立我國技術合同法製必須解決的前提條件,而且是一個具有很大難度的問題。我國於1981年製定了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包括10種,其中第10種即為“科技協作合同”。出於種種原因,一些相關的重要部門不讚成製定技術合同法。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製局也擔心技術合同法與經濟合同法重複交叉,疑慮很大。法學界部分專家對“技術合同”這一新的概念不甚理解和接受,立法阻力重重。然而科技工作實踐急需這項立法。由於技術合同不能簡單運用經濟合同的」般原則,而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政策界限不明確,因此各類技術合同爭議和糾紛時有發生,不少技術生產和經營者蒙受不白之冤,嚴重影響了我國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這項研究從理論和實踐上闡述了技術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研究小組提出了《技術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與現行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的報告,科學分析了技術市場和技術合同在科技改革和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從多個方麵闡述了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並對技術合同法與經濟合同法、專利法以及現行其他法規的協調問240題,提出了具體的可操作的方案,受到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國務院法製局和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不少原不讚成製定技術合同法的同誌也因此改變了看法,受到國務院法製局負責同誌稱讚。
在統一認識的前提下,研究小組提出技術合同的模式和框架,包括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解決技術商品交換關係中的特殊法律調整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均無綜合性的技術合同法律。同時,在外國,有關研究開發、技術轉讓和谘詢服務合同的規定,分散在不同曆史時期的諸多法律、法規、政令和判例之中。我國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製定一部統一調整技術交易的法律,規範技術市場行為,可以使法律結構更為科學、合理,也有利於國家從科技發展方針、政策上對技術市場進行指導。這是一次新的創造工作,並無現成的、完整的經驗可以借鑒。研究小組對40個國家製定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分析,並且深入20多個省、市進行調研,了解250多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的具體經驗和做法,對億萬群眾在技術市場實踐中所創造的豐富多彩的合同形式進行了科學總結,並把科技規律和法律邏輯相結合進行法律升華,構造了技術合同的原理概念和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