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結構單一,也導致了很難形成真正有效的競爭。以電信行業為例,目前,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都是國有獨資或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按照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設計,國資委定位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機構,其目標主要就是利潤最大化。從國資委成立幾年來的實踐看,它也確實是將以利潤為核心的經營績效作為考核下屬企業的關鍵。但是,國資委的這種定位是與壟斷行業打破壟斷、實現充分競爭的目標相衝突的。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國資委真的是一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所有者,它不可能自己創造出幾個業務同質、相互競爭的子公司,其理性選擇當然是將這些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獲取利潤最大化。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國資委一直將企業的兼並重組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以重組代替改革,強調“做大做強”。這種角色衝突就導致了政府有時候想要鼓勵各個電信運營商的競爭,有時候又采用各種措施抑製這種競爭。2004年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發改委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資費監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即204號文件),從7月1日起聯手對電信資費實施更為嚴格的管製,明顯的是針對各電信運營商在激勵競爭環境下采取的變相資費下調行為。2004年12月1日國資委和信息產業部聯合下發了452號文件--《關於通信網內網外差別定價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暫停受理網內網外差別定價的資費套餐,各大電信運營商暫停審批各種套餐。這使得我們的電信監管出現了一些有悖監管一般規律的現象,比如電信價格監管不是規定價格上限,而是規定價格下限;作為一個市場活動主體,電信運營商居然不願意獲得價格自主權,而寧願政府定價。因此,我們認為在國有資本仍然占有獨資或絕對控股地位的時候,單單依靠拆分合並,並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競爭。
4.現代監管製度還未建立健全,監管越位與監管缺位並存
壟斷行業的自然壟斷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因此,對於壟斷環節,改革強調並不是打破壟斷結構,更重要的是監管壟斷行為。從有利於對壟斷者的壟斷行為進行監管的角度出發,即使是“大壟斷”變為“小壟斷”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一是自然壟斷的規模經濟並不是越大越好;二是自然壟斷屬性主要指的是成本劣加性和網絡經濟性,強調的是避免重複建設帶來的巨大資源浪費和公平開放網絡,並不代表全網一定要由一個企業運營;三是打破“大壟斷”為“小壟斷”,有利於形成“標杆競爭”,運用區域間比較競爭,一定程度地解決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激勵壟斷企業不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抑製其濫用壟斷力量;同時,“標杆競爭”也為監管機構提供了被監管企業的成本等信息參考,有利於監管機構實施價格監管。
目前,除了電力行業建立了獨立的、專業化的監管體係外,其他壟斷行業,如電信、民航、鐵路、郵政等均沒有成立專業化的監管機構,更多的是采用了政監合一的模式。
在壟斷行業仍然是國有獨資或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的情況下,政監合一的監管體製存在著內在的角色衝突,導致了監管不足與監管過度並存。在電信行業,我們的電信監管部門幾乎完全站在了企業一邊,隻有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才會做一些象征性的反應,而且更多的反應還是在為經營者辯護。這已經不是簡單的監管者被“監管俘獲”,而是體製設計導致的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完全明示、近乎法定的一致利益(高西慶,2004)①。以價格監管為例,幾乎全世界的電信價格監管都是防止電信企業濫用市場權力而規製最高限價,而我國的電信價格監管卻是限製降價。這種奇怪現象是在監管部門既是被監管對象的所有者,同時又是行業發展的倡導者、推動者時的題中應有之意,在我們的民航部門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現象。周其仁( 2004)認為,政府作為國有電信的股東,本應要求企業不斷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但是當政府同時又擔當市場監管者時,兩相對照,顯然加強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不如直接限製市場競爭更加方便,因此,就出現了監管者非但不鼓勵競爭,反而出台各種辦法抑製運營商之間競爭,背離監管初衷的行為②。
在電力行業,雖然已經成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但是政府對電力行業的管理體製還未完全理順,最重要的兩個經濟性監管手段--價格監管和準入監管仍保留在政府經濟綜合部門,電力監管機構難以完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極大地被削弱,存在著一定的“無位無為”的現象。
(第七節 我國壟斷行業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思路
一、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建立政府部門行政管理、監管機構依法監管、行業協會自律服務的新型壟斷行業管理體製,充分發揮壟斷行業國有經濟的控製力、引導力和帶動力,充分調動其他非公有經濟參與壟斷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形成兼顧競爭效率和規模經濟的產業格局,促進壟斷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