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是:(1)審議成員國或執委會對某一成員國違反歐盟條約義務所提起的訴訟;(2)審理對歐盟各執行機構提起的訴訟;(3)成員國國內法院提出的關於歐盟法的有效或解釋做出先行裁決,即對歐盟法的司法解釋權,這種解釋權是各成員國法院在有關涉及歐盟法的案件進行判決的前提,它保證了歐盟法在各成員國的統一性。
在歐洲法院之外還有一個初審法院(The Cou Rt of Fi RstIn-stance),它附屬於歐洲法院,歐洲法院是它的上訴法院。它是根據1988年10月部長理事會根據“歐洲單一法案”建立的。它也是由15名法官組成,主要管轄的範圍是:歐盟內的勞動雇用案件;反不正當競爭和傾銷案件;涉及煤鋼共同體的案件等。
兩個法院都是采用辯論式審判方式,審判中分全庭審判與分庭審判。在歐洲法院中,全庭審判主要是涉及成員國或歐盟機構提出的訴訟。審判過程中法官與律師完全是獨立的。判決都是以法院的名義做出,法官個人不發表任何讚同或反對意見。
另外,另一個機構一般屬於歐盟司法機構的組織是歐盟的審計法院(the Cou Rt of Audito Rs),它的總部設在盧森堡。它是根據1975年歐共體的《預算條約》而建立的。審計法院的法官是由部長理事會經與歐洲議會協商後一致推選產生的,總有15名審計法官,其主要是監督歐盟的預算使用狀況。
(6)歐洲中央銀行(Eu Ropean Cent Ral Bank)歐洲中央銀行是根據馬約的規定而成立的。它下設的機構有歐洲中央銀行係統(Eu Ropean System of Cent Ral Banks,它主要由各成員國的中央銀行組成)和區域委員會(Committee of Regions,它是一種中央委派到各個區域的銀行管理機構)。歐洲中央銀行的總部設在德國的法蘭克福。
歐洲中央銀行的職責是保證歐元的穩定,發行歐元,決定歐元的基準利率等中央銀行應該具有的基本職能,是歐盟內貨幣領域內的最高行政管理者,除此之外,還是歐盟內部各國貨幣政策的重要協調者。歐洲中央銀行的儲備是來自各成員國中央銀行的20%的儲備。銀行行長是由各成員國經過推選,經過與歐洲議會進行磋商後,由部長理事會一致投票通過選舉產生。歐洲中央銀行獨立於各成員國,一般來說在製定貨幣政策時,也獨立於歐盟的其他任何機構。但一般來說,由於歐洲中央銀行的董事來自各個成員國,在政策的製定與執行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成員國的影響,特別是一個經濟強國的影響。因為在歐洲中央銀行董事會中采取的加權表決製度,盡管各成員國提供其中央銀行的20%的儲備金,但由於各國的經濟實力不同,其絕對數是不同的。
另一個屬於歐洲銀行體係內的組織是歐洲投資銀行(Eu Ro-peanInvestment Bank)。這一個銀行是一個發展銀行,它負責對歐盟內部較貧困地區的開發、共同市場內部企業的發展、轉產和新技術的研發提供資金支持。
(二)是聯邦,邦聯,還是其他?
一般人把歐盟界定為超國家的組織(sup Ranationalo Rganiza-tion),這種界定來自於把歐盟作為一個組織,它比一般的國際組織在組織形式上要嚴密得多,其成員國對主權的讓渡程度超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際組織。而且這種趨勢仍在不斷地發展。
這種組織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它在國際關係中的角色定位是怎樣的?這都是一個全新的國際關係課題,在傳統的政治學教科書中都沒有現成的答案。為了更好地說明歐盟這一組織的特點,可以從歐盟的發展方向、法律體製和管理機構模式上分析。
1.歐盟的發展方向
在1991年12月簽訂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中已經對歐盟的大體發展方向確定了基本輪廓。這個輪廓大體可以用“三大支柱”進行概括:
(1)在經濟領域進一步發展經濟一體化,建立一個“經濟與貨幣聯盟”。為此,各成員國首先必須進一步開放市場,實現商品、資本、勞務和人員的完全自由流動;為消除影響這些流動的障礙,各成員國必須在勞動保障、社會福利、海關手續、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等方麵實現大體的趨同與一致;為實現貨幣聯盟,各國必須在財政、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上采取相同的政策,保證各成員國的財政與貨幣宏觀經濟指標大體一致;建立統一的歐洲中央銀行與歐洲的貨幣體係,發行和使用單一的歐洲貨幣。這一過程現在已經達到第三階段,即發行和使用單一歐洲貨幣的早期階段,2002年歐元在大部分國家正式取代成員國貨幣時,可以說這個“經濟與貨幣聯盟”的目標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當然即使到2002年仍有一部分歐盟國家處於這種貨幣聯盟體係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