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共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盡管這一目標在後來的發展過程中有所倒退,但在這個領域仍有一定的發展。根據後來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歐盟各成員國承認在確定對外政策戰略時必須協調一致,也認可了少數國家的否決權;為了用一個聲音說話,設立一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先生”作為歐盟對外的正式代表,協助執委會主席來實施加強共同外交與安全機製的政策。目前,這一進程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歐盟負責共同外交與安全問題的協調人已經就職,開始組建自己管轄的軍事部隊。
在這一方麵,盡管內部各國的協調工作還沒有完全成功,而且獨立的安全力量與北約的關係問題也沒有理順,但總體上是朝著原來的目標在發展。
(3)加強各成員國在“內政與司法”領域的合作。經濟與貨幣聯盟關係離不開內政與司法上的一致與統一,為此,根據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的規定:各國在“內政與司法”領域內涉及民事領域的問題歸人歐盟機製內管轄,但一些事關移民、簽證與難民問題的部長理事會的立法各國仍有否決權;將原來在一部分國家實行的“申根協定”(即便於人員自由流動取消內部邊界)擴大到絕大多數國家。這一目標現在基本實現。
歐洲的發展方向除了上麵的“三大支柱”外,根據馬約和阿約的精神,還要確立“歐盟公民身份”,即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的公民,有權在各成員國領土內自由流動和居住,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利。加強歐洲議會的權力與執委會主席的權力,擴大部長理事會的多數表決範圍,加強各國議會在歐盟決策中的作用等。
2000年的尼斯會議上,對進一步加強一體化,擴大特定多數表決,減少各成員國可能的否決都做了進一步的推動。
從歐盟的發展來看,這一組織似乎是在向聯邦政體模式上發展。經濟上是共同的市場、共同的財政來源、統一的貨幣與貨幣體製、中央銀行、自由的要素流動、大致相同的衛生、社會保障、勞工、環境、技術等方麵的標準、司法上統分結合的體製、大體上無差別的公民權利和促進認同的共同體意識。但同時,在一些方麵也存在與聯邦體製不一致之處,如共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人民立法權等方麵仍不完善,各國在重大問題上的否決權仍然很大,有退出聯盟的自由。特別是由於存在著所謂的“輔從原則”,聯邦的色彩淡化了許多。“輔從原則”其觀點就是:在已經建立的聯邦結構下,應充分保障下一級所屬機構的權利,以使這一聯邦保持充分的民主性。歐盟內部的一些國家如英國不承認歐盟具有聯邦結構的基礎,強調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使共同體成為服務於國家利益的工具。這就使得歐盟在許多問題上不能確保聯邦政體所具有的功能與效率。
2.歐盟的法律體製
歐盟的法律體製是一個獨特的法律體係。它是歐盟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一係列條約和歐盟與第三國簽訂的國際條約的總稱。從內容來看,它的各種條約不僅涉及經濟一體化,還涉及基本人權、教育、社會、文化、對外締約的權限以及國際法與歐盟內部法之間的關係等方麵的事項,這與國內法幾乎沒有什麼差別。
如果把這些內容進行劃分的話,完全可以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和對外關係法。但這種法律體係也不完全是一個國內法,許多國內法應該涉及的領域,它卻規定由各國自己管轄;當然這種法律體係律也不同於國際法,國際法管轄是跨國的行為主體(不論是公法中國家、還是私法中的個人與法人),而歐盟法許多是涉及到國家內部的個人、法人甚至成員國政府,既有跨國的管轄,也有對國家內部的管轄。因此,大多數法律學者認為這是一種全新的、自成一類的法律體係。
如果進一步分析,不論從它的法律淵源、立法程序和法律效力來講,都存在這種既有國內法影子,也不完全是國內法的特殊性。從法律淵源上講,歐盟法分為從煤鋼共同體開始到現在的歐盟各種條約、歐盟根據這些條約製定的眾多法律以及對外簽訂的大量的國際條約、歐盟的判例。這些涉及到歐盟內部各國的政府、個人和法人,還涉及到與之簽署國際條約的國家甚至是個人。這種法律淵源既像國內法,也像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