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參見《一六五○年法典》第28頁。(哈特福德,1830年)④參見哈欽森著作第1卷第435~456頁(455頁)。在這裏他分析了馬薩諸塞殖民地在1648年頒布的刑法典,這部法典采用的原則與康涅狄格的刑法典相同。
⑤通奸,按馬薩諸塞的法律,也被處以死刑。哈欽森(第1卷第441頁)說,有許多人確因犯此罪而被處死。對此,他引述了1663年發生的一件趣聞。一個已婚婦女同一個年輕男人發生了戀愛關係。她當時正在守寡,不久後就嫁給了這個男人,一起生活了數年。人們後來懷疑在沒有結婚之前他們就有曖昧關係,於是控告了他們,把他們投入了監獄,而且差一點把兩人處死。
但是,對新英格蘭的各殖民地來說,賜給它們特許狀一般隻是在它們的存在已成既成事實很久之後。普利茅斯、普羅維登斯、紐黑文、康涅狄格州和羅得島州①的建立,都沒有得到母國的援助,母國幾乎都不知道它們的建立。雖然新移來的居民不否認宗主國的無上權威,但是他們並沒從宗主國尋找權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政權;隻是在三四十年以後,查理二世在位時期,這些殖民地的存在才得到了皇家的特許狀而合法化了。
所以,瀏覽英格蘭的早期曆史和立法文獻的時候,很難看到將移民和其母國聯係起來的紐帶。我們看到這些移民時刻都在獨立自主地行使著主權。他們自己任命行政官員,自行締結和約和宣戰,自己製定公安條例,自己立法,好像他們隻臣服於上帝一樣②。
這個時期的立法是最獨特和最富於教益的。從這個時期的立法中,我們能找到如今美國在世界麵前所暴露出來的主要的社會問題的根源。
在這個時期製定的法律中,規模不大的小州康涅狄格在1650年頒布的法典③是一個最有特色的法令集。
康涅狄格的立法者④,首先從製定刑法開始。在製定刑法時,他們想出了的一個奇怪的主意,找來了一些《聖經》裏的條文。
這部刑法的開頭講道:“凡是信仰上帝以外的神的,處以死刑。”
接下來,有十條到十二條是逐字從《申命記》《出埃及記》以及《利未記》中抄來的同類性質的條文。
瀆神、行妖、通奸⑤和強奸者,均處以死刑。兒子虐待父母,也處以這種嚴刑。就是這樣,粗野和半開化的一個民族的立法,竟然被用到人智已經開化和習俗十分樸素的一個社會中。結果,從來沒見過死刑被這樣多地定於法律之內和用於微不足道的罪行。
這樣的刑法,立法者在製定時,經常將注意力放在維持社會的道德規範和良好習俗方麵,因此他們總是重視良心問題,簡直沒有一件惡行不被列入懲治的範圍。可能讀者已經感覺到,在這些法律中對通奸和強奸的處分是過於嚴厲了。未婚男女兩個人之間的私通,也是要受到嚴懲的。這時候,法官對罪犯有權處以下述三種懲罰之一:罰款、鞭笞和強令結婚①。紐黑文昔日法庭的記錄假如可信的話,則這類判決並不稀少。我們見到判決於1660年5月1日的一個案件,它對一個年輕女子兼處罰款和申斥的懲罰,因為她被控出言不遜和讓人吻了一下②。1650年法典載有很多預防性懲罰措施。
對怠惰和酗酒這個法典也都規定了嚴厲的懲罰③。小酒館主賣酒給每個客人,不能超過一定的數量;而一句謊言,它隻要是有害的,就會受到罰款或者鞭笞的處分④。在其他的方麵,立法者就將自己在歐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偉大原則完全忘記了,人們參加宗教活動也用罰款來強迫⑤,直至對反對者科以重刑⑥,並且常常對願意按照一種與他們不同的儀式去禮拜上帝的基督徒處以死刑⑦。最後,有時候立法者的熱情還讓他們管起他們不該管的事情。例如,在這同一部法典裏,就有禁止吸煙的條款⑧。也不應該忘記,這些奇怪的或者專橫的法律,是由全體的當事人自由投票表決的,而並不是什麼人強加於居民的,而且居民的習俗比法律還要嚴格和富於清教派的色彩。在波士頓1649年竟成立了一個以勸阻人們蓄留長發的浮華行為為目的的莊嚴協會⑨。(E)這樣的偏頗,無疑有辱於人類的理性。我們天性的低劣也被它們證明,說明我們的天性往往隻是選擇了真理和正義的反麵,而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義。
這樣的刑法被深深地烙上了狹隘的宗派精神的印記,以及因受迫害而更加激烈,並且在當時還激蕩於人們心中的各種宗教激情的印記。但是除了這種刑法以外,與它有某種聯係的政治方麵的法律還有一組。雖然這組法律製定於二百年以前,但是與我們現代的自由精神相比,它似乎還要先進得多。
那些為17世紀的大部分歐洲人難於理解和在當時的大不列顛還沒有獲得全勝的原則作為現代憲法的基礎,在新英格蘭的法律上已經全部得到了承認,並且還被列入法律的條款之內。這些原則是:人民參與公務,自由投票來決定賦稅,規定行政官員的責任,個人自由和陪審團參與審判。所有的這些,都是沒有經過討論而在事實上就確